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安全培养训练管理规章制度方针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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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汇编二 0 一七年.目 录一、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11 总则 .12 主要负责人培训制度 .1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14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25 岗前培训制度 .36 全员培训制度 .37 培训奖惩制度 .48 培训档案管理 .59 培训期间工资保证制度 .510 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制度 .511 全员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6(一)课堂效果评估制度 .6(二)培训考评制度 .6(三)培训质量跟踪制度 .7(四)培训效果跟踪评估制度 .7二、“四新”培训管理制度 .7三、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8四、培训管理各项制度 .91 培训管理制度 .92 培训
2、教师管理制度 .93 课堂管理制度 .94 职工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105 考试及补考制度 .106 考勤制度 .117 培训职工管理制度 .118 教考分离制度 .129 考试纪律 .13五、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检查制度 .13六、电教室管理制度 .14七 培训教师 .151 专、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15.2 专、兼职教师的职责 .15八、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5九、外出培训管理制度 .16十、新工人管理制度 .17(一)新工人培训制度 .17(二)新工人实习制度 .18十一、师带徒管理制度 .19十二、转岗培训制度 .20十三、安全生产培训费用管理制度 .20十四、后备干部管理制度 .20十五
3、、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制度 .22十六、安全培训科岗位责任制 .23(一) 总 则 .23(二)安全培训科长岗位责任制 .24(三)培训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 .24(四)教师岗位责任制 .24(五)教学质量管理制度 .25(六)考评制度 .25(七)考勤制度 .26(八)培训职工守则 .26(九)图书阅览室管理制度 .26(十)机考室管理制度 .27(十一)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27(十二)实操基地管理制度 .28十七、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28十八、安全教育培训绩效考核制度 .30十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31二十、班组长竞争上岗制度 .33二十一、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例会制度 .34二十二、安全
4、教育培训责任追究制度 .35二十三、附则 .36.一、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1 总则第 1 条 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 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 号文)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 3 条 安全培训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
5、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 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落实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2 主要负责人培训制度第 4 条 主要负责人必须按时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第 5 条 为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增强其领导安全生产的能力,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培训制度: 第 6 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通防、机电、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班组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第 7 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第 8 条 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 9 条 因工作或任职的需要外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矿长确定,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 10
7、 条 派外培训的人员,返矿后应将有关证书交到安全培训科,存档备案。若考试不合格,回矿后,所有费用自负,不给予报销。4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第 11 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第 12 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资格证书自行作废。第 13 条 培训内容按煤矿安全监察局所规定的特殊工种培训范围。第 14 条 安全培训科负责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做到人人持证上
8、岗。各单位要根据上级部门下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通知,及时把需要初训和复训人员名单和工种报安全培训科,对报送不及时者处罚单位负责人 100元,并且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负责人承担。第 15 条 特殊工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除交补考费补考之外,另罚款 100元/ 人。对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合格,拿不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者,培训费自付,从当月工资中扣除。第 16 条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不持证上岗,一经查实,罚款 100 元。 第 17 条 离开特殊工种作业达 6 月以上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返回特种作业岗位时,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 岗前
9、培训制度第 18 条 从事井下工作的新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 ,考试合格后, 并签订师徒协议,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实习至少两个月后,方可独立工作。从事地面工作的新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0 学时。在岗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第 19 条 煤矿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入井安全知识、矿井基本情况、灾害防治、一通三防、避灾自救与互救、机电运输知识、职业卫生健康常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第 20 条 员工变换工种、调换岗位或操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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