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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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病案管理制度医院 病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依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医院病历管理制度。第二条 在医院门(急)诊就诊必须建立门(急)诊病历,门(急)诊病历一律由患者自行保存,需住院的患者应将其交所住科室,与住院病历一同保存,出院时,主管医师应在出院小结上写清住院期间及出院时情况和出院后注意事项,副联交患者保存。第三条 在医院就诊建立的门(急)诊病历,仅限于患者本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并妥善保管,严禁涂改、伪造、抢夺、窃取病历。第四条 在医院就诊患者的各种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结果,按规定粘
2、贴在病历中。凡在患者出院前就可送回病区的,应由病区医护人员按规定分类张贴在病案上;患者出院后才有结果送回的,应及时交病案室补贴。第五条 住院病案是医院的内部资料,具有保密性和医院的归属性。患者入院,住院处要做好详细登记工作。第六条 患者住院,由医院医师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建立住院病历,并由所在科室妥善保管,不得交给患者或家属传递和阅读任何人不得涂改、隐匿、销毁、抢夺、窃取、丢失病历,否则按医院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七条 在患者出院 24 小时内,科主任审查病历并签名_,送交住院结账处,与结账处办理病历交接手续,病案室次日在结账处收取病历,审查合格后按序整理,装订成册后计算机输入,按号排列,
3、上架存档。第八条 住院病案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时间计算,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30 年;患者姓名索引、疾病和手术索引、分科登记和死亡登记等可以采用纸质或其他载体永久保存;病案原件的销毁应经院长或病案管理委员会批准决定。第九条 公安、司法机关、保险公司、患者或其代理人需查阅或复印病历时,持规定的相关证件,在医教部办理审批手续后,到病案室调阅及复印病历。第十条 医院医师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经医教部审批后,在病案室查阅,查阅后立即归还,不得带出病案室。第十一条 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案室可提供给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第十二条 凡由医院提供给单位或个人的病历资料一律加盖病案室公章,否则无效。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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