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上课讲义.doc
《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上课讲义.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上课讲义.doc(13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安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版号:B生效日期:2011年11月30日编制:能源环保部(处)日期:2011年11月18日审核:日期:2011年11月28日批准:日期:2011年11月30日受控状态:分发号:-作业文件更改页版号更改次数更改页次更改理由更改单位审核批准生效日期B1全部管理部门变更能源环保部(处)马忠民李存牢2011.11.30安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杜绝辐射事故发生,保障放射工
2、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以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3引用文件和定义3.1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3.2定义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豁免水平以下)的装置。转让
3、: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放射工作:是指从事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工作。放射工作场所:是指从事放射工作的场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4职责能源环保部(处)为公司放射安全和防护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监督管理。保卫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保卫监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与管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及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公共事业部、职工总医院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分管的放射安全和
4、防护管理工作。放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放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5管理内容及要求5.1许可登记和备案5.1.1公司及其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必须通过能源环保部(处)向政府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必须申请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规模扩大的,必须重新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5.1.2遗失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持遗失公告到原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发。停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
5、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会同能源环保部(处)向原发证部门注销其辐射安全许可证。5.1.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台帐,详细登记所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种类、活度、发射强度指标、型号、编码、标号、生产厂家、供货单位、使用地点、转入时间、管理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台帐登记人、台帐审核人、登记时间等信息。能源环保部(处)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台帐。5.1.4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报能源环保部(处)审核备案,按相应管理程序到政府环保部门办理转入、转出手续后,方可实施转入或转出工作。5.1.5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
6、称放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放射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放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5.1.6放射建设项目立项后,立项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立项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能源环保部(处),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放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评经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设计和施工。5.1.7放射建设项目的设计须通过环保、安全、卫生及保卫部门的审查后方可施工。5.1.8放射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向审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放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二)放射建设
7、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报告;(三)其他有关资料。放射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需通过能源环保部(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5.1.9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登记手续。5.2安全防护和环境管理5.2.1放射工作单位必须设置放射安全及防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和放射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防护检测和检查;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5.2.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必须配备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设置
8、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及工作信号;放射工作场所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查,保证正常使用;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保持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能源环保部(处)批准不得停用或拆除。5.2.3操作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或射线装置,必须做到:1)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辐射源有关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2)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检测仪器,并按规定进行质量保证管理;3)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
9、测。5.2.4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管理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5.2.5暂时不用的放射源,放射工作单位要设置专用的存放场所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并报能源环保部(处)登记备案。需要报废的放射源,放射工作单位应报能源环保部(处)批准后,依照购源时的废源处理协议进行处理,或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放射性废物库贮存,并到原批准转入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送贮手续及注销手续报能源环保部(处)存档备查。5.2.6在暂存场所存放的放射源,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附标记、建立档案,明确专人管理。放射源暂存
10、场所要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5.2.7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5.2.8职工医院从事放射诊断、治疗,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断、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实施方案,遵守质量控制监测规范。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源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5.2.9需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必须通过能源环保部(处)报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射线 装置 安全 防护 管理制度 上课 讲义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