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监管bjd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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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的监管管 (一)机机构发展与功功能定位 1、商商业银行机构构发展 商业银银行是指依照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商业业银行法和和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公司司法设立的的吸收公众存存款、发放贷贷款、办理结结算等业务的的企业法人。在在本部分,商商业银行特指指国有独资商商业银行、股股份制商业银银行和城市商商业银行三类类机构。 国有独独资商业银行行是伴随着金金融机构体制制改革产生和和逐步发展起起来的。19979年2月月,国务院批批准恢复组建建中国农业银银行,作为从从事农村金融融业务的首家家专业银行;同年3月,国国务院指定中中国银行为直直属的经济实实本,从中国国人民银行中中分立出来专专营外汇业务务;同年8月月,国
2、务院决决定中国人民民建设银行从从财政部分立立出来成为国国务院直属单单位,专门从从事固定资产产贷款和中长长期投资业务务;19833年9月,国国务院决定中中国人民银行行作为中央银银行专门行使使国家金融管管理机关的职职能,同时成成立中国工商商银行,承担担原来由中国国人民银行办办理的经营性性业务。从此此形成了中央央银行监管下下的中国专业业银行制度,初初步实现了我我国金融业在在组织上、业业务上、资金金上的政企分分开。19993年12月月,根据中共共十四届三中中全会进一步步改革我国的的金融体制,随随后三家政策策性银行相继继建立,这为为国家专业银银行逐步向国国有独资商业业银行过渡创创造了条件。11995年7
3、7月,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商业银行法法正式实施施,标志着国国有独资商业业银行做为商商业银行的地地位以法律的的形式得以确确立。1986年9月月,国务院批批准重新组建建了新中国第第一爱股份制制商业银行-中国交交通银行,随随后,我国股股份制商业银银行机构不断断发展,122家股份制商商业银行陆续续成立。除海海南发展银行行于19988年6月被行行政关闭、中中国光大银行行、华夏银行行、中国民生生银行、招商商银行、深圳圳发展银行、广广东发展银行行、上海浦东东发展银行、福福建兴业银行行等10家股股份制商业银银行,其分支支机构已遍布布我国沿海和和经济发达地地区的主要城城市。截至11999年底底,10家股股份制商业
4、银银行资产总额额达15000亿元左右,已已占全国银行行业资产总量量的1/100左右。股份份制商业银行行的建立和发发展壮大,为为我国银行业业引入了商场场竞争机制,初初步打破了长长期以来由四四家国有独资资商业银行垄垄断经营的局局面,提高了了经营效率,促促进了我国银银行的商业化化发展。股份份制商业银行行具有法人治治理结构相对对健全、按商商业化原则经经营管理、市市场反应灵敏敏、竞争机制制灵活等特点点。城市商业银行的的前身是城市市合作银行。11995年,国国务院下发了了国务院关关于组建城市市合作银行的的通知,决决定在合并已已经商业化的的城市信用合合作社及地方方信托投资公公司的基础上上组建城市合合作银行。
5、11998年33月,中国人人民银行和国国家工商行政政管理局联合合发文将城市市合作银行统统一更名为城城市商业银行行。城市商业业银行是在合合并城市信用用社的基础上上,由城市中中小企业、居居民个人和地地方财政入股股并发起设立立的在限责任任公司形式的的商业银行,实实行一级法人人、统一核算算的管理体制制。城市商业业银行主要立立足于地方,服服务于地方经经济建设,以以城市中小企企业和居民为为主要服务对对象。截至11999年末末,全国共有有91家城市市商业银行获获准开业,其其资产总额达达5000亿亿元左右。上述各类机构普普遍遵循商业业银行的经营营和管理原则则,同时由于于业务性质和和风险特征等等方面存在差差异,
