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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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薪 酬 管 理 制 度 范 例一 、 目 的 : 为 体 现 集 团 公 司 “任 人 唯 贤 、 德 才 兼 备 ; 位 以 授 能 、 爵 以 酬 功 ; 能 者 上 、 平 者 让 、 庸 者 下 ; 公 开 、公 平 、 公 正 ”的 纳 贤 机 制 及 “事 业 留 人 、 待 遇 留 人 、 感 情 留 人 、 环 境 留 人 、 信 用 留 人 ”的 留 人 机 制 ,切 实 建 立 起 一 套 “选 人 、 育 人 、 用 人 、 留 人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体 系 , 激 发 起 各 级 干 部 员 工 勤 奋 工 作 和学 习 创 新 的 热 情 , 充 分 实
2、现 激 励 和 约 束 相 结 合 的 目 的 , 特 制 订 本 薪 资 制 度 。 二 、 遵 循 原 则 : ( 一 ) 公 平 性 原 则 : 外 部 公 平 性 、 内 部 公 平 性 、 个 人 公 平 性 ; ( 二 ) 竞 争 性 原 则 : 与 同 地 区 同 行 业 同 等 要 求 同 等 职 位 相 比 , 薪 酬 福 利 具 有 竞 争 力 ; ( 三 ) 激 励 性 原 则 : 结 构 和 指 标 比 较 合 理 , 能 最 大 限 度 调 动 广 大 员 工 的 积 极 性 ; ( 四 ) 经 济 性 原 则 : 按 “所 产 生 的 价 值 比 成 本 更 重 要
3、 ”的 原 则 , 用 最 少 的 钱 办 最 多 的 事 ; ( 五 ) 合 法 性 原 则 : 符 合 国 家 劳 动 法 和 其 它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 六 ) 简 单 实 用 原 则 :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主 要 采 用 岗 位 职 能 等 级 薪 资 制 , 并 附 以 生 产 经 营 实 际 需 要 的其 它 薪 资 分 配 办 法 。 三 、 制 定 依 据 : ( 一 ) 依 据 公 司 的 历 史 、 现 状 和 未 来 战 略 发 展 定 位 的 需 要 ; ( 二 ) 依 据 同 行 业 、 同 地 区 、 同 等 职 位 的 薪 酬 福 利 水 平 ;
4、 ( 三 ) 依 据 员 工 付 出 劳 动 量 的 大 小 ; ( 四 ) 依 据 职 务 的 高 低 ; ( 五 ) 依 据 技 术 与 训 练 水 平 的 高 低 ; ( 六 ) 依 据 工 作 的 复 杂 程 度 ; ( 七 ) 依 据 年 龄 与 工 龄 ; ( 八 ) 依 据 劳 动 力 和 人 才 市 场 的 供 求 状 况 ; 四 、 适 用 范 围 : 本 方 案 适 用 于 集 团 总 部 全 体 员 工 及 下 属 公 司 的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 但 特 殊 岗 位 需 另 行 制 定 的 除 外 。 五 、 管 理 机 构 : ( 一 ) 本 方 案 由 公 司
5、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制 定 、 实 施 、 调 整 、 修 改 、 解 释 。 ( 二 ) 如 遇 公 司 重 大 的 年 度 调 薪 、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分 配 等 问 题 时 , 需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牵 头 成 立 薪 资 管理 1委 员 会 共 同 处 理 。 ( 三 ) 在 日 常 工 资 核 算 中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员 工 出 勤 统 计 及 考 勤 卡 收 发 , 行 政 办 负 责 打 卡 管 理及 打 卡 钟 管 理 , 财 务 部 负 责 工 资 计 算 。 六 、 薪 资 结 构 : ( 一 ) 基 本 薪 资 : 由 岗 位
6、职 能 等 级 薪 资 、 学 历 薪 资 、 技 能 薪 资 、 工 龄 工 资 、 特 聘 薪 资 组 成 。 ( 二 ) 津 贴 : 电 话 津 贴 、 夜 班 津 贴 、 兼 职 津 贴 组 成 。 ( 三 ) 奖 金 : 由 全 勤 奖 金 、 绩 效 奖 金 、 效 益 奖 金 组 成 。 ( 四 ) 超 时 工 资 : 加 班 费 。 ( 五 ) 业 务 提 成 。 七 、 基 本 薪 资 : ( 一 ) 集 团 总 部 职 务 体 系 如 下 : ( 各 职 务 体 系 的 员 工 除 在 本 职 务 体 系 内 可 晋 升 外 , 也 可 晋 升 为 主管 职 务 体 系 )
