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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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试题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对的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兹有四个事例: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唐某参与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A.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补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妥B.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补偿责任,有违公平C.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D.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
2、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答案】B【解析】事例一中,尽管李某搭车的行为与张某之间并没有形成民法上协议之法律关系,属于好意施惠,但是,张某在李某搭车后,应尽到正常人之注意,否则导致李的损害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之法律关系,张某违章驾驶,因此明显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故A错误。对于参与某项活动产生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自己的伤害,应当责任自负,故B对的。事例三中打赌举重物的事件,正常人应当想到也许损害的发生,尽管吴某意思能力完整,对方对于吴某的伤害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故C错误。事例四中,尽管何某召集后没有强行劝酒的行为,但在郑某畅饮后,仍然让其驾车,合谋存在
3、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故D错误。2.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所有转移给幼儿园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规定法院拟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答案】A【解析】民通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所有委托给别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因此,A项中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
4、的配偶乙,医院此时为委托监护人,对的。未成年人到学校上学,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监护人并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本来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别人导致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可见,这些单位,只是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监护责任并没有完全转移给学校,故B错误。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担监护责任
5、,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批准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这意味着只要父母尚在,又没有不适合做监护人的情况,就不存在祖父母做监护人的也许,故C错误。据上述规定,只有当父母之外的人,对于监护的拟定存在争议时,才需要通过基层组织指定,夫妻离婚时,监护权的争议直接由法院判决,不存在指定的问题,故D错误。3.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
6、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D.甲说,如不补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答案】D【解析】所谓胁迫是指通过预告危害是别人陷入恐惊,进而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理解胁迫,重点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手段非法、目的非法,二是手段合法、目的非法。这两种情况均构成胁迫。假如手段合法、目的也合法则不构成胁迫。A项中,举报犯罪,手段合法,但强制别人借款目的不合法,构成胁迫,故不妥选。B项同样是手段合法、目的不合法,构成胁迫,不妥选。C选项,公开别人隐私,手段非法,目的也不合法,构成胁迫,不妥选。
7、D项,举报醉驾之违法行为,手段合法,同时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目的合法,故不成立胁迫,当选。4.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协议,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协议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协议,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告知乙公司撤消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消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告知乙公司撤消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规定乙公司履行【答案】B【解析】协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协议,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
8、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达的,视为拒绝追认。协议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撤消应当以告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本题中,一方面甲公司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在没有通过授权的情况下,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签订协议,根据上述四十八条之规定,假如乙公司追认了甲之行为,则协议在乙丙之间生效,假如不予追认,则协议最终归于无效,此时,既不存在履行的问题,也不存在撤消的问题,故CD错误。在乙公司追认之前,由于丙是不知
9、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丙可以告知的方式进行撤消,但此撤消权的行使,以被代理人没有追认为前提,一旦追认之后,不存在撤消的问题,故A错误。由于甲在签订协议之时,以次充好,存在欺诈,根据上述五十四条之规定,在追认之后,协议在乙丙之间生效,但属于可撤消的协议,此时,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丙作为被欺诈人,有权请求法院进行撤消,故B对的。5.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自2023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2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告知了甲公司。202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
10、.因乙银行转让债权告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23年4月15日起中断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23年5月16日起中断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答案】D【解析】甲乙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到期时间,即2023年3月24日,有明确清偿期的债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次日起算时效,这意味着2023年3月25日起算时效,到2023年3月24日届满,从2023年3月25日起,债权人即丧失了胜诉权。本题中,由于债权人乙一直没有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因此时效已经届满,债务人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可以提出有效的时效抗辩。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11、“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告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这一条规定的时效中断的发生以转让的债权没有过时效为前提,假如转让的债权已通过了时效,之后再发生债权让与的,不也许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故BC错误。协议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告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当乙将债权转让给丙之后,债务人甲可以向受让人丙主站其对于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乙的抗辩,故A错误。2023年5月16日,丁通过公开竞拍接管了甲公司,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此时,丁需要承担甲公司的债务,并享有甲公司的权利。协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
