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煤矿职工安全培训材料(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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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煤矿职工安全培训材料(初稿)前言煤是由植物残骸经过复杂的生物化学作用和物理化学作用转变而成的。这个转变过程叫做植物的成煤作用。煤炭分三大类,即无烟煤、烟煤、褐煤。保安煤矿的煤炭属于烟煤系列中的焦煤。保安煤矿开采的煤炭为二叠纪上统宣威组第一段的K14、K15煤层,距今已有2.5亿年左右。2014年全世界产煤约79亿吨,中国产煤约38.7亿吨;云南省产煤0.4413亿吨,曲靖产煤0.187亿吨,2014年中国有煤矿大约11000个,有580万煤矿工人。煤矿生产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很大的差异性,潜在的隐患和危险很多,特别是小型煤矿,办矿条件差,生产设备简陋,系统不够完善,职工队伍素质偏低。对其生产
2、环境的特殊性、危险性的认识不足。因此,只有通过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专门培训,才能认识和掌握环境中潜在的危险性,增强自我保护的本领和预防事故的自觉性。煤矿生产是地下作业,空间狭窄,地质条件多变,时刻受到五大自然灾害的威胁,另一方面,井下生产系统复杂,所使用的各种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具有很高的技术性和复杂性,要及时地发现隐患,消除隐患,除了经验以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才能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由于煤炭生产投资大,周期长,受经济和政策影响大,行业处于萧条状态,煤炭行业受到了冲击,企业效益出现滑坡,企业经营管理者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重效益、轻安全生产的现象。
3、煤矿一线职工文化程度较低,技能较差,像“昨天是戴草帽的农民,今天是戴矿帽的工人”。新矿工不懂得事故发生的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在事故状态中不能采取应急措施,做不到自我保护,何以谈上安全生产。目前,煤矿总体管理水平较低,事故的发生大都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的,管理人员素质缺陷,就不可能认真贯彻国家的安全方针,也就不可能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先进的管理方法。煤炭工业的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进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煤炭开采技术不断更新,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不断推广。在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改善作业环境、降低劳动程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煤矿的安全教育提出了新课题,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更新管理理
4、念,新的科学技术为劳动者所掌握,同生产劳动相结合,才能转化为生产力,才能转化为安全生产的成果。总之,安全培训的目的和意义在于1、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知识水平;2、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三不伤害保护意识。3、通过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4、通过培训提高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5、通过培训提高提高职工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增强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6、通过培训提高职工熟练掌握操作技术要求。7、通过培训提高职工预防、处理事故的能力以及紧急避险与自保的能力。8、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责、权、利的统一。目录第一章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第一节 煤矿
5、安全生产方针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二章矿纪矿规第三章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第一节劳动合同第二节煤炭企业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 劳动保护第四章 入井须知第一节 入井须知第二节 矿灯第三节 井下行走安全第四节 井下安全设施与安全标志第五章 矿井通风与瓦斯、矿尘、火灾防治第一节 矿井通风第二节瓦斯防治第三节 矿尘防治第四节矿井火灾防治第六章 矿井水灾防治第七章 矿井顶板事故防治第八章 爆破安全基础知识第九章 煤矿小知识和保安煤矿概况第十章 职业道德第十一章 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第一章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
6、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指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系上,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依靠管理、装备和培训等有效的防范措施,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指依照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遵循煤矿安全生产规律,抓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职工的作用,有效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问题。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和落实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向管理要安全。(2
7、)加强技术改造,推行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装备水平,完善安全设施。(3)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建立参加培训的激励机制和相应的强制性培训措施。2、“三不生产”原则“三不生产”原则即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3、安全生产“五要素”安全生产“五要素”包括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及安全投入。4、坚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五落实:(1)、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2)、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3)、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
8、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4)、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5)、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五到位;(1)、安全责任到位、(2)、安全投入到位、(3)、安全培训到位、(4)、安全管理到位、(5)、应急救援到位。5、坚持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原则就是指发生事故后,要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收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内容
9、有: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等。2.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3.地方性法规有云南省制定的,省内执行的等。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1.立法的目的与意义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意义: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10、。(二)矿山安全生产法1.立法的目的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的发展。2. 矿山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
11、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险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煤炭法立法的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立法目的
12、:一是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为,依法建立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确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二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建设和生产,依法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预防煤矿事故。三是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五)煤矿安全规程目的: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二章矿纪矿规一、劳动纪律基本内容1、遵守劳动时间和单位的作息制度,禁止旷工和无故迟到、早退。2、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分配和管理,不得消极怠工和玩忽职守,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3、努力工作,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保证生产质量。4、在工作时间内,遵守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做与生产和工作无关
