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础知识2013101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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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基 础础 知知 识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共有428个条款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的概念合同: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协议:各方经协商取得的一致意见合同都是协议,但协议并不都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行政主体与公司所签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供水特许经营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称的合同吗?行政合同 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与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形式:书面、口头、其他书面:合同
2、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不要用私人电子邮箱,应统一用公司的电子邮箱,并保留相关邮件资料,对可能诉讼的材料要作证据保全的公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等。关系复杂、价款较大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集市上的现货交易其他:例: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双方以行为不定期延续了租赁合同。合同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
3、织的名称、住所应以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的名称和住所为准,自然人的姓名和住所应以其身份证的信息为准。标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例: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工程。订立合同,采取要约要约与承诺承诺的的方式张三在商店对售货员说:“我要买这支笔。”售货员拿给张三这支笔。“张三”是发出要约的一方,称 要约人要约人,“售货员”是接收要约的一方,称 受要约人受要约人。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是否盖章,是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证据 签字、盖章应与当事人的名称或者
4、姓名一致 单位代理人签字应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盖盖“分公司”的章,应有其营业执照和总公司的授权书 盖“公司销售部”的章可以吗?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案例:A公司业务员张三将盖了公章的空白合同丢失。A公司登报声明此空白合同遗失作废。后来,B公司称:李四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了2万元的购货合同,李四取货后未按约付款。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查看了B公司提供的购货合同和取货凭证,发现合同内容正是在丢失的空白合同上填写的,取货凭证的签字人李
5、四也不是A公司人员。因此,A公司以该合同在未填写内容前已登报声明作废、A公司未收到B公司的货物、李四并不是A公司授权人员等为由,拒绝了B公司的要求。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该购货合同有效吗?表见代理表见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上述案例,李四虽然是“无权代理人”,但他以A公司(被代理人)的名义与B公司(第三人)签订了盖有A公司公章的合同书。李四的行为在客观上使B公司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法院判决该购货合同有效。严格对公章、合同的保管、使用,慎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及时履行向有关方面的
6、告知义务,都十分重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 各省、市人大及常委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例:广东省水文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
7、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者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无效。合同的履行 案例:王先生与A公司2010年1月10日所签购房合同约定:购房总价100万元,王先生在合同签订之日预付40万元,余款在2010年11月10日前付清,若逾期付款,每天按余款的万分之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A公司在2010年12月10日前将房屋交付王先生,若延期交付,每天按购房总价的万分之五向王先生支付违约金。王先生如约预付了40万元。2010年
8、10月10日,王先生到现场查看建房施工进度,估计A公司不能按时交房,故未在2010年11月10日前支付余款。2011年2月10日,A公司通知王先生办理交房手续并付清余款。王先生要求在余款中扣除A公司延期交房的违约金,A公司不同意。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以王先生未按时支付余款违约为由反诉。王先生不付余款与建房施工进度难以保证A公司按期交房有关,法院支持王先生行使不安抗辩权,A公司应当向王先生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但因王先生未履行“通知”和“举证”义务就中止支付余款,没有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故应当向A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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