12、人的抗辩。”丁作为甲债务的承受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对于债权人(涉及原债权人乙和债权让与之后的新债权人丙)的抗辩,故D对的。6.甲、乙和丙于2023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作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协议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A.2023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2023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2023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D.2023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答案】C【解析】一方面丙与甲乙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房屋归甲乙共有,约定
13、有效,但是,此行为只意味着承担行为的完毕,达成协议后,丙负有向甲乙过户的义务,但在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后来,丙没有履行协议,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但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A错误。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履行协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丙仍未办理,此时,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仍然归丙享有。此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即“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此时,所指情形是,当事人对于物的权属有争议是,假如法院判决归属于一方的,假如是不动产,此时,可依
14、据法院判决直接获得所有权,假如要处分该不动产,应当一方面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否则,不生物权变动之效力。本题中的情形,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权属并不存在争议,法院的判决不是直接拟定争议房屋的权属,而是,判决丙履行已经达成的协议,即去办理过户登记,在过户登记之前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丙,故B错误。既然丙一直没有过户,丙仍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此时丙死亡,丁作为继承人,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丁可以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C对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
15、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丁作为继承人,自己获得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但是,要处分该房屋的,应当一方面登记到自己的名下才干处分。丁将房屋赠与给女友戊,尽管对于赠与协议做了公证,这只是意味着,赠与人不能任意撤消该赠与协议,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时,所有权人仍然是丁,故D错误。7.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告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C.甲公司在设立债
16、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告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协议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答案】D【解析】在本题中,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质权是为了担保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乙追偿权的实现,即是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别人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这意味着,甲享有的债权质权相对于其所担保的追偿权而言,是从权利,追偿权是主权利。当乙公司依约定向银行清偿了贷款之后,银行对于乙享有额债权消灭,此时,对于甲享有的保证权作为从权利也随之
17、而消灭。既然保证权已经消灭,则甲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追偿权自然也就不再存在,这意味着甲的债权质权所担保的主权利消灭。担保物权作为从权利,随着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因此,甲的债权质权会随之而消灭。故A错误。协议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告知债务人。未经告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甲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后,假如没有告知丙公司,则对于丙公司不发生效力,此时,丙不能直接向丙主张权利,故B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权利质权除合用本节规定外,合用本章第一节
18、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不管是权利,还是动产,在设定质权时,都不能约定流质条款,即直接约定假如到期债务人不履行财产直接归质权人所有,故C错误。协议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告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此条规定了债权让与制度中的抗辩权之延续。假如债务人对于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享有合法抗辩,在债权让与后,可以向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主张,故D对的。8.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
19、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A.如银行主张所有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B.如银行主张所有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答案】C【解析】当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的物保并存时,假如没有约定责任的承担方式,两者成立连带共同担保。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中,一个第三人甲提供,一个是由债务人丙自己提供,属于债务人物保和第三人物保并存,此时,没有对于承担担保方式的约定,故为连带责任,因此,银行没有必要先就丙自己的房屋实现权利,A错误
20、。银行于实现债权,对于债务人丙提供的房产抵押和甲提供的机器设备抵押,均可主张优先受偿权,并且,两个抵押人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没有约定,应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向两者同时主张。B项表述为欲实现所有债权,选择房产或者机器设备抵押,如前所述,可以向两者同时主张,当然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但是,这两个抵押物任何一个都局限性以满足所有债权的需要,所以,欲实现所有债权,选任何一个均不能实现,表述欠准确,故错误。当动产抵押没有登记和质权并存时,通说认为,由于动产抵押不登记,没有公示,相对于质权而言,质权人应优先于动产抵押权人受偿,故C对的。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
21、先于质权人受偿。”直接依据这一条的规定,D选项也应当是对的的,但是,对于登记的动产抵押和质权而言,由于两者同样都存在公示,动产抵押是登记公示,质权是交付公示,此时,理论上认为,既然都有公示,应当按照成立的时间先后更具合理性,故尽管D项的表述由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作为依据,但是,从理论的角度来理解,具有理论上的瑕疵,此题为单项选择,应当选择没有任何瑕疵的选项,因此,应当选C。9.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的?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B.张
22、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答案】C或者D。(官方公布答案:D)【解析】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当物权的标的物被别人不法占有时,无论该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并不由于失去物的占有而丧失物权,而是物权跟着标的走,物权人有权规定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当然,物权的追及力,止于善意取得,假如碰到了依法可以善意取得的善意第三人,则不能再追及。本题中,表的性质为遗失物,李某捡到后卖给了王某,王某又卖给了郑某,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的精神,不管是王某还是郑某,都不能直接善意取得,权利人知道受让人后,不管在谁的手里,所有权人张某在知道受让人后,均可在两年内主张返还
23、。郑某将手表交给朱某修理,尽管朱某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但要构成善意取得留置权,通说认为,需要以无权处分人有权占有为前提。如前所述,郑某购买的是遗失物,此时,相对于所有权人张某来说,不是有权占有,因此,不存在善意取得合用的空间,朱某不能善意取得留置权,由于此时,朱某是表的直接占有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可直接作用于标的物的现实控制人,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的表达是对的的,故D对的。值得特别说明的是,本题中,郑某作为间接占有人,也具有返还的义务,C选项也应当是对的的选项,这明显命题不严谨的体现,考生选择C或者D都应当得分。10.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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