7、 。 1、 主 管 职 务 体 系 : 总 裁 ; 副 总 裁 ; 总 裁 助 理 、 总 监 、 下 属 公 司 总 经 理 ; 副 总 监 、 下 属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部 长 ( 行 政 办 主 任 ) 、 厂 长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部 长 ( 行 政 办 副 主 任 ) 、 副 厂 长 ; 部 门 主 管 ; 分管 主 任 ; 职 员 、 组 长 ; 班 长 ; 员 工 ; 2、 技 能 职 务 体 系 : 高 级 会 计 师 、 高 级 工 程 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 助 理 会 计 师 、 助 理 工 程 师 ; 3、 事 务 职 务 体 系
8、: 高 级 秘 书 ; 秘 书 ; 4、 技 术 工 种 职 务 体 系 : 高 级 技 师 ; 技 师 ; 技 工 ; ( 二 ) 集 团 总 部 确 定 岗 位 职 位 等 级 共 11 个 级 别 1、 第 一 层 级 : 总 裁 ; 2、 第 二 层 级 : 副 总 裁 ; 3、 第 三 层 级 : 总 裁 助 理 ; 集 团 总 监 ; 下 属 公 司 总 经 理 ; 4、 第 四 层 级 : 集 团 副 总 监 ; 下 属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5、 第 五 层 级 : 集 团 部 门 部 长 、 集 团 办 公 室 主 任 ; 下 属 公 司 厂 长 ; 下 属 公 司 总
9、 经 理 助 理 ; 6、 第 六 层 级 : 集 团 部 门 副 部 长 、 副 主 任 ; 下 属 公 司 副 厂 长 ; 7、 第 七 层 级 : 集 团 主 管 级 ; 高 级 工 程 师 ; 高 级 会 计 师 ; 8、 第 八 层 级 : 分 管 主 任 级 ; 公 司 专 员 级 ; 工 程 师 ; 会 计 师 ; 高 级 秘 书 ; 高 级 技 师 ; 9、 第 九 层 级 : 职 员 级 ; 助 理 工 程 师 ; 助 理 会 计 师 ; 秘 书 ; 技 师 ; 组 长 ; 10、 第 十 层 级 : 班 长 ; 技 工 ; 11、 第 十 一 层 级 : 普 通 员 工 ;
10、 ( 三 ) 各 职 务 体 系 对 应 的 岗 位 基 本 薪 资 规 定 如 下 : 1、 岗 位 职 能 等 级 薪 资 : 每 一 岗 位 均 根 据 岗 位 所 处 级 别 及 岗 位 固 有 特 点 给 予 固 定 薪 资 , 同 一 级 别 因岗 位 的 工 作 性 质 不 同 及 工 作 复 杂 程 度 的 不 同 设 置 高 、 中 、 低 三 个 等 级 。 级 别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五 级 六 级 级 别 薪 资 ( 高 ) 60000 元 30000 元 14000 元 7000 元 5000 元 3000 元 级 别 薪 资 ( 中 ) 50000 元
11、25000 元 13000 元 6000 元 4000 元 2500 元 级 别 薪 资 ( 低 ) 40000 元 20000 元 12000 元 5000 元 3000 元 2000 元 级 别 七 级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十 一 级 级 别 薪 资 ( 高 ) 2500 元 1500 元 1200 元 900 元 800 元 级 别 薪 资 ( 中 ) 2000 元 1250 元 1000 元 800 元 700 元 级 别 薪 资 ( 低 ) 1500 元 1000 元 800 元 700 元 600 元 2、 技 能 薪 资 : 根 据 员 工 对 本 岗 位 工 作 的 工 作
12、 经 验 、 工 作 技 能 共 同 确 定 : 员 工 技 能 薪 资 的 等 级 由 人力 资 源 部 及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员 工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技 能 等 级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技 术 员 技 能 薪 资 1000 元 800 元 600 元 400 元 3、 学 历 薪 资 : 按 员 工 的 学 历 情 况 确 定 。 技 能 等 级 博 士 ( 含 双 硕 士 ) 硕 士 ( 含 双 学 士 ) 本 科 大 专 技 能 薪 资 800 元 600 元 400 元 200 元 4、 工 龄 工 资 : 以 为 公 司 服 务 的 年 限 和 调 薪 时
