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系统建设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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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能化系统建设工程合同甲方(发包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承包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I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II .工程地点:III 3.工程内容(1)本次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包括:闭路监控子系统、可视对讲子系统、周界防 范子系统、家庭智能化及家庭安防子系统、一卡通管理子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 综合布线子系统、小区局域网系统、背景音乐子系统、物业管理子系统、设备控制 子系统、信息发布子系统、视频点播子系统、网站发布系统。(2)本次合同未涉及小区样板房智能化演示系统和单列的智能化演示系统 (模拟展板),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不包含
2、在本合同中。(3)本次工程建设包括很多可选工程或设备(可建设、可不建设),可选工程或 设备如需要建设那么作为增项工程进行,双方另外单独结算,补签合同,如有争议, 双方协商解决。可选工程或设备包括:闭路监控系统中的远程监控中心、一卡通系 统中消费系统、WWW/E-Mail服务器、背景音乐子系统中节目定时器/报警信号发 生器、电子巡更子系统、家庭智能化及安防系统中的红外发射器、家电控制继电 器、无线遥控器、无线接收器等。(4)还有局部建议自购工程或设备,建议自购工程或设备是本智能化系统工程有 机构成局部,不可缺,由甲方负责采购。建议自购工程或设备包括:机房子系统、 卡座广播系统。(5)本次智能化系
3、统工程一卡通子系统中的智能卡是必选工程,因为价格、型 号、印刷不确定,未包含在总报价中,需要另外签订合同,不包含在本合同中。72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 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 价款由发包人承当,相应顺延工期。72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 担。7.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到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 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 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
4、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 修改后重新验收。7.3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 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 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成认验收记录。7.33 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12小时 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 蔽或继续施工。7.4. 重新检验如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验收隐蔽工程,发包人有权要求重新验收,无论有无质量问 题,所发
5、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当;如承包人通知发包人验收隐蔽工程,发包人未 进行验收,或发包人已进行验收而要求重新验收时,无论有无质量问题,所发生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当,与此同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8.平安施工平安施工与检查1 .1 . 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平安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平安标准组织施工, 并随时接受行业平安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消 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平安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当。2 .1.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并对他们的平安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平安管理的规定进行
6、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平安事 故,由发包人承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82平安防护.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 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师 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当。821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 提出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当平安防护措施费 用。8.3.事故处理8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平安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 知工程师,同时按政
7、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当发生的费用。8.3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9 .付款方式及工程量计算付款方式1 .1.1.本工程实行工程总费用包干,无预付款,每月按照经核实的工程实际进度的 85%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已完实际工程量的95%,质保期满后支 付剩下的5%款。2 .12工程因甲方原因进行重大调整(重大调整条款双方另行约定)所产生的追加 合同价款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时调整支付。92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在每月的28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 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
8、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 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92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 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 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922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 计量。10 .工程变更工程设计变更10.LL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 变更通知。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重大损失,由发包人承当,延误的
9、工期 相应顺延。.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 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当,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0.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 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 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 行约定分担或提供。10.1. 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 决。103确定变更价款103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
10、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 认后调整合同价款。10.32. 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 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7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 认。1033.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0.34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11.竣工验收.竣工验收1LLL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 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以发包人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设备说 明书、工程施工方案及整体调试和验收计划、有关变更的书面文
11、件为依据验收。1.1 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 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当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11.1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 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11.1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 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重新递交竣工 验收报告的日期。11.1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6天起承当工程 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11.1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
12、竣工时间,由双方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条28.1款至 28.5款办理。1LL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局部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 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11.1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 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当责任。1LL9.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后,发包方不得因其他经济纠纷拒绝 付款给承包人。11.19 质量保修工程保修期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壹年;设备或子系统按 厂方提供的保修条款执行,合同另附局部原厂家质保和售后服务说明。1122.保修责任范围:凡属于承
13、包方施工及承包方负责的器材质量原因造成的系统 故障,属承包方保修责任范围,承包方免费维修。12.违约、索赔和争议违约12.1. L发包人(甲方)违约。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发包人应承当违约责任,并赔偿 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本合同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2)本合同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4)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付款条件及时付款给承包人工程款项,每拖延一日,按 照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支付给承包人利息。12.2. 2.承包人(乙方)违约。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承包人承
14、当违约责任,并赔偿因 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4)承包人不按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按未竣工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支付违 约金,但违约金额总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12.13. 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当上述违约责任 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12.1. 索赔122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 效证据。12.2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
15、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当 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 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以下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 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3天内给予答复,或 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3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 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
16、在索 赔事件终了后7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 序与上款规定相同。.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 损失,发包人可按上述31.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2.2. 争议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 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均有约束力;(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2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 续:(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17、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13.合同解除、生效与终止合同解除13.1.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3.1.2. 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 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停止施工超过7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3.1.3. 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13.1.4. 一方依据本条前三款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 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18、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 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3.1.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 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 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 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当。除 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3.1.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1
19、3.2. 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321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 止。1322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14淇他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1 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 下:(1)合同书;(2)图纸;(3)投标书(包括技术解决方案书、施工组织方案书、设备清单及报价)及其附 件;(4)招标文件;(5)工程质量保修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 组
20、成局部。14.1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 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协议书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4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42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142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 律、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建筑法。1.1.3. .适用标准、规范(1)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那么(修 订稿)、智能建筑工
21、程质量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通用布线国际标准、商用建筑布线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 统工程设计规范、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及地方现行的工 程施工验收规范。(2)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开工前。(3)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14.3. 图纸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供一套最终版电子版建筑平面图,承包人 在开工前一周内向发包人提供两套图纸。发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 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发包人承当。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协议书中提出 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当,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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