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广州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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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应急预案广州市特大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广州市特大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一日印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操纵和消除突发特大消费平安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大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查的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施行,特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大事故应急求援工作的根本程序和组织原则。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特大消费平安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是
2、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消费运营活动的单位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大人身平安和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特大事故。(一) 特大火灾事故。(二) 特大交通平安事故。(三) 特大建筑质量平安事故。(四) 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大平安事故。(五) 非煤矿山特大平安事故。(六) 特种设备特大平安事故。(七) 特大急性中毒平安事故。(八) 特大污染平安事故。(九) 其他特大平安事故。特大事故的详细标准,按国家或行业、地点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响及时、措施果断、依托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3、建立严格的特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实在履行各自职责,保证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特大事故应急处理作出奉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管平安消费的副市长和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局长和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第八条 市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4、(一) 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特大事故,统一指挥对特大事故现场的应急求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二) 负责对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展督察和指导。(三) 检查催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求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消费秩序的工作。(四) 建立特大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第九条 按照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市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藏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展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灾区实行封锁。第十条 市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各部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业务水平的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局长担
5、任。第十一条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 亲切注视事故操纵情况,及时与事故单位和市指挥中心保持联络,将所理解的情况向市指挥中心报告,并将市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二) 及时办理市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种事项。(三) 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第十二条 市指挥中心设立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本预案第二十七条(六)款的规定的负责牵头抢险救援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当地区、县级市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当指挥长没有到达现场前,由当地区、县级市主要负责人临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第十三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一) 指挥现
6、场的应急救援工作。(二) 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求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三) 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施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迫性措施。第十四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一) 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求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求援方案,制定具体求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二) 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求援工作。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预备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应急处理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理预案,并按照特大事故的变化和施行中觉察的征询题及时进展修订、补充。第十六条 各级
7、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防范特大事故的发生。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资金和设备、设备、求援物品等物资储藏。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本预案中各项原则,编制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消费运营单位开展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第四章 报告与现场保护第十九条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一)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二) 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三) 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如实报告市和当地平安消费监视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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