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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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复旦大学网站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新生自收到“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之日起获得复旦大学入学资格。具有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获得学籍。入学时,新生须持“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及“高考准考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延长报到期以两周为限。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
2、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事由所致者除外。第二条 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新生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体检中被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第四条 保留入
3、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并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申请者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的,按被编入年级的新生序列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逾期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者,视作放弃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取消其选课资格。(一)学生在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二)注册由注册者本人持学生证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人员在注册者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向学校或院系提交推迟注册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推迟注册
4、期以两周为限,三天内(含)由院系审批,三天以上至两周由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申请者方可推迟注册。未提出申请、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学生应在获得助学贷款后一周内缴费注册。因未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第二章 学 制第六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年(含休学),学生在
5、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第七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如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试行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第八条 学生延长修业期,须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延长修业期试行规定提出申请。延长修业期间的学费按所在专业学费同期标准缴纳。第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办理离校手续。第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第三章 选课修读第十一条 已注册的学生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试行规定修读学校提供的课程。(一)学生应根据
6、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试行规定,在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指导下,修读课程。第一至四学期,学生修读课程每学期不应少于20学分。(二)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复旦大学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教学试行规定申请修读另一个专业的课程。学生通过另一专业的全部规定课程的考试,可获得复旦大学颁发的第二专业或第二学位等证书。(三)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课程修读,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试行规定办理申请和缴费手续,经任课教师、院系与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及考核。第四章 免 听第十二条 学生对于已有一定基础或通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的课程,除政治、德育、体育和军事理
7、论等学校规定的课程外,选课后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试行规定申请免听。对于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仍须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第五章 考 核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以后,必须参加该课程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第十四条 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各课程教学要求制定。第十五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未经批准,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F计。第十六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缓考试行规定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除
8、外),经学生所在院系与开课院系审批后,允许缓期考试。无故缺考者,成绩以F计。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不合格,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补考、重修试行规定申请补考或重修。第六章 成绩记载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按浮动记分制记载。成绩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等级AA-B+BB-C+CC-DD-F绩点4.03.73.33.02.72.32.01.71.31.00百分制参考标准90-10085-8982-8478-8175-7771-7466-7062-6560-61补考及格59及59以下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绩点学分数;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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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旦大学 本科生 学籍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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