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 16487.11-2005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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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 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487.11-2005 代替GB 16487.11-199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olid wastes as raw materials Vessels and other floating structures for breaking up 200
2、5-12-14发布 2006-02-01实施 ICS 13.030.50 Z 70 48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境外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控制由于进口可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船舶的进口管理。 本次修订对GB16487.11-1996的名称、前言、范围、引用标准、定义、控制要求等方面作了适当修改。控制要求中主要修订了放射性的控制要求、夹杂物的控制要求,增加了进口废船舶中部分禁止和限制的废物种类,对进
3、口废船舶本身的石棉材料提出了控制要求。 按照有关法律,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1996年7月29日第一次发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年11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4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供拆卸的船舶和其他浮动结构体(以下简称为废船舶) 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8908.0000.00废船舶的进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4、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13015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SN 057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 057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化学品名录 剧毒化学品目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夹杂物(携带物) 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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