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暂行办法(doc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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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政府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暂行办法穗府办200515号印发广州市政府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政府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广州市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单位注册申请表(机关、事业单位用)2广州市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单位注册申请表(企业、其他单位用)3广州市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表4广州市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单位注销登记表5电子印章制作申请表广州市政府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州市政府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是运行在广州市电子
2、政务内网上,供广州市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及其他 经批准参加交换的单位进行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的计算机应用平台。为使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做到安全、保密、准确、及时,根据印发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 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41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区和县级市政府及其他经批准参加交换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和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第二章交换内容第三条在交换系统中交换的内容为使用单位的电子公文与信息等。第四条下列文件、信息暂不在交换系统中进行交换:(一)密级(秘密以上)文件;(二)急件,
3、特急件;(三)私人信件等与工作无关的电子文件和信息。第三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府办公厅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工作。第六条市府办公厅政务信息中心负责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和维护的具体工作。其职责如下:(一)受理交换系统中单位注册、名称变更、撤销等相关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二)制定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的具体工作规范及制度;(三)征询各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协调解决各使用单位在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四)组织各使用单位系统管理员和用户进行系统使用知识的培训等工作;(五)组织和提供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的软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六)负责交换系统的运
4、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各使用单位相互之间在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相关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转交市府办公厅协调解决。第四章使用单位第八条凡需要使用交换系统的单位,应向市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政务信息中心承办)。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交单位成立的编办批文;企业及其他单位需经上级土管单位签署意见。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其系统管理员帐号和密码。第九条因以下情况而需要在交换系统中变更使用单位有关资料的,应向市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一)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在交换系统中应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并由该单位来函确定新使用单位的系统管理员及用户名单;
5、(二)使用单位被撤销的,在交换系统中应办理注销手续。即在交换系统中删除该单位名称,注销该单位电子印章和用户,并将交换系统中的相关文件按被撤销单位提出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三)使用单位合并的,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名称如果沿用合并前其中一个使用单位的名称,则该名称作为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名称在交换系统中保留,被合并的使用单 位按本条第二款办理注销手续;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如果使用新的单位名称,则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注册手续,合并前在交换系统中所使用的相关单位名称按本条第二 款办理注销手续。第十条各使用单位应按照交换系统统一配置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保证提供交换工作所需的设备和工作环境。第五章使用人员第十一
6、条交换系统使用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保密观念、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的在编干部。第十二条各使用单位的系统管理员是负责开设本单位用户帐号和维护交换系统配套工具的使用人员,由具有较高计算机知识水平和操作能力的在编干部担任。第十三条交换系统中各使用单位的系统管理员负责按规范开设用户帐号和设定初始密码,并根据使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合理分配角色和权限,报市府办公厅备案。第十四条交换系统中的所有使用人员要自觉遵守交换系统运行中相关的规章制度,按照自己的权限,认真完成本人在交换系统中所承担的工作。第十五条交换系统中的使用人员帐号应保证一人一号,密码由本人保管。用户取得帐号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修改密码,若忘记密码应向本
7、单位系统管理员提出申请,恢复初始密码。第十六条为使用系统的短信通知功能,用户应在本人帐号的个人资料上登记自己的手机号码,供接收交换系统的短信提醒之用。如手机换号应及时更换资料。第十七条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无关人员不得使用交换系统用户的帐号和密码登录交换系统。第六章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电子印章包括盖章用的签名印章和用于打印的验证印章。签名印章作为电子印章的主体,盖章后的电子公文具有法律效力;验证印章是电子印章的重要组成部分,供打印时验证电子公文中签名印章的有效性。通过验证并按规定方式打印而成的纸制公文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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