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160623建筑土木工程科技专业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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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 投 标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刘刘 东东2016年年6月月23日日前言什么是“法”?法是法是“法令、规章、制度法令、规章、制度”,是,是“标准、模式标准、模式”,是,是“方方法、办法法、办法”法律法规,通常是指我们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法律法规,通常是指我们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什么是招投标?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人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人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
2、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济活动过程。目录 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一 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简介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 一些基本规定二三 一、招投标的法律体系构成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几个层次:招标投标法律规范是国家及政府部门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第一层次 法律法律 第二层次第二层次 法规法规 第三层次第三层次 规章规章 第四层次第四层次 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各项
3、法律 (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2000年1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2003年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91号)1998年3月施行,(主席令46号)2011年7月修正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15号)1999年10月施行 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如:如: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
4、年2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年3月施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2014年10月施行 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如:如: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局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5、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105号令)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关于招标采购方面的规定;如:如: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06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14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监管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13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6、的通知(赣建字20101号)招投标法律体系的效力层级 纵向效力层级:由高到低纵向效力层级:由高到低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横向效力层级:特殊优于一般横向效力层级:特殊优于一般 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新法优于旧法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新法优于旧法 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特殊情况处理原则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7、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二: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目目 录录 (总共68条)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共7条)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 (共14条)第三章第三章 投投 标标 (共12条)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共15条)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共16条)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共4条)第一章 总 则(共7条)对对制制定
8、定本本法法的的目目的的、适适用用范范围围、必必须须招招标标的的条条件件、招招投标的原则、监督等进行了规定。投标的原则、监督等进行了规定。第二章 招 标(共14条)将将招招标标分分为为公公开开招招标标和和邀邀请请招招标标,对对招招标标人人、招招标标项项目目、招招标标代代理理机机构构进进行行了了定定义义,并并对对招招标标程程序序的的法法定定期期限限、招标文件内容要求等进行了规定。招标文件内容要求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 投 标(共12条)对对投投标标人人进进行行了了定定义义,对对投投标标人人的的数数量量、投投标标要要求求及及联合体投标等进行了规定。联合体投标等进行了规定。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共1
9、5条)对对开开标标的的时时间间、开开标标的的程程序序、评评标标委委员员会会的的组组成成、评评标标的的纪纪律律要要求求进进行行了了规规定定;明明确确了了中中标标的的原原则则、中中标标后后的的要求。要求。第五章 法律责任(共16条)对对招招标标人人、招招标标代代理理机机构构、评评标标专专家家、投投标标人人的的法法律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责任进行了明确。第六章 附 则(共4条)提提出出了了投投诉诉的的权权益益,并并明明确确了了本本法法开开始始施施行行的的时时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613号公布,自2012年
