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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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广东省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养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办理。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
2、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可参照未婚职工探亲待遇处理。第二条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已领工资当学徒的,按正式职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原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学徒)、现役军人,从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工作后,当年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第三条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
3、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一)项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三)项探望父母。第四条男女职工结婚后,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带薪脱产到外地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应利用学习假期回家探亲,可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被探望的亲属原则上不能到临时学习地点探望。原来住在一起的配偶,一方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外地工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离别满一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分居两地工作的双职工,一方享受了探望配偶的待遇
4、,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第五条职工与父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探亲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当年不探望配偶的,不能改为探望父母。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的父亲和母亲不同居一地的,职工前去探望其父亲和母亲时,可按实际去一地路程较远的一方计算旅途天数和报销往返路费。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亲,应以常居地(正式户口所在地)为计算旅途天数和路费的依据。如被探望的亲属因事外出,职工到临时住地探望时,其往返路费只报销到被探望亲属的常住地,超过的部分本人自
5、理;没有超过的,按实际所需的路费报销。施工单位或流动工地,则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职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企业按劳保卡片登记划分供养关系为准)。第六条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具体掌握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路程远近、交通条件作出规定。第七条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回家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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