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发布【重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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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田水利条例发布【重点汇总】国务院总理xx日前签署第669号国务院令,公布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发展农业必需大力发展农田水利。制定条例,对于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实力,保障国家粮食平安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发展农田水利,要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条例对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程序作了规定,要求编制规划要统筹考虑农业生产需求、浇灌排水发展需求、环境爱护等因素,广泛征求看法,特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用水合作组织和农夫的看法。条例明确,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平安负责,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竣工验收邀
2、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用水合作组织和农夫代表参与,并建立工程档案。条例指出,要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和投资主体,确定农田水利工程相应的运行维护主体,明确运行维护职责,加强对履行管护责任的监督,完善工程设施爱护要求。条例规定,农田浇灌用水实行总量限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农田浇灌用水有偿运用并合理确定用水价格,激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等节水浇灌技术,激励实行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粮食主产区和严峻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浇灌。条例明确,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气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气参加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经营,引导金融机构推
3、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浇灌、排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修理工作。农田水利条例已经202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2023年5月17日农田水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实力,保障国家粮食平安,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浇灌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行的浇灌、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第三条 发
4、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发展。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第五条 国家激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用水合作组织、农夫和其他社会力气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
5、维护,爱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爱护生态环境。国家依法爱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次章 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看法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看法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七条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浇灌排水发展需求、环境爱护等因素。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
6、、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农田水利调查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用水合作组织、农夫等方面的看法。第九条 下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依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农田水利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根据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田水利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
7、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一条 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连接,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第三章 工程建设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安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配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气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田水利标准。农田水利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
8、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制定。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节约集约运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平安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平安负责,并公示工程建设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用水合作组织、农夫代表参与。社会力气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与社会力气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9、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根据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田水利信息系统建设,收集与发布农田水利规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信息。第四章 工程运行维护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激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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