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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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讨论稿)第一章 总 那么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平安与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水源保护与供水根底设施建立,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根据?根底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方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将武汉市中心城区相关供水特许经营权授予武汉市自来水,双方特此签订本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第一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甲方:武汉市水务局经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签署;法定地址: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211号;法定代表人:左绍斌,职务:局长。乙方:武汉市自来水法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40号法定代表人:王贤兵,职务:董事长
2、。第二条 本协议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湖北 省 武汉 市签署。第二章 定义及解释第三条 名词解释: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性文件,本协议中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供水设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与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立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自来水生产、提供供水效劳、收取水费及供水延伸效劳费并负责供水设施的建立、经营、维护与
3、更新的特许经营权利。生效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21 年12月1日至2045年11月30日,特许经营期完毕后乙方可优先续签特许经营协议。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应依据最新法律规定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乙方名下自来水厂及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的供水效劳区域;乙方特许经营期限内在武汉市新收购、新建或改扩建的自来水厂及供水管网自动获得特许经营权。不可抗力: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制与不能防止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
4、、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 流行病、瘟疫;(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惧行为;(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及其他原材料中断;(6)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给缺乏。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与年。营业日: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假设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那么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局部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及供水过程中包括为供水而为的事先安排与收尾性工作造成的污染,且该
5、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合理盈利水平:指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方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方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8%-10%。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展设计、建立、运营、维护、效劳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第六条 甲方与乙方声明与保证如下:(1) 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权签署本协议,所有为授权其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与其他行动均已完成;(2) 本协议构成甲方与乙方权利义务
6、的根底,对双方均有约束力;(3) 签署与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4 为实现规模经营与降低本钱,以及提供符合国家标准与标准的供水效劳,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再批准任何个人与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供水效劳,确保乙方实现排他性经营; 5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未经武汉市人民政府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对特许经营权进展处置、分解、质押、二次转包或承包等。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立、运营与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承当。但假设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
7、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当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第四章 供水工程第八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湖北省与武汉市的有关技术标准与标准进展,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工艺及技术。供水工程建立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武汉市标准。第九条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招投标制度选择专业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实施监视与控制。第十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视、检查乙方建立过程中涉及的审批、用地、施工协调等相关工作:(1) 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立、运营与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2) 协助乙方取
8、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3) 武汉市人民政府与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的新建、改建与扩建方案应当给予支持与帮助;(4) 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与永久性市政设施建立与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安置受建立影响的居民与其他人,撤除需要建立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供水工程建立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与道路。第五章 供水设施的运营及维护第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1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对乙方的供水效劳进展监视检查,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结合经济社会开展需要,对乙方按法律规定制定的供水效劳标准,包括水质、水量、水压、维修以及投诉等进展审查; 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视检查工
9、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展抽检与年度综合评价; 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及有效; 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平安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平安的活动实施处分; 法律、规章与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2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依法自主经营; 在特许经营期内,武汉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受托机构依法对乙方进展财务审计。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否那么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法律与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
10、内容应包括投资与经营方案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标准化效劳与供水效劳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效劳目标等。第十三条 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展定期检修保养,并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第十四条 在运营期内如供水设施的重大局部需要替换、重建,乙方必须及时替换、重建,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第十六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平安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平安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乙方的运行操作
11、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与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及实物相符。第二十一条 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效劳全过程标准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立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装、撤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的,甲方需及乙方进展协商并就补偿事宜达成共识前方可依法进展。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根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第二十四条
12、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与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第六章 供水效劳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在该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对所有愿意承受效劳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连续的效劳,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效劳,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顿供水效劳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与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与期限内,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并对出厂水与管网水进展检测。水质的检测工程、检测频率、
13、管网测压点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与其他相关标准,确保供水管网压力与水质水量到达标准要求,不断提高与优化效劳质量。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建立公众参及机制,提供咨询效劳,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序、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效劳的各项效劳指标,保障公众能对特许经营情况进展监视。第二十九条 乙方发现影响供水平安的水质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第三十条 甲方依法监视乙方的经营行为与效劳质量,环境保护部门、甲方发现城镇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第七章 收 费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可依法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工程费、供水延伸效劳费等费用,对拒绝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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