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评价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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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评价标准(试行)1 总则 1.0.1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的建设,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意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性,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状况评价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评价,建筑施工类非独立法人机构可参照执行。1.0.3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状况评级,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2 评价内容2.1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状况2.1.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状况应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及贯彻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履责情况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管理情况、企业对分包(供)方安全生产控制情况、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管理情况、企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重大危险源控制情况等8项内容进行评分。2.1.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立及贯彻情况应对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建立能切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实施状况进行评价。未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2.1.3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应对企业近年来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及完成情况进行评价。2.1.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责情况应对企业各级各岗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
3、评价。2.1.5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责情况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未建立以企业法人代表为核心的分级负责包括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 未建立各部门、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落实、履责情况考核制度并开展检查考核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2.1.6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国家法规要求单独设置并独立开展工作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 企业“三类”人员配备人数未达到法律、法规要求或未持有效证书上岗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2.1.7 企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管理情况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未建立企业安全生
4、产保障资金管理制度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 未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使用计划且实施无记录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2.1.8 企业对分包(供)方控制情况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企业未建立分包(供)方合格名录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 将施工任务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分包(供)方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2.1.9 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情况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企业未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范围制定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 应积救援组织、机构、人员、物资均未落实,职责不清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2.1.10 企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重大危险源控制
5、情况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未建立适合本企业施工特点、资质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重大危险源清单和相应的管理方案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 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无制度或审批程序违反制度规定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2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诚信状况2.2.1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诚信状况评价是对企业所属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诚信状况的核准,其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资质和资格管理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情况等4个评定项目。2.2.2 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情况,应根据施工现场现行的规范、标准进行检查评价,有一个工地未达到合格标
6、准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2.2.3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保障情况,应对企业按规定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考核,有一个施工现场未按规定编制资金计划并有效实施,未做到专款专用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2.2.4 施工现场总包对分包的控制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包单位使用未列入企业合格分包商名录或未经企业评价认定程序及审批通过的分包单位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 总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总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总交底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3 总包单位将施工任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超越其资质范围的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承接的施工任务
7、不符合其所具有的资质条件和安全资质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4 作业人员不符合相应的安全资格,未按规定配备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5 总包对分包未实施监督检查,对应该审查、审批的人员资格、企业证照、持证上岗、专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未有效实施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2.2.5 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情况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未针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建立并实施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或虽已建立但未经第三方专业审核认证机构审核认证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 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有
8、效实施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3 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人员、物资配备缺失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4 对现场多发、常见或重大隐患的消除、排查缺乏有效措施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3 评价方法3.0.1 施工企业每年度应进行一次自我评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应再进行复核评价: 1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2 企业组织机构或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时; 3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 4 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变化时。3.0.2 施工企业自我评价应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均应参与。3.0.3 评价人员应具备企业安全管理及相关专业能力,评价人员不应少于3人。3.0.4
9、 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状况评价时应遵循下列要求: 1 当施工企业或新办企业无施工现场时,仅采用本标准附件中表A1进行评价; 2 当施工企业有施工现场时,应采用本标准附件中表A1A2进行评价; 3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状况评价应依据自评价之月起前13年以来的情况。新办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生效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的情况。施工现场评价应依据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评价时的情况; 4 施工现场的评价结论,应取抽查及核验的施工现场评价结果的平均值,其中不得出现一个不合格的项目工程;3.0.5 抽查及核验企业在建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抽查在建工程实体数量,对特级资质企业不应少于8个工程项目,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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