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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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银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凡来我区投资者享有国家、甘肃省有关招商引资等法律、法规以及甘肃省白银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中的一切优惠政策。二、税收优惠(一)对新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所征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列支扶持企业;五年后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五年后企业所得税先由税务部门依率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全额列支,十年后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的内联企业,上级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引进资金所占比例,全额列支五年。(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
2、、从事农业高新技术综合开发、环境治理的绿化工程、环保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生产,企业所得税实行先由税务部门依率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全额列支十年扶持企业。(三)投资者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它企业,经批准列支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批准全额列支企业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四)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房地产税从房产建成之日起可分别享受5年和3年的免税优惠。(五)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除从事交通运输业外)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享受免税优惠。(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1、对属于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
3、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征进口税的进口设备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2、外国企业向我区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七)外商以投资方式从企业取得的外汇收入,可自由汇出境外;从所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
4、得税。(八)投资在 3000万美元(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以上,且符合产业导向的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从第十一年起,按国家规定税率纳税后,高于10%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支企业。(九)投资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十)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地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免征农业税。三、土地优惠(一)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连片开发,其土地使用权最长为:住宅用地70年;农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使用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如下优惠1、获准在规划范围内,开发荒山、荒地、荒
5、坡、荒滩、水面用于发展一、二、三产业的投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引资进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的,可申请免征土地出让金。3、开发区内兴办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所在地政府当年公布的土地基准价减按30%征收;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土地无偿提供。4、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用地,经申请批准实行划拨。5、投资者收购、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50%,若收购、兼并后,土地用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和先进工业生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70%。在区内关、停、并、转企业投资新上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安排原企业职工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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