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费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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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收费讲义一、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主要作用:1、促进了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综合利用,降低物耗、能耗、减少污染排放。2、开辟了一条可靠的环境保护资金渠道,促进了污染治理。3、促进了环保事业的发展。4、是环境监察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二、排污收费标准体系改革(一)政策上的改革1、1994年在绵阳市第三次排污收费工作会议上,国家环保局提出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排污收费政策要实现四个转变(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收费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静态收费向动态收费转变);排污收费标准的改革要体现三个原则(按照补偿对环境损害的原则,略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
2、,排放同质等量污染物等价收费的原则);排污费资金进行使用上的改革(排污费资金有偿使用方面的改革,改变单纯使用行政方法管理排污费资金的使用)。排污费监督管理方面的改革(实行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加强审计、监察监督;强化排污费征收管理手段、加强排污收费稽查)排污费计算方法的改革(二)排污收费制度体系 1、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1月30日第369号令)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2003年2月28日第31号令)3、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3月20日第17号);4、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
3、总局2003年4月15日环发【2003】64号)、5、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6月3日财综【2003】38号)6、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4月 财建【2003】64号)7、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000年2月1日第281号令)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六章26条) 第一章总则,该明确了收费对象、收费条件、管理部门,排污费征收、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三章排污费
4、的征收。 第四章排污费的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该章规定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四、排污费的征收管理 1、征收排污费的主客体(一)主体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委托给了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条例规定实行属地收费,即市县负责申报登记和征收排污费;国家和省负责指导和稽查。(二)客体 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排污者包括: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一切排污者。 2、排污收费的征收程序 排污申报排污申报审核排污申报核定
5、确定排污者的排污费并予公告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排污者到银行缴纳排污费对不按规定缴纳者,责令限期缴纳对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收 3、排污申报登记条例的第六条规定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这是一项国家规定的环境管理制度,也是排污收费工作必须履行的工作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 条例明确了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排污收费排污核定的依据,并对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在环发200364号文和环发2003 187号文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对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4、排污费的征
6、收(一)排污费的确定根据排污量核定计算出的各排污者的排污费应征收额,应经过环境监察机构审议小组的审议确定无误后,由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排污费缴费通知单。 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经环境监察负责人签发后,环境监察机构应及时将缴费通知单及时送达排污单位,作为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依据。 (二)排污费的送达 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的方式可以采用直接送达或挂号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送达回执既是排污单位收到通知单的凭证,同时送达签收日期也是开始征收排污费的起始日期。 在发出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的同时,环境监察机构应同时建立排污收费统计台帐纪录,便于以后的排污收费征收的系统管理和查询,同时定期将其转为排
7、污收费的环境监察管理档案。 (三)排污费的缴纳 各级财政部门应确定负责收缴排污费基金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负责收缴排污者交纳的排污费;排污单位在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银行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财政部门负责排污费的管理; 环境监察机构对排污单位交费情况的对帐管理国库部门在收到商业银行缴入的排污费后,应将排污费的10转入中央国库,90转入地方国库。 (四) 排污费的减免缴费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环综200338号),明确和规范了排污费的减免及缓缴方面的政策。 1.排污费的减缴、免缴的条件 排污费减免的一般条件 ;排污费减缴、免缴的特殊条件 。2.排污费减免的程度和限额
8、 3.申请排污费减免的审批 4.排污费的减免程序 (五)排污费的缓缴 1.排污费的缓缴条件 2.排污费缓缴的时限 每次排污者申请缓缴排污费的应缴费最长时限不应超过3个月。在每次批准缓缴排污费之后1年内不得再重复申请。 3. 排污费缓缴的办理程序 4.公告程序 5、排污费的使用 一)使用的范围和对象 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用于区域性污染防治;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用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二)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程序 五、 排污申报登记 1、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地位 1989年发布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1992年国家环保局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发布的排放污染物申
9、报登记管理规定; 2003年颁布实施的条例第六条;都规定了排污者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 国家环保总局在环发200364号文和环发2003187号文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对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2、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组织1)收集辖区内主要行业的生产工艺分析、介质流量、监测数据和排污测算等资料;2)对无法监测的小型企业,做好排污强度的测算;3)确定应缴排污费单位的污染源数据库;4)根据不同地区(如以省、地市)编写排污申报登记手册;5)做好辖区内的排污单位的培训和沟通,使他们认识排污申报登记的重要性及应承担的义务,了解申报的基本要求,了解本单位污染源的排污测算。
10、 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实施1)排污申报 排污者于每年12月15日前领取相关的申报表格。以本年度实际排污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产生的排污情况为依据,如实地填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于下一年度1月115日内填写完毕及时交回环境监察机构。2)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受理排污者排污申报表格后,应对排污者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下一年2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全部排污单位的排污审核工作。 经过审核对凡符合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核查发现问题的,如问题属于对填报理解不清、技术方面或不符合规定等客观原因的,
11、及时纠正或责令补报。通过审核对故意瞒报、谎报的排污者,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补报。排污申报不合格的排污者不按期补报的应视为拒报。 3)排污核定与排污变更 已申报的排污者,当排污量需作变更的,如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规范化设施(包括排污口监控装置)要作重大改变、调整、停运检修的,应在实施变更前15日向所在地的环境监察机构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当情况发生突然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履行变更手续。 环境监察机构还要对排污者申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
12、申报登记表.按月(或按季)进行核定。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的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并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4)排污申报登记审核与排污核定的差别 年排污申报登记审核与月排污申报核定本质上有很大区别,年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是一种预测,不存在事实上的依据,只是排污申报登记主客体双方对明年排污量的一种共识,可以粗一些;月排污申报核定是一种实测,应该有较明确的依据,必须细致一些。 4、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排污者的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与利税、正常生产
13、天数、缴纳排污费情况、新扩改建设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指标。2)生产工艺示意图。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新鲜用水量、循环用水量、污水排放量、污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水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项指标。4)废气排污情况。包括生产工艺废气排污情况,如生产工艺排污环节、生产工艺排污位置、生产工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废气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燃料燃烧排污情况,如锅炉、炉窑、茶炉及炉灶燃料的类型、燃料的耗量、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5)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包括各种固体废物的名称、产生量、处置量、综合利用
14、量、排放量等。6)环境噪声排放情况。包括噪声源的名称、位置、所在功能区、昼间、夜间的等效声级等。 5、排污申报登记的表式 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要求排污者按照其实际情况分类申报登记。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等其它排污单位可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该表进行简化,以便于申报。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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