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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破平安治理施行细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爆破器材的存储、领用、装卸、运输及使用过程治理,杜绝爆破作业平安事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凡从事爆破器材的存储、使用,运输人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资历证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涉爆工作。获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必须在有经历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进展爆破作业。 第三条 涉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平安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公司、有关平安规章制度。 第二章 爆破设计与审批 第四条 采场中深孔爆破由爆破技术人员编制爆破设计书,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进展。 第五条 采场二次爆破由当班值班长确认批准。 第六
2、条 溜井、溜槽堵矿爆破处理由消费技术科批准。 第七条 采纳裸露药包进展爆破时,必须经技术人员确认同意。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领用 第八条 爆破前采矿作业区爆破负责人持爆破设计书到消费技术科办理火工品发放许可证,消费技术科主管人员严格进展审核登记、不得超出设计书药量发放火工品。 第九条 领用火工品时,炸药库治理人员必须按照火工品许可证“标明药量登记发放,不得随意更改或出借火工品。领用人员与许可证登记人员不一致时,禁止发放。 第十条 进入炸药库必须遵守严峻危险源治理制度,接受门卫检查。领用人员押运炸药时,不得将火工品带入炸药车驾驶室,除押运员外其别人员不得挤乘炸药车。 第十一条 采场临时库房领用火工
3、品前,由爆破班长填写火工品领用申请表、值班长审核签字后,爆破领料人员与库房治理人员共同到库房领用。无领用手续或领用数量与手续不一致时库房治理人员不得发放。 第十二条 领用爆破器材时,库房四周不得逗留无关人员和车辆,除装卸人员和库房治理人员外,领料人员不得进入火工品库。 第十三条 采场领用火工品必须使用采取了防护措施的专用车辆,火工品必须装箱、禁止将火工品带入汽车驾驶室、搬运火工品时必须轻拿轻放。 第四章爆破器材运输装卸 第十四条 在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治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 第十五条 爆破器材运输应使用专用车辆,卷扬不得运输炸药、运输雷管时必须装箱、
4、并由专人监护,不得与无关人员、其它物品同次混运。 第十六条 炸药、雷管不得同车运输,同车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应遵守各类爆破器材的储存规定。 第十七条 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有专人在场监视,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第十八条 卸炸药时由专人指挥,炸药不得卸在车轮附近,严禁车辆碾压。 第十九条 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动爆破器材。 第二十条 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展。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第二十一条 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业现场治理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时应设置爆破区域戒备标志,无关人员、车辆等严禁进入爆破区域。 第二
5、十三条 遇雷雨、暴风雪等恶劣天气时,必须立即停顿作业,所有人员撤离到平安地带。 第二十四条 当日爆破不能正常起爆时,可顺延到第二天爆破,但必须收回剩余的爆破器材,并派专人监护爆破区域。 第二十五条 爆破区域有设备作业时,禁止装药作业。 第二十六条 溜井、溜槽堵矿爆破处理执行相关作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当班剩余的爆破器材在爆破作业完毕后立即退回炸药库。严禁乱扔乱放、私存和转让。 第六章 爆破戒备与爆破信号 第二十八条 当班安排爆破作业时,应在班前会进展平安告知和平安交底,明确爆破作业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接到爆破戒备信号后,必须无条件的撤离至平安区域。 第三十条 爆破戒备由当班值班
6、长负责确认,如戒备区内留有人员设备时,不得发出起爆信号。 第三十一条 爆破信号由当班值班长负责。解除戒备信号未发出时,任何人不得进入戒备区域。 第七章 爆破后的平安检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爆破后,当班爆破负责人必须认真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残炮等现象。 第三十三条 如觉察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残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戒备标志。 第三十四条 当班爆破负责人在确认爆破地点平安后,方准其别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第三十五条 每次爆破后,爆破人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第三十六条 盲、残炮处理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章 爆破器材存储治理 第三十七条 爆破器材库严格执行双人、双
7、帐、双锁治理。采场临时雷管库、炸药库的钥匙必须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爆破器材库房四周严禁烟火,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进入爆破器材库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关闭。 第三十九条 爆破器材库消防设备要求齐全有效。 第四十条 爆破器材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严禁存放与治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第四十一条 爆破器材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库额。 第四十二条 所有进入爆破器材库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库管员的治理。 第四十三条 由所属单位对爆破器材库账目、平安设备和消防设备每周进展一次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爆破器材库,开箱(袋)应使用专用工具。 第四十五条 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目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十六条 爆破器材入库时,库管员必须逐一核对器材的数量、规格、编号。 第四十七条 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变质的和功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第四十八条 爆破器材应由专人负责领取。领取爆破器材时,应认真检查核对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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