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董监高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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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局部担 当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 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其次款提起诉讼的原告,恳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 股东担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担当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2 .公司增资时 采纳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恳求虚假增资 股东及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高管等对公司债务担当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第四款: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 其次款提起诉讼的原告,恳求未
2、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当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当责任 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3、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恳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 债务不能清偿的局部担当补充赔偿责任、帮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实际掌握人对此担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担当上述责任, 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当前设立公司过程中, 普遍存在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掌握人借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被借用的
3、人虽然工商登记为 公司股东,但实际上未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也勺实际出资,更未取得任如禾呼,完全处于实 质股东掌握之下。公司债权人要求实质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资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资产,无法证 明的,有权要求实质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担当连带清偿责任。5 .公司与其股东难以区分。因以下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难以区分的:(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 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峻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 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详细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 格受同一掌握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6 .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公司的人格被股东所汲取而不再独立,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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