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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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参考答案D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解析进行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
2、情况对结果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此外,假如考生熟悉客观归责理论,也可以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判断有无因果关系(当然,客观归责理论不完全是因果关系理论)。从记录学的角度看,行人被跳楼自杀的人砸死在生活中的确是“低概率事件”,但是,从刑法学的角度看,甲跳楼自杀的行为相称于高空坠物,有致人死伤的高度危险性,行人从楼下通过并不异常根据相称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两者存在因果关系,A错误。被害人有贪利动机并不是否认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理由。诈骗行为具有导致别人财物被骗的高度危险性,在诈骗案中被害人或多或少存在贪利动机,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根据相称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
3、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B错误。甲驾车将乙撞死的确给第三人丙顺利拿走财物发明了条件,但具有条件关系不等于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该行为并不具有导致乙财物遭受损失的高度危险性,第三人丙取走受害人的财物,系一个极其异常的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乙遭受财物损失。根据相称因果关系理论,应认定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所有或者重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行为人假如仅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D选项的前半部分表述对的。由此
4、,D选项总结出一个结论,即“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这一结论也是对的的。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期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忽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忽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别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C考点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解析甲在安放定期
5、炸弹时;不满14周岁,未达成法定年龄,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倘若此刻炸弹就爆炸,不能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但是,甲在14周岁之后,对于其在不满14周岁时所创设的爆炸危险,在法律上负有排除该危险的义务(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其能排除该危险,却不排除该危险,以致炸弹爆炸的,成立不作为的爆炸行为;在实行不作为的爆炸行为时,甲已满14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甲对爆炸罪具有责任能力。甲的行为符合“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规定,对爆炸罪应负刑事责任,A错误。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在伤害过程中精神病忽然发作的,对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B选项考察的是乙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能否
6、以抢劫罪论处的问题。按照因素自由行为理论,这种情形属于意思不连续类型的因素自由行为,除非可以证明行为人对结果行为存在犯罪故意,否则仅是能否成立过失犯的问题。乙事前只有伤害故意,并没有运用无责任能力状态实行抢劫犯罪的意思,乙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下抢走被害人财物的,难以认定乙具有抢劫故意;即便认定此时“行为与责任同在”,由于欠缺抢劫罪的犯罪故意,对乙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下抢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自然不能以抢劫罪论处,B错误。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别人的,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一方面,“大醉”不代表无责任能力,另一方面,即便戊
7、大醉时在事实上已经没有责任能力,按照因素自由行为理论,既然戊在实行因素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就符合“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规定,戊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D错误。3. 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结识到开枪既也许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也许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两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参考答案B考点想象竞合犯解析甲的开枪
8、行为具有致人死亡与打死警犬(毁坏财物)的客观危险,行为人对此存在相应的主观结识,但由于客观上只存在一个开枪行为,应当认定这一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不能数罪并罚。假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规定,当然应当认定甲具有重罪故意(即具有杀人故意),由于警察并未死亡,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A对的。在甲仅打中警犬或者未打中任何目的时,同样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未打中任何目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对此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沦处,CD对的。即便可以认定甲具有数个故意,对想象竞合犯也不应数罪并罚,B错误。4鱼塘边工厂
9、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认可仓库边尚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少避险意图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用的避险行为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参考答案B考点紧急避险解析)避险意图是成立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甲结识到从鱼塘抽水的目的是救火,是为了避免仓库及其中的物品被烧毁故应认
10、定甲具有避险意图。即便甲有报复动机,也无法否认避险意图的存在,A错误。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从鱼塘抽水之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避免仓库被烧,故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用的避险行为。按照考生“明明有其他鱼塘,怎么就是不得已了”的逻辑,无论从谁家鱼塘抽水,都不属于“不得已”而抽水,由于不一定非要从这家鱼塘抽水,尚有其他鱼塘可以抽水,这种见解是不合适的,B对的。甲的行为不仅避免了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财物被烧毁,并且还避免了人员伤亡与仓库被烧毁,属于保全了更大的权益,符合避险限度要件。因此,甲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故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CD错误。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A以贩
11、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别人给予的钞票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钞票即被查获C为谋取不合法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D发送诈骗短信,被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参考答案D考点犯罪未遂解析为了出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是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还是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误解。一方面,刑法第347条仅规定了贩卖毒品罪,而没有将相应的购买行为规定为购买毒品罪。这意味着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的规制对象。另一方面,“贩卖”毒品并不以购买毒品为前提如行为人拾到毒品后出卖给别人的,同样成立贩卖毒
12、品罪。由此可见,只有实际实行贩卖行为,才属于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而是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当然,也许同时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A选项成立贩卖毒品罪的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在B中,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别人给予的钞票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钞票即被查获的,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成立受贿罪,并且犯罪既遂。这种情形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别人财物后,财物被小偷盗走同样,构成受贿既遂是没有疑问的。在C中,从行贿人的角度而言,其为谋取不合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5万元财物,财物已被送出,该行为侵害了国家的廉
