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9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制度食品消费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视治理施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消费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视治理,提高食质量量平安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平安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消费许可证治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平安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给予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消费加工运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治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
2、所称食品是指通过加工、制造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消费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备,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造、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平安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平安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平安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质量量平安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 国家实行食质量量平安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消费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质量量平安必备的消费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
3、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消费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消费许可证),所消费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质量量平安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消费许可证治理的食品,企业未获得食品消费许可证的,不得消费。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质量量平安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消费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视治理工作。地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施行食品消费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视治理工作。 第七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视治理,应当遵照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从事食品消费加工企业质量
4、平安监视治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效劳、廉洁自律。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及其从事食品消费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视治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犯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九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质量量平安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必须
5、具备保证产质量量平安的消费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质量量平安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消费加工食品需要特别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消费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犯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遭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消费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消费许可证治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第十三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必须采纳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消费加工过程应当严格、标准,防止生物性、
6、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截了当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穿插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十四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消费。按照企业标准消费施行食质量量平安市场准入治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质量量平安指标。 第十五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消费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纯熟技术工人、质量治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消费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阻碍食质量量平安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才能,获得从事食质量量检验的资质。食品消费加工企
7、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质量量平安知识,负责人和主要治理人员还应当理解与食质量量平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六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消费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平安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才能,并按规定施行出厂检验。 第十七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治理体系,在消费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治理,施行从原材料采购、消费过程操纵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效劳全过程的质量治理。 国家鼓舞食品消费加工企业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治理标准和技术标准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操纵点治理体系认证(以
8、下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治理水平。 第十八条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展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方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平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平安,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质量量平安的需要。 第二十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在消费加工过程中严禁以下行为: (一)违犯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消费食品;参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以未经检验检
9、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消费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消费食品;消费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别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六)消费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 食品消费许可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消费许可证的统一治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消费许可;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详细方法,并对省级食品消费许可工作进展监视和指导。 省
10、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消费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消费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质量量检验和食品消费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层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食品消费许可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按照各类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关标准,制定并发布食品消费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消费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消费许可证的详细要求做出规定。各类食品消费许可证审查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分批发布并施行。 第二十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全管理 制度 食品 生产 加工 企业 质量 安全 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