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X中引水工程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综12011) 2号)、财政部关于同意XX省征 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复函(财税函2016) 291号)、XX省 人民政府关于随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云政发 2016) 108号)和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 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2分/千瓦时的标准, 对XX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用电量征 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企事
2、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用电量是指除居民生活用电 (包括非居民用电中的居民用电,不包括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 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的电量。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基金政策管理和预算管理,协同配合 审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第四条 税务部门负责基金的征收、检查、欠费追缴和退库。第五条省X中引水建管局负责基金预算编制及执行、资金 监管和绩效管理。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负责国库端信息系统基 金的参数维护及入库工作。第七条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所属行 政区域内各类事业单位机构名册。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 税务部门提供所属行政区域内自备电厂企业名册。名册变动信息 应及时提
3、供同级税务部门。县级税务机关负责提供所属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及个体经 营者名册,并汇总事业单位机构名册,统一提供给供电企业。第八条 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基 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三章征收管理第九条 供电企业(包括省级电网、地方独立电网和增量配 电网,下同)对供电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随用 电量收取电费的同时代收基金。供电企业按月代收基金,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开具由 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于每月15日前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收的基金。供电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应征、实征、欠费及欠费 补缴等相关代收数据。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供电企业全
4、年代收基金情况,在次年4月 底前完成对供电企业全年代收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第十条 自备电厂企业按有关规定准确计量未过网自用电 量,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提供合规有效的自用电 量凭据并申报上月基金。第十一条 征收基金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国家税务总局XX省 税务局向省财政厅统一领取,供电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按 财政票据相关规定管理。电网企业是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的电量,在 销售时不代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由地方 独立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对其他营业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位 经营者随用电量代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并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并 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5、合规有效的当地售电凭据并 申报上月基金。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自备电厂企业全年实际未过网自用电量, 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自备电厂企业全年应缴基金的汇算清缴 工作。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按照供电企业代收代缴金额和自备电厂 企业申报缴纳金额,向供电企业和自备电厂企业开具缴库票证。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征收的基金按100%的比例就地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第十四条州(市)、县级税务机关与同级国库按照税收模式 进行日对账、月对账;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与人民银行 XX中心支行按照税收模式进行年对账。第十五条 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产业项目,确 需减、免、缓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各级政
6、府和单位不得违规多征、减征、缓征、免征基金。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 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X中引水工 程建设。第十七条基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 排使用。省X中引水建管局根据基金征收情况和年度建设计划, 编制年度基金支出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第十八条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 库数拨付资金,XX省X中引水建管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第十九条省X中引水建管局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省财 政部门核拨的金额及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好基金,认真做好基金使 用监管和绩效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加强绩效 跟踪,切实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第二十条省
7、X中引水建管局从基金支出预算中,按代收电力企业代收额的2%。安排手续费,用于支付代收供电企业手续费, 代收单位不得从代收收入中提留代收手续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XX省非税收入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擅自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或者改变地方水利建设基 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地方水利建设专 项基金缴入国库的;(五)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六)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相关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二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基金的征收、解缴、 入库、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进行处理;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