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_杨立新.doc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_杨立新.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_杨立新.doc(7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法律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提 供 者 的 法 律 地 位 与 民 事 责 任 杨立新 韩 煦 摘要 :修订后的 消 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 44 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网络 交易平台提供 者作为一种新型的民 事主体,既 不同于买卖 合同中的卖 方,也 不是柜 台出租人或 居 间人。当网络交 易平台的提供者向消 费者事先作 出更有利的 承诺,或当 其不能向消 费者提供交 易 平台上的销售 者或者服务者真实的 名称、地址和 有效的联 系方式时,应 当承担附条 件的不真正 连 带责任;当其明知 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 服务者利用 其平台侵害 消费者合 法权益却未 采取必要措施 时,与
2、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 :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者;法 律地位;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中图分类号 : D922.29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3 854X( 2014) 05 0084 07 2014年 3 月 15 日生 效的 修订 后 的 消费 者 权 为网上 商店 ( web store) 和 网上 商厦 ( web mall)。 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 消保法) 第 44 条规定 了 前者是指企业 (或其他组 织机构) 的法 人或受法人 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者的民 事责任,以更 好地保护网 委派 的 法律 主 体在 网 络上
3、以 自己 名 义独 立 注册 网 购消 费 者的 合 法 权益 。 本 文 以 该条 法 律规 定 为依 站、开办网上商 店,销售商 品或提供服 务给消费者 据,探讨网络交 易平台提 供者的法律 地位,并对其 的电子商务平 台;后者是由 第三方经营 电子商务平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研究。 台,并提供给 企业法人 (或其他组织 机构) 或受法 人委派的法律 主体,由其在 商务平台上 独立注册开 一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的适 办网上商 店,销 售商品或 提供 服务给 消费 者。 C2C 用范围 网 上 个 人 交 易 市 场 ( web market for consumers), 是指
4、 提 供给 个 人之 间 在网 上 进行 实 物和 服 务 交易 网络交易 是一种新型 的商业交易 形态,其基于 的,由第三 方经营的电子商 务平台。 网络 通信手 段和 互联网 技术销 售商 品或提 供服 务, 消保法第 44 条 规定的网络 交易平 台提供者 并 可 根 据 交 易 主 体 的 不 同 , 细 分 为 消 费 者 之 间 的民 事责 任仅适 用于 C2C 与 B2C 中 的网 上商 厦下 ( Consumer to Consumer, 简 称 C2C)、 企 业 之 间 的网络交易 ,理由是:第一 ,消费者是 为生活消费 ( Business to Business,简 称
5、 B2B)、 企 业与 消 费者 需要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的社会主体,在 B2B 模式 之间 ( 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 B2C) 三种交 易 下,交易的双 方为具有法人 资格的企业 ,其 购买商 模式。其 中, B2B 模式下的网 络交易又可 细分为 网 品或接受服务 的目的是出 于生产消费的 需要,不能 上交 易市场 ( web trade market) 和网上 交易 ( web 将其界定为消费者;第二 ,在 B2C 网上商店交易模 business)。 前者是指 提供给 具有法 人资质的 企业进 式下仅存在双 方当事人,网 络交易平台 的提供者同 行实物和服务交
6、 易的,由第 三方经营的 电子商务平 时是商品或服务 的销售者或 服务者,消 费者在此交 台;后者是 指具 有法人资质 的企业在网 上独立注册 易模式下如合 法权益遭受 损害,只能请 求与其发生 网站,并直接向 其他企业 提供实物和 服务的电子商 关系 的 一方 承 担民 事 责任 时 ,不 具 有选 择 权 。 在 务平台。同样,在 B2C 模 式下的网络交易也可细分 消保法第 44 条确立的网 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承担 江汉论坛 民事责任的网 络交易关系 中,有三方 当事人:一是 网络平台上的销 售者或者 服务者,他 们 是交易的经 营者;二是网 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他们 只是为交易 的双方
