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论文格式(非学位)(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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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江苏开放大学 法 学 毕 业 论 文题 目: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及其法律确认与保护专业方向: 民法 姓 名: 学 号: S 指导教师: 教学点: 海安开放大学 201 年 月 日目 录序论(3-4)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其财产性质 (4-7)(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 4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 (4-7)1、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性质(4-5)2、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的法律分析(5-7)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确认与保护(7-10)(一)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发展趋势 (7-8)1、国际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发展趋势( 7 )2、
2、目前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现状(7-8)(二)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意义(8-10)1、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现实意义 (8-9)2、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理论意义 (9-10)三、如何确认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 10 )(一)网络虚拟财产如何确认( 10 )(二)网络虚拟财产如何保护( 10 )结 论(10-11)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及其法律确认与保护 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业已经成为一个新兴飞速发展的行业,此行业积累了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与此同时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其是否具有财产性质以及有关法律确认与保护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
3、和法律界的争议热点话题,但是这些问题在我国的司法文献和法律实践中却很鲜见。本人就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的理由以及为什么要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确认与保护等内容作一些个人观点的阐述和法理上的分析,弄清这些问题对我国的立法指导和司法实践都有着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概念、财产性质、法律、确认与保护随着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当今世界已经成为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而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也成为当今世界最鲜明的时代特征,计算机以及网络应用全面地渗透入人们的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以“计算机网络”为
4、核心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除了丰富人们的文化娱乐生活,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也必将为人类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无限商机。在所有的网络信息技术中当前发展最快、最迅速的无疑则是网络信息技术的最新科技成果网络游戏业。目前网络游戏业在我国飞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项庞大的产业,拥有数千万的消费者,网络游戏业也创造出了巨大的经济价值。随着网络业和网络游戏业的发展,而网络中网络域名地址、游戏的账号、电子邮箱账号、号码等,自从实现收费注册之后,其实也具备了一定的财产的性质。与此同时,在网络上运用各类型的新技术、手段对个人和法人的各方面权益进行的侵害频繁发生,对于以上各类虚拟财产的侵害也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网络
5、业和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而相对于各类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害,我国的法律立法和司法方面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确认与保护却明显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随着网络技术更新,网络产业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各类纠纷势必逐渐增多,这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提出全新的课题。认识、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性质,解决好对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当务之急。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其财产性质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对于它我们应当从全新的视角出发,抱着积极的态度去了解、认识和掌握。这样才符合我国与时俱进的立法思想模式,同时也应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去分析和认识它。(一)、
6、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要认识网络虚拟财产,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网络虚拟世界”。网络虚拟世界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同时发展起来的全新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很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此处的网络虚拟世界可以这样来表述,网络虚拟世界是指在计算机及其网络中,由网络运营商构筑,网络接入服务商提供,由网民参与操作的,与现实世界相对应,运行与操作的空间平台。认识了网络虚拟世界,就能比较容易的把握住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了。虽然到目前为止对网络虚拟财产仍然没有普遍统一的概念和认知,但依据目前一些法律界和网络界人士的通常说法,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可以这样来表述,网络虚拟财产又被称为“网财”,是指在网络上已注册的域名、