6、每类银银行又有其不不同特点。相相应地,监管管当局对各类类商业银行的的监管方式既既有共性,又又有区别。2、商业银行的的功能定位根据我国经济的的发展程度、市市场环境、商商业银行历史史形成的业务务特点、金融融监管当局的的职责分工与与监管能力,在在一定时期内内,我国金融融业仍要实行行分业经营,传传统商业银行行业务仍将是是商业银行发发展的基础。在在此基础上,鼓鼓励商业银行行在有效控制制风险的前提提下,努力发发展现代银行行业务,积极极开展业务创创新,不断提提高竞争能力力和盈利水平平。目前商业银行中中间业务发展展迅速,风险险相对较小,具具有较大发展展空间,是银银行盈利的重重要渠道之一一。中国人民民银行鼓励商
7、商业银行大力力开展中间业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行认为条件和和时机成熟的的情况下,支支持符合要求求的商业银行行从事信托、证证券、投资银银行及保险等等业务,为客客户提供综合合性金融服务务,拓宽盈利利渠道,提高高竞争和发展展能力。此外,城市商业业银行应根据据其特点,充充分发挥地方方银行的优势势,扬长避短短,趋利避害害。一是立足足于地方、服服务于地方经经济建设;二二是坚持以中中小企业为主主要服务对象象;三是服务务于城市居民民个人。(二)市场准入入广义上,商业银银行的市场准准入包括:机机构准入、业业务准入和高高级管理人员员任职资格审审核。1机构准入(1)机构准入入标准和条件件除本书第二部分分有关规定外外,
8、还必须满满足下列条件件:1)设立商业银银行的注册资资本最低限额额为10亿元元人民币。城城市商业银行行的注册资本本最低限额为为1亿元人民民币,资本充充足率不低于于8%,地方方财政作为大大股东,持股股不超过300%,其他股股东为地方企企业和居民。注注册资应当是是实缴资本。2)从业人员中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过金融业务工工作或属于大大中专院校金金融专业毕业业生。3)对纳入组建建范围的城市市商业银行,按按“一逾两呆呆”口径,应应全额核销其其呆账贷款,对对呆滞贷款应应计提50%的准备金,对对逾期贷款应应计提20%的准备金,对对表内应收利利息应主计提提80%的准准备金。计提提各项准备金金后,相应核核减城市
9、信用用社所有者权权益。4)设立股份制制商业银行的的分行由其总总行拨给不少少于1亿元人人民币的营运运运资金,设设立城区外支支行由其总行行拨给不少于于5000万万元人民币的的营运资金。5)商业银行分分支机构应具具有规定数额额的营运资金金,其研究员员运资金由其其总行从资本本金或公积金金中拨付,累累计拨会总额额不得超过总总行资本金的的60%。(2)机构准入入程序1)国有独资商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总行审批国有有独资商业银银行法人机构构的设立和分分支机构年度度发展规划。设立一级分行行(省级分行行和直属分行行)国有独资商业银银行总行向中中国人民银行行总行提出设设立一级分行行的申请,中中国人民银行行总行批复
10、后后,由国有独独资商业银行行总行持批复复文件向中国国人民银行分分行(营业管管理部)申请请机构筹建及及开业,中国国人民银行分分行审核国有有独资商业银银行申请后报报中国人民银银行总行审批批。设立二级分行行国有独资商业银银行总行根据据中国人民银银行总行批准准的分支机构构发展规划,向向其分行下达达设立二级分分支机构的指指示,由国有有独资商业银银行分行向二二级分支机构构拟设地中国国人民银行中中心支行提出出设立二级分分支机构的申申请,中国人人民银行中心心支行审核后后,报中国人人民银行分行行审批。中国人民银行营营业管理部所所在地由国有有独资商业银银行分行直接接向中国人民民银行营业管管理部提交申申请,中国人人
