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方案】齐齐哈尔市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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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方案】齐齐哈尔市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到2015年底,我市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制订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以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为重点,努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实施的工作机制。加强执法监管,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扎实推进“黄标车”淘汰更新,实现交通运输氮氧化
2、物减排,提高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二、工作任务根据国家环保部颁布的标准,“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目前,我市“黄标车”共计45337辆。其中,营运黄标车28386辆(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4359辆,其余是2006年注册),非营运“黄标车”16951辆。按照国家和省提出的目标,到2015年,我市全部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我市计划2014年淘汰市区全部和县(市)部分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总体淘汰营运“黄标车”4724辆(含强制报废营运“黄标车”1089辆);2015年淘汰各县(市)剩余全部2005
3、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总体淘汰营运“黄标车”19635辆(含强制报废营运“黄标车”1576辆);2016年和2017年,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高排放老旧车辆。三、工作原则(一)先易后难。对法规、政策有明确要求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属于注销状态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淘汰、注销。(二)先大后小。通过严控核发营运证和通行限行,先淘汰占排放量比重较大的营运“黄标车”,后逐步淘汰老旧车辆。(三)城乡联动。以治理淘汰污染严重的主城区和县(市)内营运“黄标车”为突破口,带动乡(镇)农村地区完成淘汰任务。(四)疏堵结合。政策引导与严管严限并重,通过采取财政补贴、宣传教育、严格管理等措施,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系
4、统治理,最大限度地挤压“黄标车”运行空间。四、工作要求(一)严格登记管理。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强制报废。对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2013年7月1日起未达到“国”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转移登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相关业务,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二)严格通行管理。20
5、14年下半年起,在市区新明大街、文化大街、卜奎大街中段、站前大街中段、龙华路、中华西路实施限制“黄标车”通行管理。完善限行标志、标牌设置,提示、警示“黄标车”限行时间,控制区域环境污染。在此基础上,视情况分阶段逐步扩大对“黄标车”道路限行范围。到2015年底,按照省统一安排部署,市主城区内主要道路全部实施限行,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依法予以处罚。(三)严格营运管理。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对到报废期的城市公交车、农村客运车、出租车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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