13、政建设制度,故成立行贿罪既遂。虽然5万元财物被退回,但这改变不了犯罪既遂的事实。从受贿人的角度而言,面对5万元的财物,只要受贿人没有明显的拒绝(拒绝必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或者在当时存在明显难以拒绝的情形),受贿人收下财物自身即表白其承诺为别人谋利益,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成立受贿罪既遂。至于第二天退回财物,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后解决赃物的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在D中,发送诈骗短信,被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由于诈骗犯未能取得财物,该诈骗行为不符合“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结识对方基于错误结识处
14、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一诈骗罪的构造,只能认定为诈骗未遂。6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档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忽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参考答案A 考点犯罪中止;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不作为)解析甲杀人后,心生悔意,开车送被害人乙前往医院,只要当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这些情
15、况表白甲的行为在客观上属于故意杀人的中止行为,能否成立中止犯,取决于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甲的杀人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假如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规定甲对死亡结果负责,甲就有成立中止犯的余地。甲放毒蛇咬乙的行为具有致乙死亡的危险性,但是,题目交代“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因此,甲的行为足以避免乙的死亡。乙声称想死、放弃救治,这一介入因素过于异常卜般人都会积极配合治疗),重要是异常的介入因素(乙积极放弃治疗)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相称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死亡结果与甲的杀人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既然甲开车将乙送医的行为足以避免乙的死亡,则应认定甲属于“自动有效地防上犯罪结果发生”,其行
16、为成立犯罪中止。根据客观归责理论中的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对于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公民,刑法并但是问其纯粹的自杀行为,只要被害人自愿地选择死亡。那么,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就应由被害人自我负责,而不能规定其别人负责,虽然甲的行为也创设了乙死亡的危险,但是,这一危险是只要将乙送到医院就完全可以消灭的,被害人“自己一直想死”,忽然跳车逃走,死亡结果属于其自杀行为所致,不应归责于甲,而应由乙自我负责。甲在可以杀死乙的前提下自动消除了犯罪既遂的危险,符合中止犯的立法精神,应当成立中止犯。7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规定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
17、选项是错误的?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参考答案D考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片面共犯;间接正犯解析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只有15周岁,无责任能力。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乙对此提供帮助,二人互相协作完毕犯罪,故应认定甲、乙
18、成立共同犯罪,A对的。在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由于乙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因此,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B对的。假如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则乙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故乙不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假如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便要追究18周岁的乙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认定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由于成立间接正犯,规定行为人对所运用的工具具有支配性,而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规定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甲是否入侵以及何时入侵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乙都不具有支配性,无法将本案评价为如同乙本人亲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般,故
19、乙不属于间接正犯。因此,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C 对的。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结识到自己是在和别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结识到有别人和自己共同犯罪。而在本题中,甲,乙存在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意思联络,不符合片面共犯的概念,D错误。 8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事实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
20、重犯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别人,因抢劫致人死亡涉及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参考答案 C 考点 结果加重犯 解析 故意杀人是在故意伤害的基础上使人体器官机能彻底衰竭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在此意义上,两罪存在紧密的关系,但是,故意杀人罪并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由于比较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不能说出现死亡结果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重。由于不符合“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这一要件,故不能说故意杀人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在我国刑法学中,特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1、,A错误。刑法并未对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情形加重法定刑,因此,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B错误。(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将该罪改为强制猥亵罪。)乙死亡不是甲的非法拘禁自身行为所致,被害人属于自杀,故不成立结果加重犯C对的。抢劫致人死亡的确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但是,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抢劫致人死亡是指抢劫行为导致抢劫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死亡。丙不是死寸:甲的抢劫行为,而是死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甲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而不属于结果加重犯,D错误。 9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
22、与贩卖毒品罪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 参考答案 C 考点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解析 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甲前后的行为分别符合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人的财产法益(此日寸的“毒品”应评价财物),甲将毒品卖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由于事后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因而具有可罚性,而不是不可罚的,故应以贩卖毒品罪与前面的盗窃罪数罪并罚。乙帮甲销售毒品,甲、乙二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因此,乙的行为性质属于贩卖毒品,故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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