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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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_4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_.06.15【实施日期】20_.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_4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
2、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_年6月15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1 / 42 / 4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内蒙古)”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以下简称“协同监管平台”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监管,更好地服务各类企业和社会公众,促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_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公示系统(内蒙古)及协同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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