10、2月1日起施行。目目 录录 (总共85条)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共6条)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 (共26条)第三章第三章 投投 标标 (共11条)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共16条)第五章第五章 投诉及处理投诉及处理 (共3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共20条)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 (共3条)第一章 总 则 (共6条)对对制制定定本本条条例例的的目目的的、工工程程建建设设项项目目的的概概念念、各各部部门门对对招投标的监管职责划分、交易市场等进行了规定。招投标的监管职责划分、交易市场等进行了规定。第二章 招 标 (共26条)对对招招标标核核准准、邀邀请
11、请招招标标的的条条件件、可可以以不不招招标标的的条条件件、自自行行招招标标的的条条件件、招招标标代代理理机机构构的的要要求求、招招标标职职业业资资格格、招招标标的的法法定定时时间间期期限限、招招标标程程序序要要求求、对对招招标标人人的的要要求求、两两阶阶段段招标、投标保证金及标底等进行了招标、投标保证金及标底等进行了规定规定。第三章 投 标 (共11条)对对禁禁止止排排斥斥限限制制投投标标、投投标标的的行行为为、串串通通投投标标的的认认定定、弄虚作假的认定等进行了规定。弄虚作假的认定等进行了规定。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共16条)对对开开标标的的时时间间地地点点、评评标标专专家家库库、评评
12、标标委委员员会会、定定标标要求、合同签订期限、履约保证金、分包等进行了规定。要求、合同签订期限、履约保证金、分包等进行了规定。第五章 投诉及处理 (共3条)对投诉处理的时间、处理配合及要求等进行了规定。对投诉处理的时间、处理配合及要求等进行了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20条)对对招招标标人人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处处理理、投投标标人人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处处理理评评标标委委员员会会违违法法行行为为及及处处理理、国国家家公公职职人人员员违违法法及及处处理理等等进进行行了规定。了规定。第七章 附 则 (共3条)对对政政府府采采购购与与工工程程招招标标的的处处理理、条条例例实实施施时时间间等等进进行行
13、了规定。了规定。二、招投标的一些基本规定(一)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额度的要求(一)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额度的要求(二)关于招投标监督的要求(二)关于招投标监督的要求(三)关于招标前置条件的要求(三)关于招标前置条件的要求(四)关于招标方式的要求(四)关于招标方式的要求(五)关于招标组织形式的要求(五)关于招标组织形式的要求(六)关于进入交易市场交易的要求(六)关于进入交易市场交易的要求(七)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需经财政评审的要求(七)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需经财政评审的要求(八)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八)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九)关于招标几个时间的要求(九)关于招标几个时间的要求(十)关于评标办法的
14、要求(十)关于评标办法的要求(十一)关于评委的要求(十一)关于评委的要求(十二)关于定标的要求(十二)关于定标的要求(十三)关于投诉的处理要求(十三)关于投诉的处理要求(一)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额度的要求 1、强制招标范围: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第八条规定:“(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2、强制招标限额:根
15、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令第3号)第七条规定:“(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而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第二条规定“(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
16、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目目前前我我省省实实际际操操作作执执行行的的是是施施工工50万万、货货物物50万万、服服务务30万万的的招招标标限限额额标标准准,据据悉悉国国务务院院目目前前已已拟拟定定新新的的招招标标限限额额标标准准,在在原原计计委委令令第第3号号的的基基础础上上翻翻了了一一番番,并并明明确确各各地地方方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和和国国务务院院其其他他部部门门不不得得另另行行制制定定必必须须进进行行招招标标的的具具体体范范围围和和规规模模标标准。准。(二)关于招投标监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
17、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目前我市招目前我市招标标相关相关监监督手督手续办续办理要求理要求为为:在:在发发改委改
18、委办办理招理招标标事事项项核准(核准内容核准(核准内容为为招招标项标项目名称、招目名称、招标标方式、招方式、招标组织标组织形式、招形式、招标标范范围围等),在招等),在招标办办标办办理招理招标标告知及告知及备备案、招案、招标过标过程程现场监现场监督(包括告知登督(包括告知登记记、招、招标标情况情况备备案、招案、招标标前置手前置手续审续审查查、招、招标标全全过过程程书书面及面及电电子文件子文件备备案等),案等),纪纪委委监监察已不再参察已不再参与招投与招投标过标过程,程,仅仅在招投在招投标标事事项项可能出可能出现违纪违规时现违纪违规时按其按其职责职责进进行行检查检查。(三)关于招标前置条件的要求
19、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第30号令)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手续,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根据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5号)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进入建筑市场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概算已批准;(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
20、备的来源已经落实;(五)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目前我省施工招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目前我省施工招标标前置的前置的标标准手准手续续要求要求为为:立:立项项批复、土地批复、土地证证、资资金金证证明、明、选选址意址意见书见书、建、建设设用地用地规规划划许许可可证证、建、建设设工程工程规规划划许许可可证证、施工、施工图纸图纸、施工、施工图审查报图审查报告及告及备备案表、招案表、招标标事事项项核准。核准。(四)关于招标方式的要求1、招标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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