11、民银行营业业管理部负责责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分分行(营业管管理部)将批批复文件报中中国人民银行行总行备案。设立支行及所所属网点在中国人民银行行批准的国有有独资商业银银行发展规划划内,国有独独资商业银行行设立一级分分行所在地城城区支行用营营业网点,由由国有独资商商业银行一级级分行向拟设设地中国人民民银行中心支支行提出申请请,中国人民民银行中心支支行负责审批批,报中国人人民银行分行行备案;在不不设中国人民民银行中心支支行的省会城城市(直辖市市),国有独独资商业银行行一级分行向向中国人民银银行分行(营营业管理部)提提交申请,由由中国人民银银行分行(营营业管理部)审审批。国有独资商业银银行设立二级级分行
12、所在地地城区支行及及营业网点,由由国有独资商商业银行二级级分行向拟设设地中国人民民银行中心支支行提出申请请,中国人民民银行中心支支行审批,报报中国人民银银行分行备案案。国有独资商业银银行县(市)支支行及其所属属营业网点,由由国有独资商商业银行二级级分支机构向向拟设地中国国人民银行支支行提出申请请,中国人民民银行支行审审核,由中国国人民银行中中心支行审批批,并报中国国人民银行分分行备案。设立国有独资资商业银行境境外分支机构构由国有独资商业业银行总行向向中国人民银银行总行申请请,在得到中中国人民银行行总行批准后后,向拟设机机构所在地金金融管理当局局申请。2)股份制商业业银行及其分分支机构设立股份制
13、商商业银行法人人机构申请人(发起人人)向中国人人民银行总行行提出拟设股股份制商业银银行申请,中中国人民银行行总行审核同同意的上报国国务院,经国国务院批准后后,由中国人人民银行总行行批复申请人人。分支机构发展展规划股份制商业银行行制定其分支支机构年度发发展规划,报报中国人民银银行总行审批批。中国人民民银行总行对对股份制商业业银行设立分分行或城区外外支行实行指指标规划管理理,对城区内内支行的设立立不在下达指指标,由中国国人民银行分分行(营业管管理部)按股股份制商业银银行准入标准准和辖区内经经济发展状况况控制掌握。设立分行或城城区支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总行在中国国人民银行总总行批准机构构规划指标内内向
14、拟设地中中国人民银行行分行(营业业管理部)提提出其新设分分行或城区外外支行申请中中国人民银行行分行审核后后上报中国人人民银行总行行,中国人民民银行总地审审批后,由中中国人民银行行分行批复股股份制商业银银行总行。设立城区内支支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总行向其分分行下达机构构规划指标后后,由该分行行向所在地中中国人民银行行中心支行(分分行营业管理理部)提出其其新设城区内内支行申请,经经当地中国人人民银行中心心支行审核后后,报中国人人民银行分行行(营业管理理部)批准,由由中国人民银银行分行批复复股份制商业业银行分行,并并报中国人民民银行总行备备案。设立境外分支支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行总行向中国国人民银行总总
15、行提出申请请,在得到中中国人民银行行总行批准后后,向拟设机机构所在地金金融管理当局局申请。股份制商业银行行的股权变更更及其分支机机构的升格、降降格、撤并、分分立等,按新新设立机构的的程序报批。3)城市商业银银行组建城市商业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总行根据全国国和地方经济济发展的需要要和当地银行行机构、城市市信用社的分分布情况制定定新设立城市市商业银行规规划,报国务务院审批。根根据规划,拟拟设城市商业业银行所在地地市人民政府府成立城市商商业银行筹建建领导小组,负负责组建工作作,筹建领导导小组向所在在地中国人民民银行中心支支行提出开业业申请,经其其审核后报中中国人民银行行分行审批并并向中国人民民银行总
16、行报报备。设立城市商业业银行支行城市商业银行制制定其分支机机构年度发展展规划,经所所在地中国人人民银行中心心支行(分行行营业管理部部)审核后报报中国人民银银行分行审批批。城市商业银行根根据机构规划划向所在地中中国人民银行行中心支行提提出其新设支支行申请,经经当地中国人人民银行中心心支行审核后后,报中国人人民银行分行行审批。2业务准入(1)业务准入入标准参见本书第二部部分。(2)业务准入入程序1)国有独资商商业银行和股股份制商业银银行商业银行总行行向中国人民民银行总行申申请开办新业业务,中国人人民银行总行行核准;在中国人民银银行总行批准准业务范围框框架内,商业业银行总行向向其一级分行行授权;得到
