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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时代亟待商业保护由于我国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很大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主权,有的劳动者在离职后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权益,特别是将原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甚至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国家科技秘密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这就导致科研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为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我国劳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对商业秘密保护作了具体规定:一与劳动者签订保密条款,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预防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专有技术、原料的采
2、购渠道、客户的相关信息等都可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是市场竞争中制胜的“法宝”。而用人单位的职工,特别是掌握专业技术和经营信息的骨干人员是掌握商业秘密的核心人员。由于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主权,商业秘密在人员流动过程中极易被泄露。一旦泄露,则给用人单位造成很大的损失。为了防患于未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保密条款。签订保密条款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签订保密条款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法第102条同时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保守商业秘
3、密并不属于法定必备条款而属于约定条款,用人单位只有和劳动者之间约定保密条款时,该内容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保密条款。保密条款既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约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存续过程中或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关系之时约定。2签订保密条款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
4、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保守商业秘密虽然是针对职工一方的,但是,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约定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职工一方违约时才能依法追究其责任。因此,无论是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还是另外订立的保密协议,其具体内容要征得劳动者一方的同意。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遵守保密条款的经济补偿问题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条款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从而达到保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这一目的,是以限制甚至是牺牲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择业自主权为代价的。劳动就业权、择业自主权是宪法、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生存权、劳动权的基本
5、构成部分。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遵守竞业禁止约定和用人单位支付代价的履行,应贯彻用人单位支付代价在先原则。即只有用人单位在支付了相应代价后,劳动者才负有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条款的义务。因此,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守密条款无效。目前情况下可由管理部门明确一个经济补偿的数额底限,以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考,在底限以上的数额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其一,侵权人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其二,侵权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三,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对侵权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四,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节严重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司法机关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作者单位:_)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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