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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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检查目的为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与监督,掌握全国森林抚育试点开展情况,监测和评价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实绩与成效,为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全面推进全国森林抚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编制依据(一)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框架意见的通知(林规发201027号)。(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林造发201020号)等文件及有关规定。第三条 检查对象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省级实施方案编制
2、框架意见的通知(林规发201027号)编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单位。第四条 检查形式检查验收采取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国家抽查的形式,由县级试点单位对所有抚育地块进行实测自查;省级单位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核查验收,核查面积比例不低于计划任务量的5%;国家林业局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核查验收报告,会同财政部组成抽查工作组,开展抽查工作。第五条 检查内容(一)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分解下达情况1、省(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年度任务分解下达情况。以省为单位自上而下逐级核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年度任务总量和分解下达情况。2、县级(林
3、场、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编制情况。依据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以及省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对县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作业设计是否与省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紧密衔接,是否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备案;作业设计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二)抚育作业实施情况1、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核实抚育面积完成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多报以及重复上报抚育面积问题等。2、抚育作业质量。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因不按作业设计施工,出现超证采伐、越界采伐、乱砍滥伐、采好留坏以及开林窗等问题;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小班作业位置、改变抚育对象、改变抚育方式等问题;是否存
4、在其他违规行为等。3、抚育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及管理情况等。(三)组织管理情况1、是否成立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2、项目审批、公示制度和程序是否依法合规。3、是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和管理培训。4、是否按规定建立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档案。5、是否开展省级核查验收。(四)成效监测情况1、成效监测任务是否已经落实到科技支撑单位,省级成效评估结果是否按要求报国家林业局。2、是否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选择确定森林抚育监测点,科学布设对照监测样地(以下简称“对照样地”)。3、是否在抚育后一年内以及第三、第五年定期对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等进行调查。
5、4、是否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全面的定量统计和定性分析。5、是否建立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成效监测档案,是否做到档案资料完备齐全,图表、数据和影像资料一一对应。注:2009年度任务只检查成效监测基准数据。第六条 准备工作(一)技术准备:组织检查验收人员学习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林造发201020号)、森林抚育技术规程(GB/T 15781-2009)、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好技术培训。(二)资料设备准备1、检查验收调查表和统计表及电子文档。2、便携式电脑、GPS定位仪、测绳、围尺等设备。3、受检县级单位地形图(1:5万或1:1万)或带有准确坐标网格
6、的小班作业图纸。第二章 技术标准第七条 标准依据(一)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09)。(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DB23/T 1250-2008)。(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 (四)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LY/T 1646-2005)。 (五)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2007)。(六) 省级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等。第八条 主要检查因子(一)小班检查因子1、实测面积:指现地实测的小班面积。2、平均胸径:指实测标准样地推算的小班伐前、伐后平均胸径。抚育小班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3、树种组成:指实测标
7、准样地推算的小班主要树种株数或蓄积比例。4、小班株数:指实测标准样地推算的小班抚育前株数。5、郁闭度:指实测标准样地推算的小班抚育后郁闭度。(二)对照样地调查因子1、对照样地面积:对照样地实测面积。2、树种径级株数:不同树种各径级的株数。3、树种径级蓄积:不同树种各径级的蓄积。4、郁闭度:同上。第九条 抚育方式及要求(一)抚育间伐1、透光伐:在林分的幼龄林阶段、开始郁闭后进行的抚育采伐。间密留均、留优去劣,调整林分组成,为保留木留出适宜的营养空间。天然林抚育采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人工林郁闭度不低于0.7。2、生态疏伐:在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中进行。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
