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着作权的民事与刑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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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着作权的民事与刑事责任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重製重製一、重製:著91(1)重製含實質類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2)加重意圖(銷售/出租)而重製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3)加重光碟重製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
2、,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著作權法91條條重製罪意圖銷售或出租之重製罪意圖銷售或出租之重製光碟罪 第1項 第2項 第3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告訴乃論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案例35:翻印他人著作構成偽造文書鄧某獲知薩孟武所著政治學一書頗為暢銷,委託其在海軍測量局印刷所任事之友人董某,代為翻印該書五百本,印成四百八十六本出售圖利,被告孔某明知鄧某印製薩孟武之政治學為
3、翻印本,仍代為出售與桃園寶島書局十本,高雄市百成書局三十本,光復書局二十本云云。且鄧某所翻印薩孟武著作之政治學,包含該著作之內容及底頁所載著作人、發行人、印刷者等等,冒名一併翻印出售圖利,讓消費者以為該書為正版書。(最高法院(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年台非字第24號判例)號判例)實務特殊判決實務特殊判決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24號判例盜印他人一本書,侵害著作權法91條若連版權頁都盜印,侵害刑法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重製重製2(iv)之除外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可參考原修法前著91(ii)規定:非意圖營利而為重製,若份數超過五份或侵害總額
4、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散布散布著91之1 1(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2)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3)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2(iv)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
5、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著作權法著作權法91之之1條條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第1項 第2項 第3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告訴乃論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實例探討實例探討輸入外國正版唱片違反87條,有民事責任轉賣,則違反91之1,有刑事責任轉租,根據著60(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不犯法電影公司只將出租版
6、DVD租借給出租店,並未移轉所有權不能轉賣,轉賣者將違反91之1買到的人,則是擁有合法重製物者,可以轉賣和出租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公開侵害公開侵害+改作改作+編輯編輯+出租出租著92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人格侵權人格侵權+強制強制授權銷售區域授權銷售區域+擬制侵權擬制侵權著9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害著15-17之人格權二、違
7、反著70強制授權銷售區域限制規定三、擬制侵權著87第(1)(3)(5)(6),但第91之1的加重類型不在此較輕罰則內。四、違反著87(7)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翻譯過渡條款翻譯過渡條款著95:違反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1121 自西元1992/6/10之後,翻譯外國著作須得著作人同意。2 西元1992/6/10之前所翻譯之外國著作,除合於著44-65合理使用規定者,不得再重製3 西元1992/6/10之前未得著作人同意所翻譯之外國著作,於本條修正施行滿2年不得再銷售。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刑事救濟之侵權種類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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