7、提供交 易平台,供 销售者或者服 务者与消费 者进行交易;三 是消费者 ,他们与销售 者或者服务 B2C 符合 消保 法第 44 条 规定 的要 求, 因为 在这 种 交易中,网站 本身就是网 络交易关系 的当事人,而 并非提供交易 平台供另两 方交易者进 行交易。 消 保法 第 44 条 规定 的网 络交 易平 台提 供者 民事责 任究竟应当在 何种范围内 适用,特别 值得研究,这 是确定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者 的法律地位 及责任承担 的基础。 在 C2C、 B2C 两种网 络交易 模式下, 存在三 方 当事人,网络 交易平台的提 供者为买卖 双方提供全 天开放的交易 平台,消费 者与销售者或
8、 服务者仅需 在该交易平台上 进行注册 后,便可使用 该平台进行 买卖交易。而 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本身 既不接触 商 品也不参与货 币结算,直 接的交易对象 是消费者与 销售者或者服务 者,在网络 交易平台上 发生的交易 如出现违约责 任、侵权责 任,销售者或 者服务者 是 直接 责任主 体,只 有在 法律有 特殊 规定的 情 况下, 网 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及 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来源 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平 台的提供者 是为网络用 户提供交易 平台和网络交 易辅助服务 的法人,其法 律地位直接 关系到对其民事
9、 责任的认 定以及承担 民事责任的方 式, 因此须 先就其 法律 地位进 行探 讨。 在学 理上 , 对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在网 络交易中的 法律地位存 在卖方说、柜台出租方说和居间人说等不同意见。 “卖方 ”说 将虚拟的网 络购物与现 实购物等同 , 将网 络 交易 平 台提 供 者 视为 买 卖合 同 的一 方 当事 人,认为其作为 卖方或合营 方与消费者 签订了买卖 合同 。而 事实 上, 在 C2C 与 B2C 中 的网 上商 厦 模 式下,网络交易 平台的提供 者仅为交易 平台上的买 卖双方提供网 络空间与必 要的技术支 持,其既未直 接与消费者 达成买卖合 同,也未亲自 参与、干涉
10、 在 其平台上进行的 商品或服 务交易。将 其作为卖方来 看待不符合客 观事实,与网 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的真 实法律地位不相符。 “柜台 出租 者 ” 说亦 存在 不足 之处 。按 照这 种 观点,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者 将其拥有支 配权的网络 交易平台出租 给销售者或 服务者,并按 期向作为承 租人的 销售 者或服 务者 收取一 定的 费用 作为租 金, 两 者之 间 实 为租 赁 合 同关 系 。 而 在 实 际 上 ,以 C2C 模 式中的典型 代表淘宝网 为例,其对 所有用户 开放,不论是消 费者还是销 售者或服务 者在其平台 上免费注册后 ,都能使用其 网络平台进 行交易,完 全不同于
11、柜台 租赁,不能将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单 纯认定为柜台出租者。 对于 “居间人 ”说,虽然网 络交易平 台的提供 者在为买卖双方 提供交易平 台的过程中 ,产生了实 质上的中介效果 ,但是网络 交易平台提 供者与传统 的居间人具有 原则的不同 :第一,居间 人是向委托 人报告订立合同 的机会或提 供订立合同 媒介服务的 人。而在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 者与网络交 易双方订立 合同时,并无 居间的意思, 也未主动为 其寻找交易 机会。第二,网 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将网 络交易平台 对网络用户免费 开放,并未 因提供网络 交易平台而 收取相应的费 用,其所获收 益不具有居 间报酬的性 质。 我 们认
12、为, 网络 购物 是一 种新兴 的 交易方 式, 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者也是近 几年新出现 的概念,在 认定其法律地 位时,不能用 固有的民法 概念来解释 它。认定网络 交易平台提 供者的法律 地位,应当根 据其在网络交易 中的客观实 际,实事求 是地将其界 定为一种新型 的交易中介 ,其特点有: 一是网络交 易平台 提供 者是网 络交 易平台 的构建 者与 所有 者 。 二是 网 络交 易 平台 的 提供 者 不直 接 参 与买 卖 双方 (消费 者与销 售者 或服务 者) 的 交 易活动 ,是 独立 于买卖双方的 中介。三是网 络交易平台 的提供者分 别与买卖双方 订立服务条 款,并根据买
13、卖双方享有 权利的不同对卖 方进行更为 严格的资格 审查。四是 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者对买卖 双方不收取 交易平台注 册费用,买 方 (消费者) 使 用该平台 完全免费,但 通过对卖方 (销售者或服 务者) 提供 增值服务、收 取广告费、提 供搜索排名等 方式赚取 利润。网络交 易平 台 提供 者 的这 种 新型 交 易中 介 法 律地 位 ,与 侵权责任 法第 36 条规定 的网络侵权 责任中的网 络服务提供者 的 法律地位相 似。在网络 侵权法律关 系中,网络服务 提供者提供 讨论平台, 任何网民都 可以在该平台 上自由发言 。网民在网站 上实施侵权 行为, 被侵 权人可 以行使 通知 的权
