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企业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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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食品企业须知(2016.03.08)(适用于从太仓港进口食品的企业)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详见附件6)明确规定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承担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为方便企业顺利开展进口食品业务,我局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疫有关进口食品的相关规定,编写了本企业须知,供进口企业参考。1 进口前,企业应办理的事项1.1 进口商备案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
2、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1.1.1进出口商备案进口商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需向总局备案,备案网址是每次进口前均应提供已备案的证明材料(如网页截图,备案号等)。拟进口肉类企业如需开展企业备案请参考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详见附件8)。1.1.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动态更新,详情请访问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禁止冒用或者转让注册编号。境外企业注册要求和流程请参考国家
3、质检总局2012年第145号令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1.2 进口准入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我国对具有传播疫情疫病高风险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实施许可准入制度,制定了准入目录,规定了准予入境的产品和原产国/地区。目前实施准入目录的主要有畜禽肉类(含副产品)、水产品、植物源性食品、中药材、乳制品、燕窝等。准入目录可登录质检总局网站查询,网址1.3 检疫审批进口产品需要检疫审批的,如燕窝、水产品(两栖爬行类、养殖类和日本产品)、肉类(含副产品)、生鲜乳(含巴氏乳)、鲜蛋类、杂粮杂豆、动物性中药材、部分蔬菜等产品,应当提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并在进口报检时提供进境动植物检
4、疫许可证。(检疫审批流程可参考中国检验检疫电子业务网,网址实施检疫审批的进口产品因存在检疫风险,大多需要在境内经过检验检疫考核合格的指定单位存放或者加工。指定存放场所需要考核的产品主要有:肉类和水产:需要有经过省局备案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冷库粮谷类:需要有经过备案的指定仓库或加工厂其中肉类、冰鲜水产品和粮谷类还需要从检验检疫指定的口岸入境。指定口岸由总局统一考核备案。1.4 进口商自主审核的内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款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并开展自主审核工作,以保证进口的食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
5、责。自主审核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几点。1.4.1进口的食品是否能够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合格证明材料可以是下列方式(不仅仅包涵这两种,其他能证明产品合格的证明材料均可以):一是拟进口产品对应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报告需与产品生产批号一一对应;二是产品的原辅料清单及配比、加工工艺及境外生产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明材料。核心要件:进口食品是否有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有对应标准应写明相应的标准名称和代号,产品随附的检测报告是否涵盖了标准中所规定的项目;没有对应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进口。1.4.2进口的食品是否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审核要点:拟进口产品的原辅料
6、是否均为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是否使用了我国不允许使用的新食品原料;按照生产加工工艺确认产品是否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参考食品原料判定依据(详见附件7)。进口食品的原料属于新食品原料(原称新资源食品)的,应该提供该原料对应的标准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公告目录等相关材料。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执行。企业报检时需提供该类产品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许可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这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1.4.3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是否
7、有中文标签或者按规定应有的中文说明书,标签或说明书是否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目前我国施行的标签相关标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及问答、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及问答、具体产品国家标准中所规定的特定的标签标识要求。如,矿泉水应符合GB7718、GB28050、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三个标准上关于标签的条款要求。特别提醒,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签上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以上所引用标准须确认为现行有效及最新
8、。属于保健食品的,必须取得我国保健食品上市批准文号(小蓝帽标识)。保健食品的认定范围在原卫生部文件中有规定。关于保健食品的认定,请参考原卫生部发布的文件或公告,食品中使用了保健食品原料的一律认定为保健品。(请查阅相关文件)1.4.4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食品防护体系审核。进口商应审核进口产品的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情况、质量控制情况、品牌等,重点关注企业的卫生控制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有第三方机构的认证、食品生产的历史、生产能力、企业的信用情况等。1.4.5产品的自检报告要求质检总局有文件规定报检时需提供检测报告的,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按照要求随附相关材料。目前强制需要提供检测报告的有
9、进口植物油、乳制品、冰鲜水产品,检测报告覆盖的检测项目需符合质检总局下发的文件要求(详见附件2)。进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境外出口商因检出重大不合格或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质检总局发布风险预警通告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应按照总局风险预警通告的要求提交相应产品对应项目的检测报告。凡参与太仓港便利通关放行模式的进口食品,在抽检中检出不合格的,在今后的连续10批次同类产品进口时,需主动提交含上述不合格项目的自检合格报告。为防止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导致退运或销毁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建议进口商首次进口某类产品前,自行按照拟进口产品所对应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卫生项目要求,将拟进口的产
10、品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并在进口前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材料。1.4.6进口商应掌握拟进口产品的质量状况,对风险较大的产品应加强自我检查和检测力度,以降低进口风险。审核要点:了解该产品的境外销售情况、其他口岸有无进口历史、国内外该产品的市场反馈信息是否良好、是否存在媒体曝光、消费者投诉、举报等不良历史信息。1.4.7特殊产品进口要求进口产品涉及有机产品的,进口商应确认产品是否符合我国有机产品管理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具体详见进口企业须知(有机产品),可在太仓局网站的办事指南栏目下载,下载网址是 涉及转基因产品的,进口商应确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等证明材料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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