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项目安全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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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一九九九年六月 目录总 则 -第一章 管理-第二章 供电与用电-第三章 电力设备运行-第四章 电力设备检修-第五章 电力设备鉴定-第六章 电力设备试验- 电力管理规则|总 则电力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能源。它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行车安全有着 密切关系。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及铁路变、配电所、电源线路等设 备构成的供电网络是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 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电力部门全体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 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精通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和技术业务水
2、平, 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电力管理必须贯彻安全、质量和效益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 理,依靠广大电力职工做好专业管理工作;设备检修要坚持预防为主、修养并 重的方针,不断提高设备和供电质量;要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充分挖掘设备 潜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铁路发展和负荷增长,有计划地增强供电能力,改 善供电条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现代化、自 动化、标准化,以适应铁路运输不断发展的需要。铁路电力管理规则是广大电力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是加强管理, 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 格执行。本规则适用于运营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3、第一章 管 理第1条 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 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 设备技术管理水平。负责组织电力试验所的计量认证,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 界处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供电方案,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 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分局、水电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 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 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
4、品贮备定额;组 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 条件的措施;组织水电段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 度工作。电力试验所:是负责铁路电力设备质量检定、出具有法律效力试验报告的 公证部门。在铁路局领导下,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进入技术质量监督系统;承 担铁路电力设备的试验工作。第2条 电力运行管理工作要抓好基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设 备质量和供电质量。第3条 新建、扩建、改造及大修电力设备,设计单位应与电力部门共同 商定供电方案,并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交接 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
5、过试运后才 能正式运行。对既有供电设备的施工,为保证供电安全,应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用户用电设备的变更,应经过供电单位审核。|第4条 变更发、变、配电装置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及 自动闭塞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和更改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 界处需报铁道部备案。第5条 供用电设备分管原则是:凡为运营铁路设置的供电设备,如发、 变、配电所、电力线路、发电车等,均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用户专用低压配电 装置及低压线路除外) ,用电设备及装设于建筑物和构筑物上的电气设备,由用 电单位或该主体结构的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分界点应便于双方人员对设备的检 查和维修。分管范围划定如下:1、对室内用
6、电设备的供电:(1)采用架空引入方式,以建筑物上第一横担分界。横担以外由水电段负 责管理,横担至屋内侧(包括建筑物上的横担、绝缘子、导线) ,由用电单位或 建筑物产权单位管理。(2)采用电缆引入方式,以电缆终端头分界。信号机械室为进线口附近室 内开关箱中的电源端子。端子至引入电缆由水电段管理,开关(包括开关箱) 至负荷侧,由用电单位管理。2、对区间用电设备的供电: 单回路供电区段,以电杆上电缆盒分界。电缆盒以上的引线和电线路由 水电段负责管理;电缆盒及以下由用电单位管理。 双回路供电区段,两路电源应分别引至用户电源箱。原则上以电杆上电 缆盒分界(无电缆盒处以电源箱进线端子分界) 。电缆盒(或电
