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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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意见 篇一:辩护意见书 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讯长、审讯员、公诉人、书记员: 按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江苏省天翼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伟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伟的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查阅并复制了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对案件情况已经根本理解。现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和容留别人吸毒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第一, 客观方面,对被告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造成严峻交通事 故的客观事实予以承认。 第二, 第二,主观方面,我们认为被告张伟是过失行为,并非故 意。从被害人李豪和刘兵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张伟的供述中,
2、我们可以得知,首先,被告人张伟有过三次吸毒行为,前两次毒驾并未造成严峻后果,这造成了被告人张伟的忽略大意,应当属于过失犯罪;其次,被告人张伟在吸毒后驾驶速度较快,是由于毒品导致兴奋。在被告人张伟车内的其别人有所觉察,但并未及时提示,也是导致严峻交通事故的发生的缘故之一。最后,被告人张伟关于犯罪情节老实供述,有主动认错的良好态度。综上,辩论人恳求法庭能充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被告人张伟的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张伟从轻处分,让被告人张伟能早日回归社会,效劳于社会。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望予采纳。 辩护人:XXX篇二: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辩 护 意 见 XXX市人民检察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3、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安排XXX律师为涉嫌成心毁坏财物罪的XXX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我们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XXX,现按照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XXX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XXX出生于1997年11月16日,在2014年12月15日犯罪时,年仅17周岁,系未成年人。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规定,XXX符合这一法定从轻情节。 二、XXX到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能如实供述,并有认罪悔罪表现。案发后,XXX家属主动要求对受害人进展民事赔偿,现已经赔偿
4、到位,同时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不再要求追查其刑事责任。 三、XXX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且一贯表现良好。综上所述,XXX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为了和受害人挣抢女朋友竟做出如此违法而又令人觉得不可理喻的事情,足见XXX是一涉世未深、懵明白无知的青年。本着“为主、惩办为辅”的原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有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建议贵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辩护意见望贵院采纳! XXXXXX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XXX律师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篇三:辩护意见书 辩护词 尊敬的审讯长、审讯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北
5、京市通州区物资学院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康磊的委托,指派律师范学雨担任康磊被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人。 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详细研究了三江市平原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以及相关证人,获得了充分的材料和证据,对本案有了全面的理解和客观的认识。本着维护被告人康磊的合法权益以及协助法庭客观公正审理此案的主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给予采纳: 一在本案事实认定方面,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缺乏。其指控所谓事实与其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根本不符合。 第一、公诉方对案发当日穆辉的行为情况认定不清。案发当日穆辉在赵琳的屡次劝阻下成心损害多人以及被告康磊。赵琳驾
6、车将穆辉及妻女送至其住处刘家大堰18栋楼下后,穆辉行为失常。先后对其妻子进展踢打、以王庆明看他为由对其猛打至鼻子出血、不顾赵琳的追逐及劝阻闯入千禧发屋和杜成发廊,并从杜成发廊里拿走一把剪刀、紧接着闯入多家杂货铺水果店寻找刀子未果,随后持剪刀追打一名青年、成心损害在刘家大堰路口长江医院一侧的“摩的司机”钱承、赵彬两人,接着见康磊便在其毫无防备下持剪刀刺伤康磊手指。以上内容均可在康磊、赵红、赵彬、冯新梅、吴萍、罗冬梅、钱承、张劲、韩夏兰、张英、王庆明、徐锦程等人的部分证词中得到证明。公诉方对穆辉如等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只字不提,可见公诉方并未认清案发当日穆辉的根本领实。 第二、公诉方对康磊对穆辉造成
7、的损伤程度认定不清。按照云锦康诺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例补充鉴定书证明:死者穆辉符合在左心脏肥大的根底上,因身体多处遭受钝性损伤,特别是头部皮肤挫裂创,加上饮酒及纠纷中剧烈奔跑等多种要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损伤程度在其死亡过程中的参与度为20-30。按照第5页中康磊证言的“也是砸的他背部”“也是背部”、第26页中赵彬证言中“康磊从后面打了穆辉两三凳子”“面部的伤倒在地上搞得”“打在背部”、第27页冯新梅的证言中对“凳子上有血迹等东西黏在上面吗”的是“没有”等证词中说明穆辉头部的皮肤挫裂创并非康磊所致,康磊只是用凳子打在了被害人的背部而非头部。而在穆辉与康磊接触之前,其就已跌倒两次
8、、与四人发生过争吵。因此被害人死亡过程中参与度为20-30的身体损伤程度并不是只有康磊一人所致,同时康磊对其的损害只是一小部分。死者左心脏肥大,案发当日又过度饮酒剧烈奔跑,这才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缘故。 第三、公诉机关对其他重要相关事实认定不清。(1)第44页张根柏的证言“有一个男的拿着凳子在后面追,并用凳子朝赤膊男子背上打过去,打没打到我没看清”与34页钱承的证词“我听围观群众说,康磊拿了板凳后,该赤膊男子仍然在追打康磊”以及第3页中康磊证词中说的“他不断追我不断撵我”两组证据中互相矛盾,疑点过多,无法排除合理疑心。(2)穆辉妻子屡次上访要求原鉴定人对穆辉的死亡缘故进展补充鉴定,而却回绝三江市
9、平原区公安分局特此聘请的宋河康诺医科大学法医系教授。此行为显然与其妻子两次上交重新鉴定申请书说明的渴望查处丈夫的真正死因的急迫心情不符,且不符合常理,互相矛盾,无法排除合理疑心。由此可见公诉机关对其他重要相关事实认定不清。可见公诉机关既没有查明主要事实也没有查明其他重要相关事实,提交的证据互相矛盾,疑点过多,无法排除合理疑心。 二、在对被告人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认定方面,公诉机关指控康磊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定性错误。康磊的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一不满足主观方面要件。被告人无过失。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忽略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
10、过失。所谓犯罪过失确实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本人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忽略大意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防止的一种心理态度。 1、被告人不属于忽略大意的过失 忽略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本人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忽略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应当预见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责任预见同时有才能预见。应当预见包括预见义务和预见才能两方面内容。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行为人可以预见,预见义务以预见可能为前提。本案中,被告人系高中肄业,工人,无任何医学知识,被害人42岁,身体强壮(尽管年纪不大但是体魄都比较强壮),因此,被告人无预见被害人左心脏肥大的预见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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