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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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黑大校发201142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黑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特修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黑龙江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黑龙江大学本科毕业生达到下述学业水平和能力者,可授学士学位: (一) 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章 普通本科教育第四条 凡在我
2、校学习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学生,符合第三条要求,并且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达到毕业要求所规定的最低学分,经审核具有毕业资格;(二)在校学习期间所修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学分绩点6.7;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五条 获得结业证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限内回学校继续重修或参加补考,符合毕业条件后,可申请学士学位。第六条 毕业时只获得毕业证的学生,在毕业后一年限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学士学位:(一)获得以黑龙江大学为申请单位的授权专利或在核心学术期刊发表专业论文,经专家答辩合格者;(二)返校参加必修课、专业指导性选修课重考且学
3、分绩点6.7。第七条 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在校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第二学士学位:(一)已经获得第一学士学位;(二)修完第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所规定的最低学分。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第八条 凡在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习的业余、函授本科学生(含本科第二学历),符合第三条要求,且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一)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其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二)参加黑龙江省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习期间,业余、函授学生,有超过下列门数课程的成绩是经过补考及格的:执行学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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