13、 的 职 位 高 低 确 定 , 2004 年 后 每 年 的 工 龄 工 资 按 当 时相 应 级 别 及 年 度 考 核 情 况 加 薪 ; 级 别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五 级 六 级 工 龄 工 资 300 元 /年 200 元 /年 级 别 七 级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十 一 级 工 龄 薪 资 150 元 /年 120 元 /年 80 元 /年 50 元 /年 30 元 /年 5、 特 聘 薪 资 : 招 聘 公 司 急 需 的 高 级 人 员 或 特 别 技 能 人 员 所 设 的 特 别 薪 资 , 需 经 总 裁 特 别 批 准 , 数额 根 据 洽 谈 商 定
14、 。 ( 四 ) 基 本 薪 资 计 算 与 调 整 : 1、 基 本 薪 资 = 岗 位 职 能 等 级 薪 资 + 技 能 薪 资 + 学 历 薪 资 + 特 聘 薪 资 + 工 龄 薪 资 。 2、 员 工 的 调 动 、 升 迁 、 降 职 主 要 调 整 岗 位 职 能 等 级 薪 资 。 3、 年 终 考 核 提 薪 主 要 调 整 工 龄 薪 资 。 八 、 津 贴 : ( 一 ) 夜 班 津 贴 : 仅 适 用 于 上 夜 班 的 员 工 ( 如 , 保 安 员 , 夜 班 指 0:00 8:00 时 ) ,每 班 每 人补 贴 5 元 . ( 二 ) 电 讯 津 贴 : 级
15、别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电 讯 津 贴 实 报 实 销 800 元 600 元 400 元 200 元 100 元 本 项 费 用 不 计 入 工 资 总 额 , 凭 单 据 报 销 , 超 标 自 付 、 欠 标 不 补 。 特 殊 情 况 特 批 。 ( 三 ) 兼 职 津 贴 : 被 兼 职 位 级 别 三 级 及 以 上 级 别 四 级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及 以 下 级 别 兼 职 津 贴 1000 元 800 元 600 元 400 元 200 元 九 、 奖 金 : ( 一 ) 全 勤 奖 金 : ( 适 用 于 部 门 经 理 级 及 以
16、 下 员 工 ) 1、 为 鼓 励 员 工 满 勤 工 作 , 特 设 全 勤 奖 金 50 元 /月 。 2、 全 月 病 、 事 假 超 过 半 天 或 以 上 者 , 扣 发 全 部 全 勤 奖 金 。 3、 只 要 有 旷 工 , 扣 发 全 部 全 勤 奖 金 。 4、 中 途 到 职 者 , 依 日 数 比 给 付 。 5、 中 途 离 职 者 , 不 予 给 付 。 6、 当 月 累 计 迟 到 、 早 退 三 次 以 上 者 , 不 予 给 付 。 ( 二 ) 绩 效 奖 金 : ( 适 合 于 全 体 人 员 ) 1、 员 工 绩 效 奖 金 根 据 月 度 绩 效 考 核
17、成 绩 分 配 。 2、 员 工 试 用 期 不 予 评 定 绩 效 奖 金 。 3、 绩 效 奖 金 分 配 方 案 如 下 : A、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在 96 分 100 分 者 , 工 资 所 得 额 为 : 原 工 资 总 额 * 120%; B、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在 91 分 95 分 者 , 工 资 所 得 额 为 : 原 工 资 总 额 * 110%; C、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在 86 分 90 分 者 , 工 资 所 得 额 为 : 原 工 资 总 额 * 105%; D、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在 76 分 85 分 者 , 工 资 所 得 额 为 :
18、 原 工 资 总 额 * 100%; E、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在 71 分 75 分 者 , 工 资 所 得 额 为 : 原 工 资 总 额 * 95%; F、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在 60 分 70 分 者 , 工 资 所 得 额 为 : 原 工 资 总 额 * 90%; G、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在 60 分 以 下 者 ( 不 含 60 分 ) , 工 资 所 得 额 为 : 原 工 资 总 额 * 80%; ( 三 )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 ( 适 用 于 集 团 总 部 人 员 ) 1、 对 于 工 作 未 满 半 年 的 员 工 不 予 发 放 年 度 效 益
