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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事法规医疗卫生与法规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大綱社會關係、倫理關係、法律關係法律關係之形成法律之意義醫療法律關係之形成與法源社會關係、倫理關係、法律關係社會關係之形成 人群關係人為社群性的動物,人與人間往往需要藉由分工合作與互助而在社會中生存;單一個人是不足以形成社會,亦無法想見其可以單獨生活(魯賓遜漂流記)個人在人群中既有互助合作之需要,彼此活動交集,便必然產生社會互動,也產生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群體、群體與群體間之連結關係因從事活動與從
2、事之活動產生連結,並發生社會關係胖媽媽與台大醫科學生醫護人員與病人規範關係之形成(I)規範關係之形成若社會成員無法期待其行為所能產生之後果(如他人之反應、行為之後果),則將造成人與人間之不信任,並對社會合作產生致命的傷害人與人(群體)間之社會關係,不免產生衝突與爭議;若無法妥善解決,則社會必然產生矛盾,甚至破壞原本形成社會所希望發展之社會活動與利益,因此為適當解決社會關係衝突之問題,勢必需要一套規範台大醫科學生拒絕付飯錢給胖媽媽信任關係之破壞爭端之解決醫病關係?規範關係之形成(II)何種行為需要規範?(社會關係遠比想像中複雜)A醫師接受B藥商之相關利益(如金錢餽贈、協助撰寫論文、招待出遊等),
3、遂於看診過程中極力推薦B藥商所生產之藥品行為之後果(爭端之發生)A醫師要求罹病之病人使用過多不當且無效之藥品,導致病人延誤治療病死亡當一個行為之實施造成對他人生或社會利益之損害,這個行為便需要規範規範關係之形成(III)何種行為需要規範?(cont.)行為之過程(不信任之關係)A醫師並未要求未罹病之病人使用過多不當之藥品,或是開給病人無益之處方,而是在其醫療專業判斷下認為病人使用該藥品並無不當(可能僅是價格上之差異,但該差異基本上係由全民健康保險吸收)方加以推薦雖然在結果上並未對病人產生不利之影響,但在行為之過程中,是否可以因為結果之正當性便不顧及手段?因為對病人沒有傷害所以收受招待便沒有產生
4、真正的傷害,這樣的理由是否成立?既遂與未遂保護之法益倫理道德關係(I)何種規範關係形成以規範社會活動?倫理道德關係社會行為衝突產生之原因:個人之需要或欲望卻不一定與個人或社會之價值觀一致,便產生衝突,此時便產生當為(ought to do)與不當為(not ought to do)對於個人行為之制約個人自問想要怎麼做 v.s.個人自問應該怎麼做(飢餓為一種生理上之需要,因為該需要便會產生尋找食物進食之欲望)台大醫科學生A因為飢餓而產生進食之欲望,但在身無分文之情況下,看到胖媽媽正在好在跟人聊天而沒注意到香噴噴、酥脆酥脆的炸豬排沒人看管,於是A便陷入價值觀之衝突,A應該滿足自己的欲望並且付諸行動
5、,偷個好大炸豬排以填飽肚子;或是A應該符合社會對其不當為之期待,亦即誠實而不能偷盜的價值觀A行為背後存在欲望與價值觀的衝突,亦即A想要偷包子吃以滿足其欲望,但卻在某種價值觀之制約下不能偷了包子吃,此時該價值觀所產生之規則,便是道德倫理所希望建立之典範違反倫理道德者則不會受到有形公權力之制裁,而是受到個人良心及社會大眾輿論無形的譴責倫理道德關係(II)自我實現之需要自尊之需要社交之需要生理之需要安全之需要行動價值觀1.道德的(moral)2.非道德的(nonmoral)3.不道德的(immoral)法律關係(I)法律關係同樣重視社會關係之形成、過程、後果之規範,但法律關係所形塑的是較道德倫理更為
6、具體之規範內容,並以法之效果能獲得確實執行為根本以國家強制力為手段過於重視法律現實之力量,而忽略法律之基礎應為正義之原則,否則將落入有實力之強者對弱者為實質命令之不公平情形以正義為原則倫理 v.s.法律(I)許多人認為倫理規範即為法律規範,但事實上並非如此,雖然法律對行為規範的目的與功能與倫理一致,都是為了改善人類的生活情境、解決利益之衝突、導引人際合作關係、促進社會和諧,但這兩者仍有許多不同1)違反法律與違反倫理之制裁方式不同違法者要受到有形公權力之制裁;但違反倫理者則不會受到有形公權力之制裁,而是受到個人良心及社會大眾輿論無形的譴責法律是社會對最低倫理標準之期待2)法律無法涵蓋某些倫理面向
7、譬如,醫師對病人隱瞞其罹患癌症之事實,僅告知其家人,再倫理之討論上或許有道德兩難之爭議,但就法律上而言卻難謂醫師之行為便因此需要受到法律之制裁倫理 v.s.法律(II)3)法律與倫理規範並非雙向道(not every lawful is ethical and vice versa)合法不一定合乎倫理:某些有效的法律可能被認為是不合倫理規範的(此即為對主觀主義之反駁)如民法修定前妻之財產所有權為與夫共有,這些法律規範雖然經過合法程序訂定,但就目前男女平權之價值觀而言,顯然在倫理上不具正當性法律所禁止之行為並不一定便是不合倫理規範的如幹細胞研究或墮胎在西方國家引起很大之爭議,大多禁止幹細胞之研究
8、,某種程度係因為其天主教信仰對於生命價值採取十分慎重之態度;但相較於東方國家而言,因為佛家及儒家文化對於生命之價值觀與西方國家不同,因此往往沒有完全禁止幹細胞之研究(如韓國),因此幹細胞之研究雖然在歐美國家違法行為,但該行為是否符合倫理原則,則有很大之討論空間。(此即為主觀主義之優點,對多元文化價值之尊重)倫理與法律在醫務管理之運用倫理與法律在醫務管理之運用Corporate DecisionsManifestationCodificationDecisions Exposed to Public ScrutinyDecisions Determined to be Legal/Illegal
9、 and Ethical/UnethicalEthicalbut IllegalEthicaland LegalUnethicaland IllegalUnethicalbut Legal法律關係之形成權利 vs.義務處理社會關係,但賦予法律上之意義,泛指個人與個人或群體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權利:法律上認許特定人之利益所賦予之力量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權利類型公權(公法上所規定的權利)、私權(私生活關係上的權利)請求權、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主權利、從權利權利取得:原始取得、繼受取得義務:權利之相對概念,要求權利人之相對人為行為或不行為之法律上拘束力義務類型公法上義務、私法上義務積極義務、消極義務主義
10、務、從義務法律行為之類型自然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行為單獨行為、共同行為、契約行為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要因行為、不要因行為要物行為、不要物行為處分行為、負擔行為財產行為、身分行為要式行為、不要式行為有償行為、無償行為準法律行為法律之意義我國法律之架構名稱不同位階不同規範內容不同憲法法律命令廣義之法律狹義之法律(立法院通過)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章總綱 第二章人民之權利與義務第三章國民大會第四章總統 第五章行政 第六章立法 第七章司法 第八章考試 第九章監察 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十一章地方制度 第十二章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四節社會安全 155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