8、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盒伐除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对风景林的景观疏伐,按生态公益林件建设 技术规程(GB/ T18337.3-2001)中的5.2.1.2.4条规定执行。3、生长伐:在中龄林阶段进行的抚育采伐。伐除生长过密、生长不良和影响目标树生长发育的林木,进一步调整树种组成与林分密度,加速保留木生长,缩短工艺成熟期,提高林分质量和经济效益。抚育后郁闭度应保留在0.6-0.7,飞播林伐后郁闭度控制在0.7-0.8。4、卫生伐:在遭受自然灾害的森林中进行,选择性地伐除已被危害、丧失培育前途的林木。抚育后林分郁闭度保持在0.6以上。(二)人工修枝在中幼龄林阶
9、段进行,主要适用于天然整枝不良的林木。要求幼龄林阶段修枝高度不超过树高1/3,中龄林阶段修枝高度不超过树高的1/2。(三)割灌在下木生长旺盛、与林木生长争水争肥严重的中幼龄林中进行。采取机割、人割等不同方式,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第十条 小班作业质量合格的条件(一)主要调查因子准确无误。(二)抽检小班无作业设计图、改变作业地点、改变抚育方式、越界采伐、无证采伐、禁伐区采伐、作业设计未经批准已作业的为否定因子,满足其一即为不合格小班。其他详见抚育间伐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修枝割灌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第十一条 抚育作业设计合格的条件(一)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的抚
10、育作业设计,内容符合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和森林采伐更新的有关规定。(二)主要调查因子准确无误。(三)抚育措施和抚育对象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四)作业设计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有关要求,图表数据完备且一一对应。(五)抚育作业设计档案管理规范。其他详见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表。第十二条 对照样地的合格条件(一)对照样地的布设具有典型代表性,能真实反映抚育成效。(二)对照样地的调查因子准确无误。第三章 检查验收方法第十三条 听取汇报(一)受检单位在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方面的政策、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执行情况以及制定的管理办法。(二)受检单位执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方案、组织管理、抚育技术等方面的经验和做
11、法以及存在的问题。(三)受检单位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 查阅和收集资料(一)省级资料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分解下达的文件。2、省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3、省级成效监测实施方案。4、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等。5、省级核查验收报告和有关材料、省级成效监测结果和有关档案资料。6、全省主要树种(组)根径材积表、一元或二元立木材积表、树种出材率表等。7、省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汇报材料。(二)县级资料1、县级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2、县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和有关材料。3、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施工作业合同,补贴资金支付使用情况的说明及相关票据或凭证。4、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和森林资
12、源统计表和档案。5、森林资源分布图和林相图。6、抚育试点在促进农林增收、调整产业结构、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的量化数据和典型资料。7、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采伐许可证发放情况及说明。第十五条 检查样本的组织和确定检查采取按类型抽样的方法,以省为单位,依次确定县级单位和受检小班,具体方法如下:(一)省级样本省级试点单位抽查率为100%。(二)县级样本县级样本的检查包括对省级核查验收情况的复查和国家检查验收抽查两部分内容(以下简称“复查”和“抽查”),这两部分采用相同的检查验收方法。1、受检县个数的确定: 按照县级单位个数15%-25%确定受检县,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县级单位个数不超过12个的,抽取25%。县
13、级单位个数超过12个的,抽取15%。县级单位个数超过30个的,抽取12%(以上均四舍五入取整)。复查受检县个数占受检县总数的30-50%。2、受检县的确定:由国家林业局森林经营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各省县级样本的起始号和间隔号,按复查和抽查分别抽取,具体方法:复查:将省级核查验收过的受检县按上报面积从大到小排序(任务相同的按行政顺序排序),按照起始号和间隔号循环抽取(遇死循环,可从下一县重新开始抽取,间隔号不变),直至满足复查受检县个数。抽查:将省级核查验收未检查到的受检县按上报面积从大到小排序(任务相同的按行政顺序排序),进行循环抽取(遇死循环,可从下一县重新开始抽取,间隔号不变),直至满足复查受
14、检县个数。如果省级检查验收未检查到的受检县个数不能满足抽查所需县的个数,则可在小班抽样中进一步区分。3、受检县检查面积的确定:根据受检县上报面积的1%-10%确定检查面积,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受检县上报面积1000-5000亩,检查10%。受检县上报面积5001-10000亩,检查5%。受检县上报面积10001-20000亩,检查3%。受检县上报面积20001-35000亩,检查2.5%。受检县上报面积35001-45000亩,检查2%。受检县上报面积45000-55000亩,检查1.5%。受检县上报面积55000亩以上,检查1%(以上均四舍五入取整)。(三)受检小班将受检县小班按上报面积从大到
15、小排序,根据起始号、间隔号循环抽取受检小班(遇死循环,可从下一小班重新开始抽取,间隔号不变),直至实抽面积满足受检县应查面积(相差10%以内)。每个县受检小班不应少于3个。当复查和抽查受检县同为一个县,则按照复查小班和抽查小班分别抽样,具体方法同上。(四)受检对照样地根据省级对照样地,每种作业方式抽取一个样地进行检查,每个省级单位不低于两个。第十六条 外业调查外业调查对象为抽查县所抽中的森林抚育试点受检小班和部分对照区监测样地。检查时应携带伐区调查作业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单等资料。(一)小班调查1、面积检查:采用GPS控制点与地形图(或作业设计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当实测面积与设
16、计面积相差5%时,认可小班上报面积,否则以实测面积为准。具体方法和要求:当小班全部以山脊、沟壑、河流、道路等明显地物为边界时,经与作业设计核对后,可在明显地物处设置1个GPS控制点。当小班部分以山脊、沟壑、河流、道路等明显地物为边界时,其余边界用GPS实地测量,且GPS控制点不少于三个。小班无明显地物边界的,按照小班面积设置GPS控制点,要求GPS点能够精确反映小班面积和空间位置,正确反映小班基本轮廓形状。1-100亩小班设置4个及以上GPS控制点。100-500亩小班设置5个及以上GPS控制点。500亩以上小班设置6个及以上GPS控制点(以上均四舍五入取整)。2、样地布设和检查:采用实测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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