14、 利,保 护自 己, 网络服务提供 者只是提供 平台,并不参 与其中。 尽 管网络交易行为 与网络侵权 行为不同, 但网络平台 在其中所起的 作用相似,网 络服务提供 者和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基本相同。 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来 源 民事责任是 民事主体违 反民事义务 所应当承担 的不利 法律后 果。 网络交 易平台 提供者作 为一 种 新型的交易中 介,其特殊的 法律地位决 定了其对在 其交易平台上发 生的侵害消 费者合法权 益的行为一 般不 承担民 事责 任。 消保 法 第 44 条基 于最 大 限度保护消费 者权益的目 的,规定了网 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的民
15、事 责任。这种民 事责任的 基础究竟来 源 于何种民事 义务,值得探 讨。根据网 络交易平台 提 供者的法律地 位,将其承 担民事责任的 来源分 为网 络交易平台提 供者法定义 务与约定义 务两种。 消 保法 第 44 条 关于 “网 络交 易平 台提 供者 ,不 能 提供销售者或 者服务者的 真实名称、 地址和有效联 系方式的,消费 者也可以向 网络交易平 台的提供 者 请求赔偿;网 络交易平台的 提供者作出 更有利于 消 费者的承诺 的,应当履 行承诺 ”的规 定,就是明 确 了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应当 承担的法定 责任与约 定 责任,其基础就是这两种不同的义务。 ( 1) 网络交 易平台
16、提供 者违反法定 义务承担 的 法定责任。 消费 者 通 过 网 络 交 易平 台 购 买 商品 或 接 受服 务,其与商品的 销售者或服 务的提供 者共同构成 了 买卖合同的双 方当事人。 网络交易平 台的提供者 作 为平台的所有 者,仅为在其 网络平台上 进行的交易 提供必要的网 络空间与技 术支持,不参 与消费者 与 销售者或服务者之间的买卖行为。 在消费者与 销售者或者 服务者在 网络交易平 台 进行交易的过 程中,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 者并无法 定 义务的发生。 即使在消费 者与销售者 或者服务者 之 间 发生 争 议时 , 网络 交 易平 台 提供 者 也不 发 生义 务。只有在消费
17、 者因在网络 交易平台 上购买商品 或 接受服务时合 法权益受损 ,却无法找到 网络交易 的 销售者或者服 务者的时候 ,法律规定 网络交易平 台 提供者负有义 务。该法定 义务的内容 是,应消费 者 的要求,向消费 者提供与其 交易的商 品销售者或 者 服务 提供者 真实 的名称 、地 址和有 效的 联系 方式 。 如网络交易平 台的提供者 不履行该项 义务,其就应 当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这种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 者 应承担的民事 责任,就是网 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的 法 定 责任。 ( 2) 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 者违反约定 义务承担 的 约定责任。 网络交易平 台的提供者 承担上述 的法定
18、义务 与 江汉论坛 责任,并不妨碍 其对消费者 作出的更有 利于消费者 的承诺发生的 义务和责任 。 “更有利 于消费者的 承 诺 ”是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 者对消费者 作出的 “先 行 赔付 ”等承诺 ,是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者 向在其提供 的网络交易平台 上购买商品 或接受服务 的消费者提 供的,在满足 消保法以 及相关法 律对消费者 权 益保护的法定 最低要求的 前提下作出的 更 有利于消 费者 权益保 护的服 务性 条款, 包括 商品维 修条 款 、 退换货条款 、质保条款、 损害赔偿条 款等。网络交 易平台提供者 对消费者作 出的承诺,在 双方之间发 生约定的义 务,对双方当 事人均有拘
19、 束力,必须依 约履行。该条 款不需要网 络交易平台提 供者与消 费 者进行事先签 订,只要消费 者注册成为 该网络交易 平台的 用户 ,并通 过该平 台购 买商 品或接 受 服务, 即成为该义务 的权利人。在 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因 在 该交易平台购 买商品或接 受服务而受 到损害时,即 可请求网 络交易 平台提供者 承担违反其 约定义务的 民事责任。这 种民事责任 ,是违反约 定义务产生 的 民事责任,其与法定义务有很大的不同。 网络交易的 空前繁荣, 导致各大网 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之间的 竞争也日益 激烈。为了 在竞争中处 于 有利地位,越 来越多的网络 交易平台提 供者在为 其 平台用户
20、提供 必要技术支 持的同时,更 加重视对消 费者权益的保护。 ( 3) 网 络 交易 平 台 提 供者 承 担 的侵 权 连 带责 任。 消保法 第 44 条规定了网 络交易平 台提供 者 对消费者的另 外一项 法定 义务: “网 络交易平台 提 供者明知或者应 知销售者或 者服务者利 用其平台 侵 害消费者合 法权益 ”的 ,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这 种 采取必要措施 的要求,就是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 的 法定义务。违 反这种法 定义务,网络 交易平台提 供 者承担的民事 责任也是法 定责任,其性 质应当是 侵 权责任,因而与前一种法定责任不同。 三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的违约责 任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网络 交易平台 提供者 法律地位 民事责任 立新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