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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1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2017 年 10 月 31 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 年 3 月 30 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平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平安管理、运营服务、综合开发和应急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大运量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
2、系统正常平安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基地、限制系统、机电设备系统、供电系统和通信信号系统。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平安便捷、规范服务2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重大事项。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公安、卫生、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平安监督、城市管理、林
3、业绿化、环境爱护、人防、消防、金融、应急等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作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应急等相关工作。供电、供水、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正常须要。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实施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集相结合。市人民政府依据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详细状况,统筹支配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赐予轨道交通项目肯定
4、补贴。3激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政策和资金支持。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平安教化和宣扬,提高社会公众的平安意识。社会公众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平安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平安的行为。其次章规划建设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环境爱护规划等编制,并与城市其他专项规划相连接。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分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线路沿线用地限制性具体
5、规划(含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市级相关行政部门、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的看法,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用地4限制性具体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根据程序报请批准。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根据原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限制性具体规划,明确空间布局、用地指标、线路走向、站点功能与位置,以及其他配套需求。 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6、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的限制管理,优先支配用地。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变更其用途。第十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城市限制性具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规划红线,严格限制建设其他项目。确需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接、合建的项目以及其他设施,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征询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看法,并出具规划条件,办理审批手续。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据规划审批条件,在确保其上方建(构)筑物结构平安的前提下,根据程序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看法后依法运用。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城市轨道
7、交通经营5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输油(气)、通信等设施进行调查、记录,并实行相应平安爱护措施。涉及的档案资料,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供应。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已有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输油(气)、通信等设施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地段勘察、施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作,避开造成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损坏。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须要迁移管线、管道及其构筑物的,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迁移方案,迁移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担当;产权单位要求增加管线或者管道容量、数量,或者实行其他方式提高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担当。第十
8、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影响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拟定交通疏解方案,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审查,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可以试运行;具备试运营条件的,可以试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第三章平安管理6 第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平安生产责任主体。其次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设置限制爱护
9、区和重点爱护区。限制爱护区范围包括:(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 50 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 30 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基地、限制中心、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 10 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 100 米内。重点爱护区范围包括:(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 5 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 3 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基地、限制中心、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 5 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 50 米内。
10、7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别状况,须要调整限制爱护区和重点爱护区范围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其次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重点爱护区内除必需的接驳通道和市政、园林、环卫、人防等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在城市轨道交通限制爱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的看法:(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打井、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灌浆、爆破、降水、地基加固、锚杆、锚索等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沙;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
11、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穿凿通过轨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削减载荷等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活动不须要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书面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其次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涉及城市轨道交通限制爱护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可以进行施工作业影响区域动态监测,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觉施工作业危及轨道交通8平安的,有权要求停止施工作业、实行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其次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实行技术爱护和监测措施,定期进行平安性检查和评价,发觉隐患的,应当刚好解除。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
12、营平安须要拆除限制爱护区内建(构)筑物,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等种植物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签订协议,赐予补偿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其次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平安的行为:(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入标识的区域; (二)在车站、车厢和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相关的区域携带国家管制的器具,携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急品; (三)非法拦截列车运行、阻断运输; (四)强行上下列车; (五)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电扶梯等; (六)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识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平安装置; (七)擅自移动、遮盖、污损平安消防警示标识、疏
13、散导向标识、轨道交通指示标识、测量设施以及平安防护、监视等设备; (八)在轨行区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修理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等投掷物品;9(九)损坏路基、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轨道、车站、车辆及其附属设施等; (十)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十一)在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十二)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轨道两侧修建阻碍行车眺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阻碍行车眺望的树木; (十三)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平安的行为。前款其次项禁止携带的物品书目由市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公告,并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显著位置公示。第四章运营服务其次十五条市交通运输
14、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 (二)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轨道交通沿线各站点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 (四)对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履行平安运营责任; (六)受理公众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投诉; (七)依法查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10其次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运用。其次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平安、
15、消防、疏散等各类标识。在与出入口合建的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识的,周边物业的全部人、运用人和管理人应当协作。其次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供应平安、公允和便捷的客运服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规范设置乘车导向标识,保证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正常运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刚好告示。其次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教化和业务技能培训,国家对从业资格有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第三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健
16、全卫生管理档案,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的整齐卫生,保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第三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城市轨11道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现役军人、残疾人、老年人、学生等群体,根据规定凭有效证件享受乘车实惠。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实行平安检查,平安检查工作由市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平安检查和监控的设备设置、人员配备、建设分类分级标准以及操作规范,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实施平安检查时,乘客和其他进入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应当接受平安检查。不接受平安检查的,平安检查人员应当拒绝
17、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平安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平安检查现场秩序的,平安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文明乘车。乘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并接受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实行其他逃票方式乘车。乘客超程超时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原票价退还票款。乘客有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实行其他逃票方式乘车行为三次以上的,逃票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精神病患者、智障者、醉酒者、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乘车,应当有健康成年人的陪护。12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车站或者其他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点或者擅自派发印刷品; (二)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设施内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便溺; (三)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设施内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四)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广告、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集结的活动; (五)在车站、车厢内揽客、拉客、兜售商品; (六)在车厢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