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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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发展,规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依据AA 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养老服务发展的看法(国办发201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养老服务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华蜜晚年驿站(以下统称养老服务驿站)。第三条养老服务驿站是以政府无偿供应设施为主,由法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低偿运营,根据市场化规律,充分整合社区资源,发挥服务枢纽平台作用,就近供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驿站的建设管
2、理、服务管理、扶持发展、监督管理,以及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和其它养老机构开展辐射社区居家服务适用本方法。其次章各级职责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制定全市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和管理有关政策和相关规范。第六条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全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详细职责如下:(一)合理规划驿站选址布局和建设进度,每季度末向市民政局报备本区驿站建设和变更状况; (二)统筹做好无偿供应驿站设施用房工作; (三)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驿站建设一事一议、医养结合等工作; (四)制定驿站运营机构的遴选条件和范围; (五)分类做好驿站设施和运营服务商的信息备案; (六)负责驿站扶持补贴发放和资金监管; (七)负
3、责指导监督区级养老行业协会开展驿站星级评定工作;(八)制定驿站运营监管、服务评价、绩效管理和退出管理的详细措施; (九)指导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养老行业协会搭建驿站供需对接平台。第七条街道(乡镇)负责组织辖区内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和管理,详细职责如下:(一)组织辖区设施资源,无偿供应驿站建设设施用房; (二)统筹辖区养老服务资源,为驿站创建联动贯穿、协同互补的区域养老服务的联动条件; (三)做好驿站服务需求对接和服务质量监管; (四)定期听取驿站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驿站日常运营的重大问题; (五)指导社区(村)做好养老服务宣扬、询问等工作。第八条社区(村)负责帮助街道(乡镇)做好养老服务驿站宣扬、
4、服务监督评议以及居民看法建议收集;支持驿站做好重点服务人群宣扬、需求调研、上门服务等工作。第九条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商加入协会供应便利,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参加驿站标准规范制定和星级评定,开展调查探讨、调解争议等活动,引导和规范养老服务驿站供应符合社会需求的养老服务。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各区应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城市社区根据服务区域 7000-10000 人口、农村地区根据行政村 500 户的规模标准,合理规划驿站选址布局,优先完成老年人口密度高区域的选址建设。有条件的区可依据老年人需求,合理缩小驿站服务半径,加大驿站建设
5、密度。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 1 公里。第十一条养老服务驿站设施用房原则上应由政府无偿供应。各区、街道(乡镇)应全面系统梳理本区域内可用于养老服务的公有产权服务设施,优先支配建设养老服务驿站。的确没有可用公有产权服务设施的,应通过新建、购买、租赁、置换或整合资源、动员辖区单位供应等方式无偿供应设施用房。第十二条中心在京单位、部队驻京单位、本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利用自有或租用设施建设驿站的,各区或街道(乡镇)应将其纳入区域驿站资源统筹建设和扶持管理。第十三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无偿供应驿站建设的设施台账,各区政府应逐步将其纳入区、街道(乡镇)限制性具体规划,
6、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审核,保障其养老服务运用属性。第十四条政府无偿供应设施的驿站,运营服务商不得擅自变更服务设施运用性质,不得擅自转让运营权,不得侵占、破坏服务设施。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养老服务驿站是老年人就近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组织者和供应者,是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周边服务的延长,应重点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衰弱、高龄独居等老年人供应日间照料、家庭床位、助餐、助浴、助洁、应急救济等服务,并面对辖区老年人供应健康指导、文化消遣、心理安慰等服务。第十六条各区应统一制定养老服务驿站运营商遴选条件和范围,入选运营商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备养老服务资格和运营阅历、无失信信息记录的企
7、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优先考虑辖区内养老照料中心或其它养老机构。各区应为区域内连锁运营创建有利条件,驿站托付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5 年,确保驿站运营商规模化、连锁化和持续性开展服务。第十七条街道(乡镇)应当与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服务商签订托付运营协议或服务监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详细监管方式,确定驿站责任区域,细化驿站对责任区域重点照护对象的服务职责和考核方法,不应人为限制服务区域范围。第十八条养老服务驿站应当向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养老服务部门备案,真实、精确、完整地供应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第十九条养老服务驿站供应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8、,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其次十条养老服务驿站应当公开驿站相关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证照、基本设施设备、工作人员、收费标准、营业时间、服务项目、服务投诉途径和处理程序信息。其次十一条养老服务驿站应当向社区老年人公开承诺站内营业时间,实行预约方式合理支配上门服务时间,激励为服务区域老年人供应 24 小时应急救济服务支持。其次十二条养老服务驿站运营商应当充分了解责任社区老人服务需求,依据需求借助自身优势发展专业特色服务,并对接和利用其他专业服务资源,丰富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内容,满意老年人及其家属多层次、特性化需求。其次十三条各区民政部门应结合本区实际定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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