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制度】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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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制度】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局党委统一领导,主管股室、中心负责实施,全局参与工作机制。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2、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四条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点,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分工,内设机构及其工作职能,工作制度、规则,便民服务承诺,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及网上投诉信箱等内容。(二)政策规定。主要包括本机关依法行政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本机关文件等。(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本机关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等内容。(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机关各项业务工作名称及其应主动公开的
3、工作信息。(五)其它信息。主要包括本机关其它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机关内部建设、公务员考核等不便分类的各项工作信息。第五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第六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涉密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公开。第七条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八条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县政府信息网上进行公开。县档案局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及时将政府信息纸质材料(包括电子文件)移交县档案局,供群众查阅;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除网上公开外,还可通过政务信息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第九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个人或单位,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条本制度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办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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