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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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担负着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任。为切实依法加强对代表履行职务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根据省人大有关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部署安排,课题调研组先后到9个县(市、区)及部分乡镇街道(代表联络站)开展专题调研,通过采取座谈交流、实地走访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广泛听取了县乡干部群众和各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从调研的情况看,要更好地做好新时期人大代表工作,让人大代表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更加有力有效,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不容忽视、刻不容缓。一、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
2、作的必要性 根据权力监督的基本法则,监督者也要受到监督。各级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要更好地实行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其依法有效履行职权。(一)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实施,并将从严治党要求从“关键少数”向全党拓展、向基层延伸,在全社会营造了讲法纪守规矩的浓厚氛围和良好的政治生态。在这一背景形势下,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将从严把关要求贯穿始终,选出的代表不仅有代表性、广泛性,还有很强的先
3、进性。人大代表当选后,将依法行使权力,执行代表职务。从历史和现实经验与教训来看,公权的行使如缺少监督,就容易出现问题和产生腐败。因此,必须加强对代表选举后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和完善代表管理监督机制,确保代表职务的有效性和正当性,防止脱离人民利益和人民主权的轨道。(二)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是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深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定内涵,决定着选举权和监督权是不可分割的。人民依法选举代表,是把本属于自己的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委托给选出的代表,由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民是对委托出去的权利具有控制运作的资格和能力,有权监督和促进代表依法有效履职
4、。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政治参与途径的不断拓宽,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监督意识、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对代表其利益的人大代表作用发挥关注越来越多、期望越来越高,这对我们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健全完善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三)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现实需要。人大代表的权力来自人民,人大代表对人民负责。但有的代表当选后,只记得当代表的荣耀和权利,淡忘了对人民的承诺和义务,参会“溜号”“会场睡觉”“坐后排”“不发言”,履行职权时上不接政策天线,下不连民心地气,不能为人民代言发声、奔走呼吁,被人民群众形象地比
5、喻为走访选民握握手、听听报告拍拍手、选举表决举举手、会议闭幕挥挥手的“四手”代表。只有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履职监督,才能使代表自觉增强代表意识,不断提高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按照人民的意志、根据人民的利益来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最终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二、当前我市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p 近年来,市县两级人大围绕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监督、促进代表依法有效履职方面,进行了诸多积极探索和实践,总结并形成了不少管用的好措施、好经验,取得了比较明显的工作成效。总的看,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机制在实践中建立和发展,但对照宪法法律的要求、与形势任务的变化、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不少问题、差距
6、和不足。(一)认识有偏差。加强代表的履职管理监督,客观地讲,在社会各界早已形成共识。但长期以来,自上而下对代表的履职管理监督大多停留在部署要求上,停留在单一的措施制度建立上,都还没有真正建立一套功能完善、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这主要缘于三个方面的因素影响和局限。一是法律依据较含糊。尽管宪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等都对代表必须接受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作了原则规定,但明确的监督主体只是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对于具体谁来负责实施规定得较为含糊。就是这种立法上的缺位,使得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处于一种可管可不管、有看法没办法的尴尬境地,导致了部分人大代表成为无人可管、无人愿管的“自由人”。二
7、是代表认知不到位。一些代表对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认知不清,认为自己当选为代表,主要是代表选民行使各种法定职权,而对应接受选民监督的义务有所忽视。还有的意识不到自己处于被监督的地位,或即便意识到也没有途径和场合来“感受”这种地位,不会自觉、主动地接受管理和监督。三是主体意识须强化。有的选民不知道代表法中还有选民监督代表的条款,认为只要选出代表就尽了自己的选举责任,至于代表能不能为民办事,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自己管不着。还有的选民尽管知道自己有监督代表的权利,但不知道如何监督,再加上监督本身需要一定的精力、时间,有的还会得罪人,监督结果也不能得到运用。现实工作中遇到的个别选民通过举报、信访等途径监
8、督代表的情况,往往也只是与代表有利益冲突或这样那样矛盾的对象,以监督之名,行谋私之实,而真正为督促代表依法有效履职的监督行为较为少见。(二)制度不健全。造成当前有的代表履职不尽如意的原因有很多,但最关键的仍在于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弊病和不良倾向:一是重结果处理轻日常管理。较为典型的是代表法规定了“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的内容,虽然这是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日常的管理监督措施需要“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作为最终保障措施。但适用这一法律规定的往往是非常严重的履职不当甚至违法行为,如犯罪、被罢免、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代会等,以及辞职、
9、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丧失中国国籍等一些特殊情况,对于绝大多数的代表来说并不具有实际意义。金华市六届人大代表中,一届履职下来除因离开行政区域原因外,先后共有12名代表辞职或终止代表资格,原因都是因严重违法违纪。但对于履行代表职责消极应付、利用代表职务谋取个人私利等行为,代表法却缺乏有效制约措施。二是重消极约束轻主动监督。对于代表应当做而没有做,哪些不能做,法律和实践中相对有一些责任性规定。如代表法规定代表有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的要终止代表资格。而对于代表可以做、有权做,而消极对待或不作为的,却缺乏约束规定。如代表法规定了许多的代表职权和权利,像有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有权询问和质询,以及可以参
10、加代表小组活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列席会议等,但对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少甚至没有的情况,以及代表活动不积极甚至不参加等缺少规定。实践中各地陆续推行了代表履职登记、代表述职等做法,但大多制度不规范,约束力较弱。三是重原则要求轻具体规范。相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制度建设而言,对代表的管理监督制度还远没有形成体系,还不够具体规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比如法律只规定选民可以监督和罢免代表,但是并没有明确监督的途径或者方式,更没有设置对人大代表进行履职监督考评的程序,致使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难以具体化,难以落实。对代表的履职监督,往往是由于代表违犯法律才启动罢免,对代表的监督管理比较被动,往往是只要代表不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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