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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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4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业经2005年7月7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长:杜 青 林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鉴定机构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四章 试验鉴定第五章 鉴定公告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罚 则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
2、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 (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第三条 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
3、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第五条 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第六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第二章 鉴定机构 第七条 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第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
4、证;(三)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四)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第九条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规定条件,分别确定承担部级和省级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及可鉴定的产品范围,并予公布。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定型产品;(二)有一定的生产批量;(三)列入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或计划。第十一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向农机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农机鉴定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主管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四)产品标
5、准的文本;(五)产品使用说明书。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签署的委托书。第十二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四章 试验鉴定 第十三条 农机鉴定依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鉴定大纲进行。第十四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与企业确定试验鉴定时间,组织人员按鉴定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并审核必需的技术文件。第十五条 鉴定用样机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试验地点。鉴定结束后,样机由申请者自行处理。第十六条 试验鉴定内容根据鉴定类型在下列五项中确定:(一)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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