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doc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doc(13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懊悔权制度探析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即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有学者提出此次修改应建立消费者懊悔权制度。懊悔权制度的设立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笔者拟对我国懊悔权制度建立的动力机制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立法和实践,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懊悔权制度的建设提出设想。关键词懊悔权制度;制度建设;设想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布于1994年。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满足社会开展的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在此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中,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提出,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
2、护法?中增加一项消费者的权利懊悔权。刘俊海教授认为,懊悔权制度主要适用于三类商品交易活动:一是远程推销,如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二是上门推销;三是消费者购置房屋、汽车等大额的消费行为。对于懊悔权的设置是否具有必要,其利弊如何,学界有着诸多争议,笔者拟就此问题进行讨论。一、懊悔权制度的起源懊悔权制度又称为冷静期制度,起源于美国,其主要内容为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联邦统一消费信贷法?规定,在上门劝说消费者信贷购物的情况下,有三天的“冷静期;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规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额退款。退货时间
3、的限定是,消费者必须在购货之日起三日之内通知销售者。懊悔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无因退货这一商家相互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是经营者在日趋剧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一种营销策略。无因退货权源于商家的承诺,它是经营者承诺给予消费者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期内对合同无条件反悔且不必承当违约责任的一种权利。此种无偿解约权对消费者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经营者也可借此承诺提高商业信誉,增强竞争力。从历史上看,懊悔权制度初期主要是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会夸大商品的功能,想方设法防止商品的缺点,通过各种
4、的花言巧语哄骗消费者进行购置,故适用懊悔权。随后,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也有一定程度的实践,即消费者在购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当任何费用。消费者懊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这样既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的博弈力量和强有力的维权依仗,也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交易的稳定。二、我国懊悔权制度建设的动力机制懊悔权制度虽然起源于国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在我国建设该制度也具有紧迫性,因此需要分析懊悔权制度在我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便我国可以将其进行法律移植,通过制度建设使它
5、与我国的法制体系兼容,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一)我国懊悔权制度建设的内在需求1.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然要求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迅速开展,导致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精细化,产品越来越丰富,制作工艺日趋复杂,消费者获得产品的信息日益减少,其弱势地位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消费者相对经营者而言处于信息上的弱势地位。消费者对所购置产品的认知能力明显低于对该产品有专业化、职业化了解的经营者,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功能、优缺点等信息了如指掌,而作为消费者的个体由于学识、技术的欠缺,往往很难得知商品的事实情况。从而导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偏在,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这
6、种信息不对称会不断加剧;另一方面,经营者为了获得利润,往往采取高压销售,即强迫、哄骗、引诱、缠扰消费者购物,甚至采取更为隐蔽、巧妙的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经营者的攻势下,消费者往往不能够正确行使选择权,对产品做出良好的判断;对这些手段必须用以制度化打击,才能保护消费者权益。2.经营者自身开展的必然选择在市场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实际上处于一种经济学上的博弈过程。而懊悔权制度实质上是在人们屡次重复博弈中产生的,其本身就是博弈均衡的结果。但是,懊悔权制度决非是仅仅对消费者有利的制度,对经营者来说同样有利。以美国的冷静期制度为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在1979年正式发布的。早在上世纪60年代,冷静
7、期制度就在各州被提交议案,但当时美国直销协会和一些直销公司强烈反对它。直销公司认为,该法规也鼓励其他消费者随便退货,是歧视直销商业、把直销商业放在商店商业地位之下的制度。不过,随着时间的开展,直销公司转而支持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冷静期制度,支持各州的冷静期制度。原因在于,该法规有助于把直销行业中的一些不道德的直销商驱除出去,有助于增加直销公司在消费者心中的信誉。消费者也认为,冷静期制度虽然不能完全杜绝不道德的销售行为,但它成功地减少了这种现象,消费者对直销公司的抱怨急剧下降。换句话说,也就是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博弈,到达了利益的均衡。正如弗劳德所言“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
8、允许的事情。通过建立懊悔权制度必然会加大不良经营者的运营本钱,从而将这些不良经营者驱逐出市场,使具有较好信誉的经营者在市场中进行良性的竞争。3.公平有序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的现实需要懊悔权制度首先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利,但更是为了倡导和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因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竞争性的价格信号就不能对资源有效配置。设计该制度,可以产生一种鼓励机制,让拥有信息的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能够主动提供真实信息,从而实现信息的有效交换。这种信息可以防止道德风险,使经营者更加关注商品的质量以提高经营业绩,使消费者的生活质量得以提高让消费者和经营者都获得更大的利益,
9、最终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二)我国懊悔权制度建设的外在条件1.良好的社会根底黑格尔曾经说过“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开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也蒸蒸日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被提上了修改的日程,广阔消费者期待建立懊悔权制度,增加消费者退货的权利。2.成熟的立法根底增设懊悔权制度不仅存在严峻的现实原因,也具有深刻的理论依据。倾斜保护弱者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利益平衡立法精神要求,需要通过扩充消费者的权利来加强对消费权益的保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层面上进行利益平衡,应考虑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理
10、论依据在于消费者弱者地位,其价值目标在于实质正义,其立法政策在于倾斜保护。所以,应该使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相互均衡,尽量使他们之间的地位得到实质的平等。消费者在经济生活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应该对其进行倾斜保护,通过赋予其更多权利去对抗强大的经营者。当然,在倾斜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应该对经营者进行适当的限制,但无需对其进行附加过多的义务,否那么这些附加义务所支付的本钱会通过商品转嫁到广阔消费者身上。因此在平衡双方权利义务时,公平正义的天平应该向消费者倾斜。3.可借鉴的国外经验除了美国之外,法国、德国、马来西亚、韩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也规定有懊悔权制度,赋予消费者法定解除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 护法 论文 我国 后悔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