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资料-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扣除资产)(108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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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收入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2008-03-24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8-10-9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八年十月三十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12-26财税2008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二九年一月八日国税函200918号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9-1-19财税20094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2、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9-3-12国税函2009118号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9-3-23财税20093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9年6月16日 财税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交人员服务局出售外交馆舍收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6月30日 国税函2009349号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2009年11月11日 财税2009122号扣除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8-08-14国税发200886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
3、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09-19财税2008121号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08-01财税2008104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2-31财税2008160号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9-1-4 国税函20093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2009-2-27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9-03-19财税200929号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4-9财税200933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
4、知2009-4-16财税200957号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9-4-12财税200949号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财税200948号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5-4国税发20098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9-4-21国税函2009202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9年6月2日 财税200927号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年6月4日 国税函2009313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
5、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年6月1日 财税200962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2009年6月4日 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9年7月31日 财税200972号关于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12家基金会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年6月22日 鲁财税200971号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2009年8月10日 财税200994号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年8月21日 财税2009110号关于公布20
6、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2009年8月20日 财税2009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9年8月21日 财税【2009】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重组改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7月13日 国税函【2009】37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的意见2009年1月13日 青经贸200911号资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08-07财税200882号收入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
7、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2008-03-24国税函2008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现就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
8、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
9、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四、关于金融企
10、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一)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2.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3.金融企业因内部人员操作不当、金融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经法院裁决后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
11、机关立案侦察3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4.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经法院裁决后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3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逾期3年以上,且经金融企业诉诸法律,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情形的金额。(二)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
12、支款项。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5.5000元以下,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三)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能力或劳动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
13、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2.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四)金融企业上述已作为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债权或损失,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五)金融企业在申报扣除上述呆账损失时,必须按要求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及证明材料、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据及证明材料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及证明材料等能够证明呆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和证明材料。(六)此前符合上述规定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五、关于经批准的金融企
14、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问题(一)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政策的金融企业,应以2006年度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计算2007年度工资税前扣除限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计算过程和材料。(二)计算工资税前扣除限额时,经济效益指标为利润总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分别计算);劳动生产率指标按不同行业分别确定:保险公司为人均保额(或附加保费),其它金融企业为人均主营业务收入。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8-10-9国税函2008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
15、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
16、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八年十月三十日国税函2008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
17、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
18、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
19、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
20、售商品收入。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
21、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
22、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
23、,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12-26财税2008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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