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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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兵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效能,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三条 各单位所配的现场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监管巡查等行政执法工作专用设备,原则上不得挪做它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第四条 对下列执法活动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一)接投诉、举
2、报出现场的;(二)执法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他执法活动。第五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执法办案时开始,至执法办案结束时止。录制内容应当尽可能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后果、经营工具、现场痕迹物证等。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尽可能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第六条 对下列执法现场,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
3、要求归档长期保存:1、突发性、群体性事(案)件;2、涉及诉标的案件;3、涉及人身安全等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4、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5、当事人对执法提出异议并可能投诉的;6、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第七条 因不可抗拒事由或取证需要等原因无法或不宜同步录音录像的,经现场负责人或办案部门领导同意,可以不予同步录音录像。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要求每台执法记录仪定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设备管理员必须确保执法记录仪
4、电量充足、配件齐全,对电量不足的及时充电,保证有一个应对工作日的电量存储。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置于安全、稳妥位置,摄像头应面对前方并固定在制服胸部以上的位置,以便完整记录执法过程。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仪的,除原价赔偿外,还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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