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方案】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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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方案】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略)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人防办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或者集体讨论前,由办综合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或提交集体讨论。第三条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进行法制审核:(一)对侵占人防工程的;拆除人防工程后
2、未按规定补建或未按规定缴纳补偿费的处罚。(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效能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拒不改正的;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三)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
3、理的处罚。(四)对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防工程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处罚。(五)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六)对确需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审查和备案的;不使用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防护防化设备,不同步安装防护防化设备的处罚。(七)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八)其他需要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科室(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办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
4、论前送审。需要征求其他业务科室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第五条送审时,承办机构应当按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依据、证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超出我办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办综合科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的时间予以补充。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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