13、的事情,不得东走西窜、嬉戏打闹及斗殴等。5、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即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不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做到安全文明生产。6、爱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公共财物。严禁破坏煤矿井上、下设施,严禁盗窃煤矿财物。7、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严禁弄虚做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欺骗检查和验收。8、遵守本单位其他有关劳动纪律的规定。二、“三违”及其危害“三违”是指在工作中出现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违反者称为“三违”人员。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大部分是由于“三违”造成的。矿工常见“三违”行为及后果1、在人行道宽度不够的大巷行走,易造成车辆伤害事故。2、在井下轨
14、道中间行走,易被机车辆碰、轧,造成事故。3、井下吸烟,引起火灾、瓦斯煤尘爆炸事故。4、闯放炮警戒线,易发生放炮崩人事故。5、井下打盹睡觉,出事“束手就擒”,且易感冒、窒息事故。6、上班时间打架斗殴,容易造成人员意外伤亡。7、随便挪动井下路标和安全标志,容易误导造成事故。8、损坏风筒,造成漏风,影响正常通风。9、擅自脱岗、聊天,造成安全工作失误,容易出事故。10、不是电工,擅自检查、维护和调整电气设备易出事故。11、用湿手或金属物品扳动带电的电气开关,易触电。12、擅自在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电焊、气焊等容易出事故。13、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易造成通风、瓦斯事故。14、擅自动用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的材
15、料,妨碍应急救援。15、随意拆卸支护紧固部件,造成支护松动,易出事故。16、高温下作业,中暑,易过度疲劳出事故。17、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作业,易发生事故。18、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易发生事故。19、发现危险预兆不处理,促进事故或扩大事故。20、破坏保安煤柱,造成冒顶、透水事故。22、进工作面不“敲帮问顶”,易发生冒顶事故。23、风量不足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积聚,易发生事故。24、不熟悉灭火器存放地点,无法及时灭火。25、携带矿灯进入爆破器材仓库,引爆火工品。26、将爆破材料乱扔、乱放,火工品爆炸事故。27、不等炮烟散尽,进入工作面,易出炮烟中毒事故。28、横穿大巷、弯道、交叉口
16、,易发生车辆伤害事故。29、行走在巷道里不注意支护情况,易出冒顶、片帮伤人。30、在溜煤眼和下料眼内行走,易出坠物伤人事故。31、巷道乱堆放物品,安全出口不畅通,影响避灾撤退。32、润滑油、棉纱、布头乱扔,易引起矿井火灾。33、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里,易引起矿井火灾。第三章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第一节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2、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1)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2)试用期限、合同期限;(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5)劳动纪律;(6)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8)
17、劳动争议处理;(9)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二节 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的权利;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2、安全生产监督权;3、安全生产知情权;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7、拒绝违章指挥权;8、紧急避险权;9.批评、检举
18、、控告权;10、投诉上告权;11、赔偿和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二、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1、服从煤矿安全检查监察机关监察管理的义务;2、遵守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3、维护矿山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的义务;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5、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的义务;6、纠错改正的义务;7、改善工作环境的义务。第三节 劳动保护1、劳动保护就是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管理,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与行为,防止伤亡事故的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时的安全、健康。2、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
19、则;“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3、煤矿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自救器、工作服、安全帽、防护手套、呼吸护具、眼防护用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第四章 入井须知第一节 入井须知一、入井前的准备新入矿的井下作业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工人每天入井前,要开好班前会,认真听取区(队)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布置的任务以及所传达的各项安全检查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入井前,还要认真想一想,自己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预防方法及采取的措施;入井前要认真检查一遍,劳动保护用品是否带齐,工作中
20、该使用的大小工具是否带全,不要遗忘在井上,以免影响工作。锋利的工具,应套上防护套或装入工具箱内,以防伤人或伤己;新入井的工人还应与老工人签订师徒合同,要虚心向老工人学习。二、规程关于新工人入井前的有关规定1、新入矿的井下作业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2、新进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3、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4、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小时
21、。5、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第二节 矿灯一、矿灯是入井人员必须携带的照明工具,它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被称为矿工的“眼睛”。二、矿灯检查规程规定:“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入井人员从灯房领到矿灯后,应做如下检查:1、电池盒体上是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字样和统一编号;2、电池盒体上有无破裂或透气盖处有无漏液现象;。3、灯线有无破损,灯线与电池和灯头连接是否牢固,灯线两端出入口处密封是否牢固,灯线长度是否在1m以上;。4、灯
22、头圈是否松动,灯头壳体有无破损,灯面玻璃有无破裂;5、灯头上的开关是否完好可靠;6、灯锁是否锁好,有无松动;7、灯光是否明亮。三、矿灯使用及其使用中的安全事项。1、入井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凭灯卡到固灯房领灯和交灯。2、领到矿灯后,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若发现问题应要求灯房人员及时修复或更换。3、经检查确无问题后,入井前要把矿灯佩戴好,不要提在手里,灯盒用皮带串好扎在腰间,灯头帽钩插在安全帽上。4、入井人员要爱护矿灯,严禁在井下随意拆卸、敲打、撞击矿灯,以免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事故。5、不得手提灯线甩动灯头,以免损坏灯线。6、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7、禁止
23、用矿灯的电池代替放炮器放炮。8、升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以便及时充电。如因工作需要连班时,必须换灯。9、使用中如果发生故障,闪灯时应主动向灯房人员说明。10、使用固定矿灯的人员,不得随意和他人互换矿灯。11、交回的矿灯应保持完好、无损伤。第三节 井下行走安全一、井下信号信号是保证工作联系和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手段。信号是指挥和确保安全的重要手段。二、井下行走1、工人要下井,必须执行入井检身和登记制度,在斜井行走必须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2、井下运输大巷的一侧,都留有足够宽度的人行道供人行走。这防止来往车辆伤人,禁止在两轨道中间行走。不能随便穿越轨道如果因工作一定要横过时,就要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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