19、奖 金 。 2、 对 于 年 度 工 作 受 到 三 次 ( 含 三 次 ) 以 上 警 告 处 分 且 全 集 团 通 报 批 评 的 员 工 不 予 发 放 年 度 效 益 奖金 。 3、 对 于 年 度 工 作 受 到 一 次 ( 含 一 次 ) 以 上 记 过 处 分 且 全 集 团 通 报 批 评 的 员 工 不 予 发 放 年 度 效 益 奖金 。 4、 对 于 年 度 累 计 旷 工 超 过 三 天 ( 含 三 天 ) 的 员 工 , 不 予 发 放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 5、 对 于 年 度 累 计 请 假 超 过 十 五 天 ( 含 十 五 天 ) 的 员 工 , 不
20、予 发 放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 6、 对 于 年 度 考 核 平 均 成 绩 低 于 七 十 分 ( 含 七 十 分 ) 的 员 工 , 不 予 发 放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 7、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只 对 集 团 主 管 级 ( 含 主 管 级 ) 以 上 员 工 发 放 。 8、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发 放 办 法 如 下 : A、 集 团 公 司 视 年 度 效 益 情 况 , 拿 出 部 分 利 润 作 为 年 度 集 团 总 部 人 员 效 益 分 配 奖 金 。 B、 分 配 办 法 为 : 主 管 级 为 1 股 ; 部 、 办 负 责 人 级 为 1.5
21、 股 ; 总 监 、 总 裁 助 理 、 副 总 监 级 为2.0 股 ; 副 总 裁 级 为 2.5 股 ; 总 裁 级 为 3.0 股 , 总 股 数 之 和 除 以 总 奖 金 , 分 别 计 算 出 每 一 个 人 员 的 效益 奖 金 分 配 额 度 。 C、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在 次 年 一 月 工 资 中 发 放 。 ( 四 )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 ( 适 用 于 下 属 公 司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 按 目 标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分 配 , 实 施 目 标 责 任 制 的 人 员 实 行 保 底 预 支 70%, 完 成 多 少 拿 多 少 ,
22、超 额 完 成 部 分 按 20%提 取 作 为 年 度 效 益 奖 金 ; 十 、 超 时 工 资 : ( 一 )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即 平 时 加 班 加 班 费 按 小 时 工 资 1.5 倍 计 算 ; 休 息 日 加 班 加 班 费 按小 时 工 资 2 倍 计 算 ; 节 假 日 加 班 加 班 费 按 小 时 工 资 3 倍 计 算 ; ( 二 ) 加 班 费 计 算 以 批 准 之 加 班 单 及 考 勤 卡 为 依 据 。 ( 三 ) 部 门 经 理 及 以 上 级 别 人 员 加 班 不 计 算 加 班 费 。 十 一 、 业 务 提 成 : 因 总
23、公 司 员 工 无 市 场 开 拓 任 务 , 因 此 , 无 此 项 提 成 , 但 在 工 作 中 帮 助 下 属 各 公 司 拉 到 业 务 者 , 按其 业 务 提 成 方 案 由 下 属 公 司 支 付 。 十 二 、 特 殊 情 况 下 薪 资 计 发 : ( 一 ) 有 薪 假 期 , 公 司 按 薪 资 标 准 发 放 。 ( 二 ) 其 他 : 1、 病 假 : 假 期 薪 资 、 津 贴 减 半 发 放 , 病 假 半 日 ( 含 半 日 ) 以 上 扣 发 当 月 全 部 全 勤 奖 金 。 2、 事 假 : 扣 发 假 期 薪 资 、 津 贴 。 事 假 半 日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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