7、源箱)以上的引 线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电缆盒(或电源箱)及以下由用电单位管理。两路电源 转换由用电部门负责。3、对臂板信号、路签授受机、道岔标志和其他信号标志的供电,以电缆终 端熔断器分界。熔断器、电缆桩由水电段管理;熔断器以下至信号标志侧,由 用电单位或使用部门管理,熔丝可由使用部门更换。4、沿线中间站的室内外照明合用的配电箱及引入装置,由水电段负责管理。 有室内分开关者,在开关下部端子分界,分开关下部端子至室内配线侧,由产 权单位管理。5、车间变电所一般由水电段管理。由车间变电所专用回路供电者,在低压 开关柜或配电箱引出端子处分界。用户专用车间变电所,其低压设备由用户自 行管理,在低压开关柜
8、或配电箱电源端子处分界。6、所有房屋、地下道、风雨棚、仓库等建筑物,桥梁、隧道、天桥、装卸 机械、养路机械专用动力、照明设备及配线,由主体结构产权单位负责管理。7、各单位自备发电机自行管理。各铁路局按照上述原则,明确划分设备分管范围。凡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 设备,不得擅自操作或变动。对本规则未规定的设备,其分管范围比照上述分 管原则由铁路局自定。第6条 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划分、供电原则、审批手续根据用电设备的重要程度,电力负荷分为三级:1、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引起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大量减产,造成 铁路运输秩序混乱。属于此类负荷有:调度集中、大站电气集中联锁、自动闭塞、驼峰电气集 中联锁、驼峰
9、道岔自动集中、机械化驼峰的空压机及驼峰区照明、局通信枢纽 及以上的电源室、中心医院的外科和妇科的手术室、特等站和国境站的旅客站 房、站台、天桥、地道及设有国际换装设备的用电设备、内燃机车电动上油机 械(无其它上油设备时) 、局电子计算中心站。|一级负荷的供电原则:两路可靠电源确保即使在故障情况下也不间断供电, 并对两路电源的转换时间有要求者。一级负荷的认定原则:首先确定负荷设备在铁路运输生产中不允许间断工 作,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所有负荷设备均具备不间断工作的条件;经上级有关 领导确定后审批。2、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引起产品报废,生产过程被打乱,影响铁路运输。属于此类负荷有:机车、车辆检修和整备
10、设备、给水所、非自动闭塞区段 的小站电气集中联锁和色灯电联锁器联锁、分局通信枢纽及以下电源室、调度 通信机械室、编组站、区段站、洗罐站、大、中型客(货)运站、隧道通风设 备、加冰所、医院、红外线轴温测试装置、道口信号。二级负荷的供电原则:两路电源或一路可靠电源,确保除故障情况下的不 间断供电。二级负荷的认定原则:由各铁路局自行审批。3、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负荷者。未列出的电力负荷,由各局根据上述原则划分。第7条 电力设备的移设、调拨、封存、启封、拆除、报废由铁路局按有 关规定办理。第8条 电力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径路内不得任意建造建筑物和种植妨碍 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的竹木植物,其限界按国家电力
11、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办理。如确实需要占用时,应得到供电单位同意,报铁路局批准,并由占 用单位负责迁移电力线路及负担迁移费用。第9条 发电车是为运输生产服务的备用发电设备,主要供铁路一级负荷 事故、检修停电和二级负荷较长时间停电时使用。第10条 水电段履历簿每年填报一次。第11条 供电能力查定工作三年进行一次。查定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供电与用电第12条 铁路供电与用电单位应密切配合,组织好生产,充分发挥供用 电设备潜力,合理利用电力资源。第13条 铁路供电主要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对于路外用电,原则上不 供给。当附近无其他部门电源,确又不影响运输生产用电时,经铁路局批准, 可少量供
12、电。第14条 自动闭塞电力线路必须保证行车信号用电,原则上不准供给其 他负荷用电,若接其他负荷,需经铁路局批准。第 15 条 电力贯通线供电范围:1、自动闭塞信号备用电源;中间站信号、小站电气集中、无线列调、车站 电台、通信机械室等与行车直接相关的小容量设备;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车 站信号室、通信机械室等处的重要照明设备;道口报警设备。供电能力允许时, 可对其它重要的小容量二级负荷供电。2、其它负荷需经铁路局批准。第16条 为大站电气集中、驼峰等一级负荷设置的两路独立电源,正常 情况下,应保持两路经常供电。当一路停电时,另一路应保证供电。第 17 条 两路电源的用户,严禁两路电源并列运行。电源
13、互投转换装 置由用户自行负责运行维护,除信号、医院等对转换时间有要求的部门可装设 自动转换装置外,其他用户只允许装设手动转换装置。特殊要求需经铁路局批|准。第18条 铁路供用电业务:办理用电申请、电能表的安装、移设、更换、 拆除、加封、表计接线、过户、销户及抄表、收费(由供电单位直接收费的) 等营业手续,应由水电段负责。第19条 用电单位在铁路供电系统增加用电设备时,应向供电单位办理用 电申请手续,批准后方可供电,并不得擅自转供电力。铁路新建工程增加用电设备涉及到变配电设备改造和增容时,由设计单位 会同运营部门向电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20条 供电单位应做好设备安全运行,遇有事故断电应尽快修复
14、。行车 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应编入铁路运输方案。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要提 前通知重要用户。对用电有特殊要求的其它用户,可向供电单位提出申请,供 电单位应尽量满足用户要求。第21条 为了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用户总开关的保护整定值或熔丝的容 量,必须由供电单位确定,不准随意变更。各单位自备发电机组在安装前须向 供电单位提报防止反送电联锁装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接入电网。第22条 电压等级和质量1、供电的额定电压:低压供电:单相220伏;三相380伏。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110、35(63) 、 10千伏或380/220伏。3、用户受电端电压波动幅度应不超过额定电压的:
