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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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幼儿园平安管理方法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平安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 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平安,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 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平安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学校平安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 负其责的方针。第四条学校平安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平安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平安工作 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平安工作规范、有序进 行;(二)健全学校平安预*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平安隐患,不断提
2、高学校平安 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 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共同研究并落实平安措施。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 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 幼儿交与无关人员。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 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 班、巡查。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 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 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
3、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 业性活动。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 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 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 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分的人,或 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10 - 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 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 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平安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
4、及自身或者他人平安的活动。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 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对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 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 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第五章平安教育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 设置要求,将平安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平安教育, 培养学生的平安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 对学生集中开展平安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 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平安制度和平安规定。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
5、实验课的特点与要 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 的平安防护教育。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平安教育,对寄宿学 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平安教育。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平安防范教育,使学 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平安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 交通规那么和行为规范。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平安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 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平安 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 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平安卫生教育。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
6、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 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 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 方法。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 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 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 实平安制度和平安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 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平安管理的12 - 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平安保卫工作 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平
7、安管理培训。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平安教育培训计划, 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平安规章制度、掌握安 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 险的方法和手段。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 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平安教育。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六章平安监管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 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 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平安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 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 平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
8、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 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 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 学校平安的场所或者设施。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13 - 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 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平安隐患,处置扰乱学校 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平安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 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 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
9、街天桥等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 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 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 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 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 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 的单位和个人。第五十四
10、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 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 食摊点。第七章应急预案14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 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 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 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平安和师生人身财产平安。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 突发平安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 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平安。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 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规定的原那么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
11、并进行妥善处理。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平安事故的,学 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 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 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平安工作 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第八章奖励和惩罚第六十条对在学校平安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 奖励。第六十一条不依法履行学校平安监督与管理职责的,-15 - 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 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平安管理和平安教育职责,对 重大平安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重大平安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的;(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四)阻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平安监督管理 职责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 行。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 发学校平安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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