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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安全生产法(13 题) (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
2、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6)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7)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
3、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9)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10)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
4、证照、行政拘留、关闭。(1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权利:1)现场检查权;2)当场处理权;3)紧急处置权;4)查封扣押权。2. 消防法(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2)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5、,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5)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6、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3. 矿山安全法(1)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2)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3)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4)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5)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4. 道路交通安全法(1)交通事故的损失是
7、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 10%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5km。(3)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 70 km 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20 km。(4)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5. 突发事件应对法(1)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2)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
8、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3)突发事件应对法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突发事件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5)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层次:一是国家级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二是地方级应急预案。(6)应急预案内容: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6. 刑法(1)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
9、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7 年的有期徒刑。(2)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们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在 10 年以下)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
10、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3 年7 年的有期徒刑。(5)大型群众活动性重大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6)不报、谎报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7)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1)造成死亡 1 人,
11、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简称:1,3,1)情节严重:3,10,3(8)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节: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的。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9)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量刑情节:情节严重(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 1 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 3 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
1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10)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量刑情节:情节特别严重: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 3 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 10 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300 万元以上的;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7. 行政处罚法(1)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责令停止
13、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相对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个称为公正。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全力保障原则;5)一事不在罚原则(针对罚款的行政处罚) 。(3)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4)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5)上位法未规定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不超过 3 万元。(6)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机关的基本要求: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技术。(7)行政处罚的管辖:职能;地域;级别;指定管辖。(8)从轻减轻处罚适用
14、条件:1)14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9)不予处罚的规定:不满 14 周岁;精神病人不能辨认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10)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11)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于 50 元以下,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用简易程序。(12)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的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可以听证。(
15、13)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14)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1)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2)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 行政许可法(1)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2)行政许可的种类:一般许可(或称普通许可) 、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3)行政许可的听证(包括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7 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告知申请人,公开举行。9. 职
16、业病防治法(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要做预评价。安监部门自收到预评价报告 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3)职业病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卫生机构承担。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10. 劳动法(1)女工保护:1)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是禁止在经期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
17、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未成年工保护:一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1. 劳动合同法(1)试用期: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
18、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 1 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1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三类企业(三类危险性较大的高危生产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6 种:矿山分煤矿企业和非煤矿企业;危险物
19、品生产企业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2)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的时限是 45 个法定工作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3 年。企业在期满前 3 个月内申请延期。(3)两级发证:国务院针对央企;省级发证除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4)一级发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发证机关: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5)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特殊规定。发证机关:国家垂直管理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6)非煤矿山发证: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发证:
20、国家(央企)和省级安监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发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3. 工伤保险条例(1)工伤范围: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收到事故伤害的;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视同工伤:1)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救救灾等维护
21、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排除: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的申请应当
22、在 15 日内作出认定决定。(5)劳动功能障碍分 10 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生活自理障碍分 3 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6)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7)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补偿;2)停薪期间的福利(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延长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3)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4)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 27 个月工资,二级 25 个月,
23、三季 23 个月,四级 21 个月;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的 90%,二级 85%,三季 80%,四级 75%;发到退休) ;5)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 18 个月工资,六级 16 个月;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 70%,六级 60%;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决合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 13 个月,八级 11 个月,九级 9 个月,十级 7 个月;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职工死亡的待
24、遇(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工作;抚恤金:配偶 40%,其他亲属 3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收入的 20 倍) ;8)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下落不明的待遇(前 3 个月工资照发,第4 个月起停发;生活困难的,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 。1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锅炉:容积大于等于 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等于 0.1Mpa,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2)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切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 2.5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
25、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2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 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 60C 液体的气瓶;氧舱(3)压力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1MPa 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 25mm 的管道。(4)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 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 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 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葫芦(5)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等于 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等于 2m 的载
26、人大型游乐设施。(6)排除适用:军用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7)移动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8)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
27、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10)电梯应当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11)特种作业人员发证:安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质监(12)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监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核准,并在 1 年内不再受理新申请。(1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1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危化品名录,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
28、条件审查,核发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2)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3)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有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论证与评价报告报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储存、装卸危化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每 3 年进行一次。(5)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向县
29、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3 日之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除农药)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危化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 年。民用爆破的是 2 年。(7)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 5 日内将销售、购买的危化品的品种、数量、流向等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8)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
30、其他危险化学品。除内河封闭水域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核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16.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2)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安监 20 日内审查,省安监 45 日内发证。(4)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许可证: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省级安监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30 日内审核发证。零售的经营者,向县级安
31、监部门提出申请,20 日内审核发证。(5)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托运人应向运达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6)受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 3 日内审查完毕,烟花爆竹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在 3 日内将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7)禁止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燃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包括: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5)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8)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
32、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举办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格;烟花爆竹种类、规格、数量;燃放作业方案;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 20 日内审查完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17.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2)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3)民爆物品销售许可向省级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受理申请起 30 日内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33、 ,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4) 、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许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起 5 日内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购买许可证应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5)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资料保存 2 年。销售民爆物品,买卖成交之日 3 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购买民爆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6)运输许可:运输单位应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后 3 日内审查核发
3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在 3 日内将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7)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18.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1)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已制定高毒物品目录,共 54 种。(2)用人单位禁止使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3)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的要求: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2)有害作
35、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4)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5)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条件的应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6)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措
36、施:1)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7)用人单位应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用人单位至少每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8)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1)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19.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1)垂直
37、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4)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国家安监总局;重大事故:省级煤监机构;较大事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一般事故有人死亡的:监察分局;没有死亡的:监察分局委托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生产单位。(5)煤矿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高延长期限不超过 60 日。|(6)事故调查报告批复1)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国家安监总局批复;2)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国家煤监
38、局批复;3)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省级煤监机构批复;4)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5)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批复。20.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建筑面积 1 万平米以下不少于 1 人,1 万-5 万平米不少于 2 人,5 万以上不少于 3 人。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合同价配备:5000 万以上不少于 1 人,5000 万-1 亿不少于 2 人,1 亿以上不少于 3 人;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不少于 1 人,3)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 50 人以下配备 1 名,50-200 人配
39、备 2 名,200 人以上配备 3 人,不得少于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5 。21.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1)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7 人以下的,至少配备 1 名。(2)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 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4)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 30 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
40、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5)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48 学时。2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12 学时;高危行业培训时间不少于 48 学时;再培训不少于 16 学时。(2)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 24 学时;高危行业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 20 学时。(3)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 1 年以上从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23.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41、管理规定(1)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2)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2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2)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年 1次。(5)安全培训时间不
42、少于 8 个学时。(6)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7)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25.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 20000 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 15000 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
43、10000 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 2500 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2)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
44、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4 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 50 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2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45、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可以立即整改的)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的)(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6 个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27.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1)矿长要有两个证:矿长资格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发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复产验收:煤监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的,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到 5 倍的罚款。(3)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生产的,人民政府应予以关闭。并由相关发证机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 5 年内不得再担任法人或矿长。 (规定对 3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