15、35千伏及其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 值的10%;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为额定值的10%。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 值的10%。供电单位应经常对用户受电电压进行测定和调查。当供电电压达不到上述 要求,且对运输生产有影响时,应采取改善措施。3、铁路自备发电设备的周波变动不得超过标准周波的2周/秒。第23条 节约用电:供电部门应加强供电设备管理,努力提高变、配电 所的力率,负荷率,变压器利用率,降低自损率。较大用电量的设备,用户应装 设补
16、偿装置,使力率保持在0.85以上。节电量计算:按照路局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1、力率节电:每提高1%,按实际供电量的0.1%折算节电量;2、负荷率节电:每提高1%,按实际供电量的0.05%折算节电量;3、利用率节电:每提高1%,按实际供电量的0.1%折算节电量;4、损失率节电:每提高1%,按实际供电量的1%折算节电量;奖励办法由铁路局制定。第24条 用电计量:各用电单位及居民住宅等均应装设电能表。电费收缴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对拒不交纳电费的用户,供电部门有权停止供电。第25条 供用电监察:1、执行国家、部、局供用电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2、监督管内用户执行供用电协议和安全用电;3、检查并处理窃电
17、和违章用电;4、制止影响铁路供电安全和运输安全的违章用电;5、纠正超越审批权限的的用电;6、对重大及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检查,督促落实防止事故的措施;7、检查新装、扩建单位的用电设施,进行接电前的检查;8、监督两路电源的用户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期间向电网反送电;9、制止路内外危及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的建房和植树;第26条 违章用电及其处理1、凡有下列性质者均属违章用电: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电能表计量不准者;在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线用电者;未办理申请手续增加用电设备容量者;擅自扩大熔断器(熔丝)容量或用其他金属替代者。2、对违章用电按下列规定处理:凡违章用电均按两倍电费额追补电费;损坏供电设备者除赔偿
18、外,并根据情况处以适量罚款。违章用电的日数及时间的计算,均以实际使用时间为准。倘不能提出确 切资料证明时,动力、电热负荷每日按十二小时,照明负荷每日按六小时,至 少按三个月计算。对检举、揭发和查出违章用电者给予适当奖励。第27条 供电部门对违章用电及浪费电力应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对不合格 设备应限期处理和改善;对有威胁人身安全及供电系统安全的重大缺陷,应立 即停止供电,即时处理。第28条 有关供用电管理办法、供用电监察制度实施细则由各铁路局制定。 第三章 电力设备运行 一、一般规定第29条 电力设备的运行管理应贯彻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分工负责 制和设备保养制度。供电单位应加强对运行中的供电设备
19、的监视、检查和养护 工作,提高供电质量,保证安全、经济、可靠供电。第 30 条 运行单位应有必要的、与运行设备相符合的技术图纸及有关资 料,以便系统地、历史地掌握设备状态。第 31 条 为保证供电,供电部门应备有事故应急备品、备件,经常保持 良好状态,用后及时补充。电力设备事故抢修应急备品贮备数量及必须备有的 工具、燃料、油脂贮备量,由铁路局自行核定。第 32 条 为了迅速排除故障,缩短停电时间,减少对铁路运输造成的损 失,供电部门应具备以下抢修能力:1、抢修车辆的分布,应能保证设备出现故障时,在规定时间(各局根据设 备分布情况自定)内到达现场。抢修指挥车应随时待命,能够及时出动指挥抢 修。2
20、、水电调度、配电所、运行班组、沿线故障现场之间的通讯联系,须可靠、 畅通。3、调度室、配电所值班室须有与电业部门联系的直通电话。|第 33 条 相邻两所间的自动闭塞电力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主、备运行方 式的确定:1、局分界处,单回路由管辖区段长的局负责主供,双回路两局各送一回 (自动闭塞电力线路由管辖区段长的局负责主供) ;2、局管内由各铁路局自行确定。第 34 条 为保证对自动闭塞等一级负荷不间断供电,在转换主供所和备 用所的供电方式,区间开口、合口,跨所送电的操作中,允许相邻配电所短时 并列运行。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条件:1、两所母线电压接近相等;2、两所的频率相等(同一电网) ;3、两所的电
21、压相位相同;4、并网时的电流不超过继电保护的整定值。当操作目的一经达到,应立即解列运行。第 35 条 电力运行人员交接班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1、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情况, 接班人员阅读运行日志及 有关记录,熟悉上一班情况;2、交接班人员共同巡视设备, 检查信号装置和安全设施是否良好完备;3、检查工具、仪表、安全用具、 备品等是否完备。交接班完毕,由交接班人员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正在处理事故或倒闸作业,不得进行交接班。未办完交接班手续,交班人 员不得离开岗位。第 36 条 电力调度应做好下列工作:1、掌握设备分布、运行方式及状态;2、正确及时发布调度命令;3、掌握停、送电和倒闸作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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