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劳动法学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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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学复习重点劳动法学重难点解析一第一篇劳动法总论第一章劳动法的产生和开展初期劳动法的特点初期劳动法的特点主要有: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因为当时女工和童工劳动条件最差,迫使国家公布这样的法律,容易得到社会的同情与支持。2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有的国家法律只限于适用较大工厂,并未普遍适用。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规定了限制工时等内容,但无明确的监督检查机构,对违法者也缺乏责任的具体规定,因此初期的劳动法,很难真正得到实施。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动公约是国际劳动组织的立法形式之一,公约被会员国批准后,会
2、员国即负履行义务。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建议书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之一,建议书不须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依据。第二章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劳动是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但是劳动法的劳动,并不是指一切劳动,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
3、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种类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除调整劳动关系外,还调整一些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关系。即这些关系就其本身来讲,不是劳动关系,但这些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与劳动关系发生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也应由劳动法调整。对此,可以有两种理解方法:一列举式方法将一些主要的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列出,如: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5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二区别式方法哪些社会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而由劳动法调整,
4、可以用三个因素区分。1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业中的某些关系。2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3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符合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均可确定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规定:1空间适用范围。空间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劳动法的地域范围,直接与不同立法权限制定公布的法律相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公布的法律,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等统一适用于全国;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适用于其管辖区内;但不得与全国性法规相冲突。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只适用
5、于民族自治地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本法只适用特别行政区。2时间适用范围。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在公布时采取两种方式规定,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规定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规定一个实施的时间,实施时间开始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失效;另一种情况是公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3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法规对哪些人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境内的一切企业的劳动关系,
6、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是否适用,是看其是否建立劳动合同,即只要存在合同关系,也应该适用。第三章劳动法地位和体系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如何区别劳动法与民法,可以从调整对象和主体以及两者调整的原那么三个方面去区分。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局部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平安,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2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3两者调整的原那么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那么。劳
7、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那么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那么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从调整的对象上予以区分,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泛,它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加强经营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两者也是从调整对象和主体的不同上进行区别: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显然不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
8、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第四章劳动法的根本原那么与劳动者权利义务如何理解劳动法根本原那么的概念所谓劳动法的根本原那么,指的是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表达劳动法的本质和根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那么,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劳动法根本原那么的法律渊源是宪法,我国宪法在总纲的第6条中规定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那么;在第2章“公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中分别对劳动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工会等劳动法的具体原那么作了规定。但是劳动法的根本原那么又不同于宪法原那么。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宪法原那
9、么是各个部门法的指导原那么,劳动法也毫不例外的必须服从宪法的指导。劳动法根本原那么是根据宪法原那么确定的,它是劳动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所特有的原那么。确立劳动法根本原那么的标准其标准有三个,首先,劳动法根本原那么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其次,劳动法根本原那么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最后,劳动法根本原那么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第五章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于联系这个问题是从两方面阐述的,首先是两者之间的联系,其次是两者之间的区别,具体的分析如下:两者的联系是:人们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标准,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开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
10、系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式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稳固和保护。两者之间的区别表达在: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根底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局部;而劳动法律关系那么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表达了国家的意志。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那么是被劳动法律标准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标准的存在为前提。每一种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
11、规定和调整这种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标准存在。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标准,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标准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缺少有效的保护与保障。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当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12、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未成年人和妇女,不得从事井下工作,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某些特种作业需要劳动者经过特种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后才可以从事工作等。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备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能力。用人单位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和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等行为的能力。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也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用人单位行使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13、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等。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对应性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联系的,共同存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之中,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存在只享受权利不承当义务的主体,也不存在只承当义务不享受权利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是另一方的权利。2?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平安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
14、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就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3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也应当承当相应的义务,?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应当承当的义务就是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根本要素,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根底,没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劳动法律事实与劳
15、动法律关系的关系劳动法律事实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而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那么是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含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标准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它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不会产生劳动法律关系。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标准,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引起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一般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因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
16、的违法行为也可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此外,发生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时间,也会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行使,因此,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变更,不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而是原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和新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标准,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但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行为,大多数是合法行为,如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消
17、灭;少数是违法行为,如因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或者因触犯刑法被监禁,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此外,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也会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第二篇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第六章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对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做出规定,但是根据实践经验和客观需要,订立劳动合同应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根本阶段。1要约。要约,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应当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的愿望,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要求对方考虑答复的期限等。订立劳动合同的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对要约人产生一定法律约束力。要约人在要约
18、有效期内不得随意变更或撤回要约,也不得拒绝受要约人的有效承诺。2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劳动合同的要约内容表示同意和接受,即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表示赞同,而不是提出修改,或者局部同意,或者有条件的接受。劳动合同的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要约一经承诺,书写成书面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合同即告成立。如何理解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我国?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理解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当分清劳动合同
19、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这两个法律概念。所谓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劳动合同条款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履行的原那么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原那么。1实际履行原那么。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原那么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二是要求劳动者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过程,从而使劳
20、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成为最正确状态。2全面履行原那么。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原那么,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这一原那么要求劳动者一方按照法律与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要求用人单位全面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条件及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3合作履行原那么。劳动合同合作履行原那么,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相互配合、友好合作,并在遇到困难时相互理解和帮助。集体劳动客观上要求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和指挥;同时,用人单位的领导者、管理者也必须关心职工,考虑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要求。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的区别
21、所谓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劳动合同条款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即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法律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一般采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国库三种方式。而无效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不可能采取返还及追缴等方法处理,所以,只能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
22、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集体协商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在我国,由于行业或地区用人单位组织形式正处于改革时期,因此,目前只有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作为谈判主体的集体协商形式,而且集体协商只适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会或职工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而举行的集体协商。我国集体协商代表确实定及其保护集体协商的代表,即集体谈判的主体,是指集体协商的直接参与者。在我国,法律上将集体协商的代表确定为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集体协商的代表由工会和企业指派,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其职工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每方代表为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
23、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企业方首席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为防止集体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第11条规定:“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方法?第14条进一步规定:“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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