7、软件注册号、游戏账号等网络ID号,以及依附此ID号在使用过程中衍生和积累出来的,以网络ID号、网络游戏的账号以及游戏中的“货币”、“武器”、“装备”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可变参数。这些可变参数并不具备与其他“财产”类似的物质实体形态,而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电子信息数据和资料。(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弄清楚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就可以进一步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分析,就能更加容易的把握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性质的问题了。1、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性质?网络虚拟财产按字面理解是“虚拟”的,从概念上理解又是“无形”的,正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及“无形”的特殊属性,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的
8、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有一些不同的特质,从而造成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认定的不同观点。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性质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具有财产性质。有学者指出“法律应搞清现实世界的问题,而如果应用在网络游戏中,就显得不太妥当。例如网络游戏中经常出现打打杀杀、暴力等等,如果都绳之以法,显然是荒谬的。”另外一种观点则截然相反,其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财产的一般属性,具有财产性质,应该认定为是财产的一种类型。例如福州大学法学院的叶知年副教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自然要受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志刚曾撰文表示,虚拟
9、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2、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的法律分析要细致分析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性质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财产”,辞海中将“财产”定义为: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1。而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对财产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2。目前我国的物权法还没有制定,很多物权尚未有明确概念,网络虚拟财产更加就没
10、有明确的定义了。但按照财产的物质存在形态可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这已经是一个毫无争议的理论分类,而虚拟财产是否应该是无形的财产的一种呢?首先我们分析一下财产的特征,财产一般都有这样几个特征:1、独立人身以外,财产应该是人身体以外的东西,人的身体以及身体内的各个器官应当不属于财产;2、具有有用性,财产应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满足主体的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3、具有价值,财产上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4、能为人类所支配,财产能被人们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占有、控制和支配;5、具有流通性,不仅可以为一个主体享有,可以通过流转为其他主体享有。认识了财产的
11、基本特征,接下来分析一下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的这些共同特征呢?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是独立于人身以外的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中的,其次网络虚拟财产是由网络运营商编程构筑,网民的随机操作等智力劳动创造出来,并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即电脑和网络设置为人们所控制支配,网络运营商可以随时支配、修改、删除、控制网络虚拟财产参数,而网民也可随着操作时间和投入,改变网络虚拟财产的参数。再次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加密的方式被运营商或者网民个人控制占有,排除他人侵占。这样的网络虚拟财产能够满足网民进行网络游戏的乐趣,能够满足网络运营商网络经营获得经营利润的需要。而获取这些网络虚拟财产需要付出一定的金钱或劳动,现实中网络虚拟财
12、产已经能够在网民之间交换,甚至交易。因而具备了财产的一般特征,具有一般的财产性质,应当认定属于财产。 本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不具备真正的物质实体形态,只是“一堆电脑信息数据”,这些“数据”本身虽不具有价值,也没有固定的衡量标准,但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主体在获得网络虚拟财产时必须投入一定的金钱和精力,这其中不仅包括上网费用以及购买网络各类游戏卡的费用、各类通讯软件的包月费、各类工具软件的注册费等,而且还要花费相当的精力在网上不断使用自己所“注册”的ID号,使其“注册”的ID号不断“升级”已获得更高级别的网络虚拟财产。再者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和现实中的可转让性,如网民可以将网络游戏的“装备”在网络上进
13、行交换和交易、通讯软件提供商和运营商将各类附有吉祥号码的通讯软件以超过普通号码软件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注册给网络用户,更有甚者在网络上已经出现 “玩家”通过发布信息出售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了,而购买此虚拟财产的支付手段则当然不让的使用了现实生活中的合法真实货币,且各级别的网络虚拟财产与人民币还有着不同 “汇率”。而目前我国暂时没有象韩国那样有专门的法律禁止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行法定原则,这种交易是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就有其存在的合法性。以目前最流行的网络游戏传奇为例,一个初学者若要“修炼”到38级需花费上网费和购买游戏卡的费用约数千元人民币,游戏中的一把极品“屠龙宝
14、刀”可以卖到一万元到二万元人民币,一套顶级“盔甲”、 “手镯”也都有着不菲的价值,在利益的驱动下已经出现了专门替人“练功”或者以出售虚拟宝物、号谋生的职业游戏人,并且数量不断增多。另外虚拟财产的交易市场正日渐形成,如不少游戏网站开辟专区以便自由询价交易,各大拍卖网站上经常会发现虚拟道具、财物等进行拍卖的情况。而以上种种现状在我国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加以禁止的今天,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网络虚拟世界这种特殊环境中的一种无形财产,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价值和一定的社会意义,应该认定为是法律关系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中无形财产的一种。可以归纳在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中的“其他合法财产”之列。二、网络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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