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民政局权力清单.doc
《梧州市民政局权力清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梧州市民政局权力清单.doc(1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59梧州市民政局权力清单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备注1.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800 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400 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规章】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 26 号)
2、非营利性法人 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基金会设立登记【行政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 记证书;不予登记的, 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会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3.基金会变更登记【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
3、令第 400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会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4.基金会注销登记【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会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5.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第
4、十五条第二款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会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6.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 机构的名称、住所和 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 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 明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区市人民政府民
5、政部门7.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1 行政许可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8.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 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设
6、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接自治区下放的权力事项依据:桂政发201532 号文对自治区民政厅权力清单予以确认,部分委托下放民政厅管理权限至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管理。具体实施权限为:自治区民政厅、设区市民政主管部门、 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自治区级、设区市级、 县(市、区)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审批。260序号 权力分类 项 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 办机构 备注2 行政许可 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葬区审批 特殊情况延期存放遗体审批【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12 年修订)第
7、十一条第一款 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不得超过 7 日。 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在存放之日起 7 日内向 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期不得超过 30 日;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 30 日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 门批准。 遗体延期存放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人支付。中国公民 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留市级权限,并承接自治区民政厅委托下放权限。依据:桂政发201532 号文对自治区民政厅权力清单予以确认,全部委托下放自治区民政厅审批权限至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具体实施权限为:1.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对因特殊情况,申请人要求所辖的设区市级殡仪馆延期存放遗体进行审批;2
8、.县级民政部门对因特殊情况,申请人要求所辖的县级殡仪馆延期存放遗体进行审批。1.建设公益公墓审批【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 年国务院令第 628 号修订)第八条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12 年 3 月 23 日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 设立殡葬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设立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 门根据自治区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二)设立殡葬业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
9、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设立公墓,由殡葬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 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四)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中国公民和法人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桂政发201532 号文对自治区民政厅权力清单予以确认,下放“建设公益性公墓”至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审批;自治区民政厅则保留对“经营性公墓”的审批。3 行政许可 建设殡葬设施审批2.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除经营性公墓以外的殡葬设施(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
10、8 号)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 门提出方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 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 经县级人民政府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 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12 年 3 月 23 日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 设立殡葬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设立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 门根据自治区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
11、批;(二)设立殡葬业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设立公墓,由殡葬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 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四)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中国公民和法人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261序号 权力分类 项 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 办机构 备注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 72 号)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 办理
12、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 48 号)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 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第九条 省级
13、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 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 资 、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 设 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到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申请设立
14、许可手续。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对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养老机构变更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 72 号)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 门办理手续。有关部 门应 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 48 号)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 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 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 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养老机构
15、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4 行政许可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3.养老机构注销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 72 号)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 门办理手续。有关部 门应 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 48 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 许可机关, 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养
16、老机构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 可的其他情形。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 记管理机关。承接自治区下放的涉外、涉港、澳、台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权力事项。保留市级权限,并承接自治区民政厅委托下放权限。(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否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市许可,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依据:桂政发201532 号文对自治区民政厅权力清单予以确认,全部委托下放自治区民政厅管理权限,即“涉外、涉港、澳、台养老机构设立、变更、
17、注销许可”给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部门实施。1.市级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 员混合组成的,会 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 10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 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 3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的
18、规定,不得 违背社会道德 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 、“全国” 、“中华” 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 “中国”、“ 全国 ”、“中华”等字样。拟成立的市级(含跨县)社会团体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5 行政许可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2.市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19、(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 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 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 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四条第一款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 6 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 产生执行机构、 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
20、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拟成立的市级(含跨县)社会团体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262序号 权力分类 项 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 办机构 备注3.市 级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50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 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设区市人民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4.市 级
21、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50 号)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请注销登记、注 销备案:(一)完成社会 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设区市人民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5.市 级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50 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设区市人民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
22、团体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1.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 中国”、“ 全国”、“ 中华”等字样。【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 号)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23、)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权,保 护其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拟成立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2.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
24、 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一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拟成立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3.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市级保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梧州市 民政局 权力 清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