17、授权的商商业银行一级级分行向所在在地中国人民民银行分行(营营业管理部)申申请,所在地地中国人民银银行分行(营营业管理部)予予以认可或否否决;商业银行一级级分行以下机机构的业务准准入比照上述述办法。2)城市商业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行向所在地中中国人民银行行中心支行(营营业管理部)申申请开办新业业务,经其审审核后,报中中国人民银行行分行核准;城市商业银行行在中国人民民银行分行批批准的业务范范围内,向其其支行授权,支支行得到授权权后,向所在在地中国人民民银行中心支支行(营业管管理部)申请请,所在地中中国人民银行行中心支行(营营业管理部)予予以认可或否否决;城市商业银行行支行以下机机构的业务准准入比照上
18、述述办法办理。3高级管理人人员准入(1)高级管理理人员准入标标准根据金融机构构高级管理人人员任职资格格管理办法,量量化标准如表表3-5。此外,国有独资资商业银行董董事、总行行行长助理、总总稽核、总会会计师,信贷贷、会计、内内部审计部门门总经理,一一级分行行长长助理、总稽稽核、总会计计师,支行副副行长,国有有独资商业银银行支行以下下(不包括支支行)机构第第一负责人;股份制商业业银行副监事事长、董事,总总行行长助理理、总稽核、总总会计师,信信贷、会计、内内部审计部门门总经理,支支行(包括异异地直属支行行)副行长;城市商业银银行副监事长长、董事,总总行信贷、财财务会计、内内部审计部门门总经理,支支行
19、副行长,任任职资格适用用于备案制。表3-5 商业银行高高级管理人员员任职资格表表行别机 构职 务学历工作年限要求国 有独资商业银行 法人机机构 董事长、副副董事长、行行长、副行长长 本科(包括括本科)或以以上 金融从业110年以上或或从事经济工工作15年以以上(其中金金融从业5年年以上) 总行营业部部 一级分行(包包括直属分行行,下同 总经理、副副总经理行长长、副行长 大专(包括括大专)或以以上 金融从业88年以上或从从事经济工作作12年以上上(其中金融融从业5年以以上) 一级分行营营业部二级分分行 总经理、副副总经理行长长、副行长 大专(包括括大专)或以以上 金融从业66年以上或从从事经济工
20、作作9年以上(其其中金融从业业4年以上) 支行 行长 高中、中专专(高中、中中专)或以上上 金融从业66年以上或从从事经济工作作9年以上(其其中金融从业业3年以上)股份制商业银行 法人机构 董事长、副副董事长、监监事长、行长长、副行长 本科(包括括本科)或以以上 金融从业88年以上或从从事经济工作作12年以上上(其中金融融从业5年以以上) 总行营业部部 分行 异地直属支支行 总经理(主主任)行长、副副行长 大专(包括括大专)或以以上 金融从业66年以上戒从从事经济工作作9年以上(其其中金融从业业4年以上) 其他支行 行长 高中、中专专(包括高中中、中专)或或以上 金融从业66年以上或从从事经济
21、工作作9年以上(其其中金融从业业3年以上)行别机 构职 务学历工作年限要求城市商业银行 法人机构 董事长、副副董事长、监监事长、行长长、副行长 本科(包括括本科)或以以上 金融从业88年以上或从从事经济工作作12年以上上(其中金融融从业5年以以上) 总行营业部部支行 总经理(主主任)行长 高中、中专专、(包括高高中、中专)或或以上 金融从业66年以上或从从事经济工作作9年以上(其其中金融从业业3年以上) (2)高级管管理人员准入入程序 中国人民银银行对商业银银行高级管理理人员任职资资格实行分级级审核制,参参见表3-66。表3-6 商商业银行高级级管理人员任任职资格审批批权限表 中国人民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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