11、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156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157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增10(V)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增10(VI)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增10(VII)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增10(X)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
12、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金門、馬祖地區人民亦同。中央法規標準法2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3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4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5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6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醫療法律關係之形成與法源醫療法律關係之法源憲法155、156、157;增10(V)、(VI)、(VII)、(X)法律醫政(事)醫療
13、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優生保健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緊急醫療救護法、傳染病防治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條例及紓困暫行條例、精神衛生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口腔健康法、癌症防治法醫事專業人員醫師法、藥師法、營養師法、護理人員法、物理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法、醫事檢驗師法、醫事放射師法、心理師法、呼吸治療師法、助產人員法藥事藥事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藥害救濟法命令判例(判決)條約?醫療法律關係之形成醫療照護之定義與範圍醫療照護與法規之結合醫療型態之改變與醫院管理之興起醫療不確定性與危險性之增加病人權利(醫療人權、健康照護人權)之保障依法行政與福利政策
14、之落實動動腦時間:有趣的法律名詞權利 vs.義務(1/2)權利權利主體:擁有權利之人,如自然人或法人權利客體:權利的標的,如物或行為權利公權:在公法上所享有的權利,又分為國家公權及人民公權私權:私生活關係上的權利,以私法為其依據,如人身權與財產權請求權:請求他人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支配權:權利人得直接使權利發生作用之權利,如所有權形成權:由當事人一方之意思,使已成立的法律關係發生得、喪、變更之效力,如契約解除權抗辯權(拒絕或對抗他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又分為永久性抗辯權以及一時性抗辯權主權利:不依賴他項權利,而能獨立存在之權利,如所有權從權利:須依賴他項權利始
15、能存在之權利,從權利以主權利之存在為前提,如抵押權為債權之從權利權利 vs.義務(2/2)權利取得原始取得: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由於獨立之事實,取得之權利,如因拾得遺失物而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繼受取得:非由於獨立之事實,而係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其權利,如因繼承而取得遺產之所有權義務義務類型公法上義務:依照公法規定所應負擔的義務,如服兵役或納稅私法上義務:基於私法規定所應負擔的義務,如夫妻互負同居義務積極義務:義務人必須積極的有一定之作為,如服兵役消極義務:義務人必須消極的不為一定的作為,如對他人所有權負有不侵犯之義務主義務:可以獨立存在的義務,如一般債務從義務:附屬於主義務而存在之義務,
16、如利息債務法律行為之類型(1/3)自然事實:一種存在,一種現象,或一種狀態。行為事實行為:行為人於行為時並未意識到法律效果,祇是事實上有所行動時,法律即賦予法律效果的行為,如埋藏物的發現準法律行為:非基於表意人的表示行為,而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效力的行為,內容包括意思通知、觀念通知 及感情表示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而能發生私法上效果之法律事實單獨行為:由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行為,如遺囑契約行為:因雙方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行為,如買賣共同行為:多數相平行的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社團的成立法律行為之類型(2/3)債權行為: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的法律行為物權行為:發
17、生物權法上效果的行為,如所有權的移轉準物權行為:以發生物權以外財產權的直接變動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著作權的讓與要因行為:以原因的有效為法律行為成立的要素不要因行為:不以原因的有效與否作為法律行為成立的要素,主要有物權行為、票據行為要物行為:意思表示之外,尚須有物的交付始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定金契約不要物行為(僅依意思表示即可有效成立的法律行為,如買賣處分行為:直接使某種權利義務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負擔行為:雙方約定為一定給付的法律行為,如債權行為法律行為之類型(3/3)財產行為:以發生財產法上的效果為目的之行為身分行為:以發生身分法上的效果為目的要式行為:意思表示需依一定方式為之,始能有效成立的法律行為不要式行為:意思表示毋須依一定方式為之的法律行為有償行為:當事人一方為財產上的給付而取得他方對待給付的法律行為,如買賣無償行為:當事人一方為財產上的給付而未取得他方對待給付的法律行為,如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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